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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我不是药神》观后感悟

第1篇:员工《我不是药神》观后感悟

故事的起因就是正规途径进口的抗癌药让常年吃药的病患无力负担,而印度的一款药性相同的仿制药的价格却是它的八分之一。

大概观看该影片的所有观众都有一个相同的感受:这些药为什么这么贵!谁能吃得起!那么,我们就来分析一下,为什么进口药这么贵,而印度的仿制药却这么便宜。

从药企方面来说,他们每开发一种新药,都要投入巨大的成本,这不仅涉及到至少十几亿美金的投资,更重要的是时间上的成本。一种新药,从理论阶段的研究,到合成路线的规划,到制药工艺的开发,再到药代动力学和毒理学的验证,再到剂型的选择,最后把“活生生”的药做出来——这才仅仅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之后是漫长的临床研究。在动辄十几年的临床研究过程中,还要根据临床反馈,不断改进制药工艺,任何一个小环节的差错,就可能前功尽弃,新药胎死腹中。好不容易熬到临床研究结束了,药企又要面对新药注册的严峻任务。要知道,一份新药的注册材料,有时能够多达十万多页,虽然美国FDA的审核期只有6个月,而中国药监局的审计时间最短也可到4个月,但实际上,新药注册长达数年的例子比比皆是。出处 wWW.zuOWeNBa.nEt

从上面这些流程,我们可以看到,开发一种新药的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是非常巨大的,所以,人家大药企千辛万苦做出来的特效药,卖贵点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他们需要足够的盈利来研发下一个新药。

但是,从影片中我们可以看到,同样的药品,印度就便宜很多。这是因为印度政府认为药品属于特殊的商品,当它承载了治病救人这一天然功能时,专利权就应该在某种程度上为生命权让路。所以印度的法律允许仿制药的生产,甚至在某些面临公众卫生危机的特殊情况时,会强制要求拥有专利的药企授权给其它企业生产仿制药。就是印度的“药物强制许可制度”。

我们可以看到,印度是完全无视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或许一时可以让更多的人得到救治,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会导致药企不敢投入巨大的成本研究新药,因为他们花费几十年研究出来的药品会在一年或者更短的时间内被仿制药所取代。久而久之,特效药的研制工作会越来越难做,最终导致没有企业会再斥资研究新药,这对病患来说,危害更大。

影片中张长林的一句话,让我动容,他说“这世界上只有一种病,就是穷病”,道尽了我国病患有病不能医的辛酸和痛苦。

所以,我们的国家要找到知产保护和看不起病的现状的平衡点,在实行抗癌药零关税、进口抗癌药纳入医保的同时,还应加大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以国家之力研究更多的特效药,让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状逐步减少,让更多的病患看得起病、治得起病。

以上,就是我对这部影片的一些小感悟。当然,《我不是药神》还有很多值得我们深思的情节,等待着大家去慢慢品味。

第2篇:员工《我不是药神》观后感悟

程勇明知走私犯法,还从印度偷渡药品低价出售给病人,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可以活下去,是值得敬佩的,被称为“药侠”,可见病人们对他的感激。从道德层面上来说,我们都觉得他是英雄,应该被膜拜,而不是被制裁。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说,答案是肯定的,无论一个人的出发点是什么,只要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都要对其进行一定的处罚,这也是我们制定法律的原因。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通俗来说,法律是为了我们能够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是为了让我们生活的环境更加的稳定。只有在法律的约束下,我们才能拥有更多的权利,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自由。这也是影片中的警察最终还是将程勇缉拿归案、法官还是对程勇判刑的原因。

但是,我们的法律也不完全是无情的,法律也是人制定的,我们的国家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也会设置一定的自由裁量范围,以保证最大限度的灵活性,也就是我们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举个例子,曾经很火的于欢案,从个人角度来说,我们都认为当事人是为了维护自己母亲的尊严,为了保护母亲,从道德层面上来讲,是正义的,他的做法是大快人心的,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说,他触犯了法律,无论是防卫过当也好,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也好,均是触犯了法律的,都是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的,但是同时,我们的法官根据事情的前因后果及案件事实,进行了一定的裁量,作出了较轻的处罚。这就是法律的意义所在,既惩罚了犯罪,又保障了人权。

所以,无论出发点是什么,只要你触犯了法律,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但同时,我们的法官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斟酌裁量,以保证做到习总书记说的,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也是我们建设法治中国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