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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8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一)

新《职业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职业教育定位,突出了职业教育特色,优化了职业教育发展环境,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新一轮的发展机遇。新《职业教育法》内容更加全面、丰富,将诸多重大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条款,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我们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职业教育法》。踔厉奋进勇毅前行,做好选干部、配班子、聚人才、建队伍、保落实等各项工作,以高水平党建和人才队伍建设和护航学校高质量发展。

一、占领“制高点”,提高政治站位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进党建与立德树人深度融合,把党的政治方针全面贯彻到学校建设发展和人才培养各方面。纪检监察工作要聚焦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市委关于实施职业院校“双高”计划等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开展监督,坚决防治贯彻落实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把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作为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始终抓紧抓好,确保校园风清气正。

二、抓准“切入点”,提升服务水平

不断增强我校党员、干部以学校为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基层的观念和工作能力,在各项工作中勇于担责、善于履责、全力尽责,切实履行起服务基层、服务师生的职责和义务。进一步加强化岗位锻炼,不断强化标杆意识,以钉钉子精神做实做细做好党建各项工作。创新监督方式,既要严肃查处工作推进不力的责任问题、作风问题,又要把服务寓于监督之中,帮助学校推动解决实际困难。

三、站稳“落脚点”,促进完善发展

我们要始终贯彻“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深化理论武装,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工作中既要有战略思维、长远眼光、前瞻意识,又要有立足当前、小处着手、脚踏实地干好每一件事情的精神。强化“治”的措施不放松,推动清廉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学校章程建设,推进学校依法治校。

总之,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对于我们来说正如长缨在手,我们要凝聚共识、迎难而上,创造二中专新的“春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二)

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4月20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职业教育法制定近26年来的首次修订,对职业教育改革而言是一次里程碑式的意义。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包含了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等内容,为职业教育营造了更加良好的发展空间。

此次新职教法的修订鼓励校企合作、校企融合发展,这点对于职业教育尤其重要,因为职业教育始终要立足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的需求来培养人才,职业学校只要抓住这个重大机遇和发挥自身特色,未来发展的势头会越来越好。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是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新的《职业教育法》以“产教融合”一词取代了过去的“产教结合”。一字之差背后蕴含着职业教育发展理念的重大变革。以“结合”为导向的校企合作模式普遍缺乏常态化的运作机制。新法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明确“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地参与职业教育,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新法的出台,强化政府统筹和行业指导的职责,为完善“政行企校”多元合作运行的体制机制,提供了政策依据和立法保障,将进一步加快校企合作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步伐。

以往的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局限于学校单方面的人力资源输送,使得行业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往往不能及时反映到学校的人才培养中,导致职业教育人才供给水平滞后于企业岗位能力要求。新法明确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参与到职业院校的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等环节。实践证明,校企双元育人是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的必由之路。

在以往的实践过程中,校企合作由于缺乏对资源使用的法规支持,难以将校企双方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合作内容较为单一,合作规模较为局限。新法明确了校企双方在资本、技术、设施等方面的资源投入和使用条款,有利于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深层次的资源要素整合,为实现“提质培优、增值赋能”夯实基础。新法增加了一系列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的鼓励性条款,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的企业作出奖励,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增强了职业教育对行业企业的吸引力,有效解决了校企合作校“热”企“冷”的问题,为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创造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机会,也为在遵循市场机制和规律的前提下,找到适合校企双方互利共赢之路指明了方向。

新法的出台为驱动形成一个共建、共治、共赢的产教深度融合生态圈,搭建了顶层设计、提供了制度框架、理顺了运行机制,筑牢了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三)

通过长春市教育局及学校组织的多次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学习及平时自己的自学,作为从事职教工作二十几年的职教工作者,我由衷地感到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春天来了。通过学习,我对职业教育政策和理论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和把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解决现存的职业教育遇到的一系列难扫除了法制上,政策上,社会地位上、思想观念上的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首次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为职业教重新进行了最重要定位,有利于促进职,教育高质量发展,象我们倡导多年的校企合作,存在的“一头热、一头冷”的问题;企业开展新技术培训缺乏积极性问题;招工,招干,升学,晋升职称政策对职教学校毕业生的歧视问题;新法都提供了法律保障,从制度、体制、机制上进一步破除了阻碍或者不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限制性、歧视性的规定,对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尽其才、待遇公平、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都将发挥重要推动作用。社会普遍存在的“职业教育低人一等”“职业学校不是好学校”“职校学生找的工作不体面”等陈规陋习和偏见将会有所改变。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规定:要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支持高水平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笼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发展职业教育满足人们多样化学习、进步的需求,为更多的有志学子进入各级职业院校,实现自己的大国工匠梦想开辟了道路。也解决了我市像立德技校这类的民办学校在资金,师资,设备等方面缺的长期困扰。

职教人,我们应不辱使命推动职业教育乘势而上,在今后的职教工作中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把职业教育带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四)

经过社会各界多年努力,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终于颁布实施了,这是职业教育领域的一件大事,也是职业教育工作者的一件幸事。

对比原法和新法,会发现新法有很多变化和突出亮点。

一是首次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公众以往的认知中,职业教育定位模糊。近几年,有专家提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不同的一种类型教育。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吸纳了这种观点,首次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在法律层面规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同等重要,有利于塑造社会共识,在教育教学中注重培养专业实践能力、职业素养,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是着力提升了职业教育的认可度。受“学而优则仕”等传统观念影响,以前,“职业教育低人一等”“职业学校不是好学校”“职校学生找的工作不体面”……有关职业教育的社会认知里,偏见和杂音时有出现。对此,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中规定了不少“实招”,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

三是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推出了系列新举措。在旧法中,提的是“产教结合”,新法改为“产教融合”,一字之差,含义大为不同,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由过去的“拉郎配”变为现在的“一家亲”。新举措包括: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企业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除此之外,新职业教育法还包含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企业作出奖励、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

四是打破了中等职业教育“断头教育”的被动局面。过去,中等职业教育是单纯的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近些年随着产业转型升级和对人才规格需求的提升,中职教育吸引力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新法明确,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贯通的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学生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学生低学历低素质,只有技能缺少发展后劲等问题,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加吻合。

相信随着新职教法的实施,职业教育一定会在法治的轨道上行稳致远,得到高质量的发展;职业教育的社会影响力、社会贡献力也一定会得到较大提升;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会更加友好,职教人的幸福感、获得感也会逐步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五)

学习了新《职业教育法》使我感受到新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因为它保障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保障,正在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利国利民。所以新《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改革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一、“职普同重”意味着同等重视、同等投入、同等保障

长期以来,职业教育不被多数公众认可,究其原因主要是初中毕业后读中等职业学校升入本科比例不高的现象比较普遍,加之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考公、事业单位招聘、考研时往往容易遭遇学历歧视。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明确了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二、“协调发展”不是取消初中毕业后普职分流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将原法中的“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改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三、“新增三章”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的保障体系

相比修订前的职业教育法,此次修订增加了三个章节,分别是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五章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和第七章法律责任。这些变化体现了“围绕与职业教育相关的主体,明确了职业学校、培训机构、教师、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这么做既有利于职业教育法的落地实施,也能提高职业教育领域的法治化水平,这不仅仅是国家层面的自上而下,也有自下而上的基于受教育者维护自身权利的途径。”学校需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教育职责,教师需要具备相应的教学资格和技能,企业单位则需要保障公平就业和职业技能衔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受法律保护。

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对职业教育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发展路径越来越清晰。可以预期,修订完善后的职业教育法,必将更加充分地发挥出其作为我国职业教育领域基本法的规范、引领作用,为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六)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在完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完善产教融合制度支撑、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等方面作了修改。对于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明确了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规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明确了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针对职业教育招生,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针对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规定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让企业深度参与职教。职业教育离不开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在总则中强调职业教育实行“校企合作”,并进一步明确,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还制定了多种优惠激励措施。明确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职业教育立法是现代职业教育普及化,大众化的要求,我国的职业教育改革任重道远,前途光明,需要每位职业教育参与者坚定信心,从我做起,将满腔热情和自身精力投入到职业教育当中来,道阻且长,行则将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七)

新职业教育法的实施正如杜玉波会长所说的“恰逢其时”。在职业教育普遍不被重视的社会环境下,在教育的目标仅盯着“211”“985”的社会氛围中,在家长们普遍为孩子不入好大学便无法活得好的焦虑中,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恰如一股清风,为正确树立“人才观”,重塑健康的“价值观”奠定了基础。我认为,在新职业教育法的核心引领下,职业教育领域将会有这样一些变化。

一、职业教育将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

职业教育法第一条中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法的依据有所提升。第三条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

二、职业教育将深入人心

职业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引导下,孩子们能够从小认识职业、了解职业、尊重职业。

三、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将能更深入的开展

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企业将有更多的积极性参与到职业教育当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心得体会(八)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篇幅由原来的3000多字增加到1万多字,内容大大拓展丰富,体系结构更加完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中“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有同等重要地位”、“中职生也可上本科”已成为关注度极高的话题。作为职教战线的一员,通过网络培训、自主学习、专家辅导等方式,学习了新职业教育法的内涵、意义,新法的修订策略,以及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对深化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促进职业院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和措施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一、打通升学深造通道,享受平等就业发展待遇,提升中职学校吸引力和认可度

多年来,由于中职学校学生圆大学梦困难,学校的认可度、吸引力普遍不高。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直面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明确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培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部分专业……,可以实施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学深造通道的畅通,必将提升在高中阶段教育中选择中职学校的学生和家长比重,提高中职学校的吸引力和认可度。

针对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时屡遭歧视、限制等不公正待遇,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致力于营造公平环境,明确规定为职业学校学生在就业、发展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职业学校学生的生涯发展吃了“定心丸”,有利于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尽可成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将进一步激发职业学校学生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皆展其才”的斗志,让职业教育真正成为升学有优势、就业有能力、发展有通道的重要教育类型。

二、拓宽职教师资来源,建立健全教师岗位设置和评聘制度,激发师资队伍奋进活力和价值追求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破解了专业技术人员因学历不高、没有教师资格证等无法进入职教师资队伍的痼疾,拓展了职教师资尤其是专业课教师的来源,从法律层面保障了高质量“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打造。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国家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将加快与职业教育发展相匹配的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的建立健全,解决因岗位结构不合理导致的一线教师无法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问题,引导教师献身职教事业的价值追求,增强职业教育对专业技术人才的吸引力,激发职业学校高质量发展的师资队伍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