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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的调研报告

第1篇:社区工作的调研报告

社区党建工作调研报告总结

随着城市管理和社会服务的重心逐步向社区转移,社区党建工作的范围和任务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区党建已成为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对社区领导,密切联系群众,更好的体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新领域、新途径。探索抓好新形势下的社区党支部工作,是摆在各级党组织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按照区委组织部安排,到甘霖社区任第一书记后,熟悉社区情况,推进工作开展,对甘霖社区党建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了解,现将甘霖社区党建情况汇报如下:

一、 社区基本情况

邹坞镇甘霖社区居委会于9月经区政府批准,1月16日揭牌成立。设党支部一个,党支部成员4名,大学生村官及普通党员4名,离退休党员57人,社区工作人员7名,社区党支部书记兼任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管辖范围为东邹坞以东、小甘霖以西、枣曹公路以北、薛城煤矿以南的区域。辖区内共有居民2065户,总人口11965人,已婚育龄妇女1693人,50岁以上人口约有3000多人。办公面积200多平方,建有7间120平方米的 “一站式”服务大厅、图书室、文体活动室等办公服务场所一处。

二、当前社区党建中存在着三对矛盾

(一)社区党建的快速推进与对社区党建思想认识滞后的矛盾。突出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社区党员认同社区党组织的思想淡薄。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离退休干部的增多,进入社区的党员数量急剧攀升。在社区内,真正进入社区,受社区党组织直接管理的党员主要有两类,一是离退休党员,二是流动、下岗等特殊群体党员。从现实情况来看,第一类已进入社区的离退休党员,人虽然进了社区,但许多人的心却不能接受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的现实,认为到了社区会失去单位的一些待遇,故对社区党组织这个新家心怀顾虑,不甘融入。第二类特殊群体党员,他们中的不少人正处于失意之中,思想上有一些抵触情绪。同时,他们还要忙于生计,总希望再进入一个新的单位,认为组织关系留在社区只不过是权宜之计。第二,社区单位党组织参与社区党建的思想淡薄。目前,社区单位党组织一般可分为“需求型”、“普通型”、“社会型”三种类型:“需求型”指双方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的依靠和制约关系;“普通型”指双方不存在或很少存在相互依赖关系;“关系型”指的是该社区建立了辖区单位领导个人与社区组织负责人之间密切往来、共建互助的关系。就目前来看,这三种类型党组织支持参与社区党建的自觉性和责任性不够平衡,单位认为社区党建应当由社区党组织承担,对他们来说是“份外事”(如甘霖矿的离退休党员),且本单位党建任务已经不少,再腾出精力参与社区党建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第三,在职党员自觉投身社区党建的思想淡薄。目前有相当一批在职党员的“单位党员意识”较强,而“社区党员意识”相对较弱。他们没有意识到自己作为社区居民的一员与社区党建的相关性,没有认识到身居社区参与社区党建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因此出现三种状况:一是所在单位没有对自己投身社区党建作硬性要求的,则这些在职党员基本上完全疏离社区党建工作。二是所在单位要求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的,虽基本上能遵守,但许多党员报到后不能主动、自觉地与社区党组织取得联系,参与社区建设。三是大多数党员能参加社区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但仅仅只是为了完成临时交办的任务。第四,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领导支持社区党建的思想淡薄。社区党建起步不久,开展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而这些困难相当多的并非社区党组织所能独立解决,须依赖于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领导的支持。比如,社区党建的理论和实践,虽也赖于社区的摸索,但更赖于上级的指导和协调。此外开展社区党建所需的人、财、物也需要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领导的支持等。但在目前不少部门和上级主管领导嘴上虽也讲要重视社区党建,却无实际行动,有的不但不帮助和支持,反而给社区党建加压派任务。作文网 zUOwEnBa.Net

(二)社区党建的高要求与社区党建财力、物力投入不足的矛盾。社区党组织作为领导核心,承担着领导、协调社区各方的作用。相对于社区党建的高要求,社区在财力、物力投入方面又普遍存在着承载能力不足的现象。尽管我镇这几年,特别是今年采取了一些措施以缓解甘霖社区财力和物力不足的问题,但社区党建财力、物力匮乏的情况仍然存在。

第一,任务膨胀匮乏。近年来随着甘霖社区建设和社区党建的升温,使得不少部门、单位纷纷把职能任务延伸到社区。社区党组织对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不知分辩,不能拒绝,只有盲从,尽力应付。导致了社区党建在财力、物力上的更加捉襟见肘。第二,支持软弱匮乏。社区党建需要党和政府的支持,也要依靠社区成员和社区单位的支持。但在人们思维上总是习惯地依靠政府的财力、物力调拨,却很难得到社区成员和社区单位(如甘霖矿)在财力、物力上的有力支持。

(三)社区党建的高难度与社区党建工作者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与其他基层党建相比,社区党建的难度是很大的。一是难在社区党建的对象是复杂异质的,同一社区中,有离退休党员、在职党员,还有流动党员。这些复杂异质的党员思想迥异、利益相左,要统一起来尤为困难。二是难在工作内容的不确定性。社区党建工作内容完全是根据社区党建的实际变化情况而定的,无预设性,要随时依变化的情况而调整。三是难在社区党建开展时,由于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单位及党员没有领导关系和行政约束,这与其他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相比显得更为困难。

第2篇:社区工作的调研报告

从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改善民生的角度看,农民集中居住确有其必要性,但在建设资金不足、试点政策不完善、失地农民利益补偿与社会保障机制等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并不具备全面展开的可行性。但不少地方政府出于土地利益的需要,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名义,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以地生财”,盲目推动拆村造城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调研显示,全国平均每六个村就有一个村在经历“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其中72.3%始于2023年及以后。从全国范围看,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已经从试点走向全面铺开阶段,建设热点已经从江苏、浙江、山东等经济发达的东部省份,转向河南、安徽、陕西等中西部省份;建设重点已经从城郊结合部、非农产业发达的农村,转向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不发达农村区域;已经有相当部分的县市基本实现了农村全域社区化。但一些地方拆并村庄后,农民扩大就业问题没解决,生产生活更不便利,不少地方村庄拆并不符合农民意愿。有的地方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现象,需要高度重视。因此,需要深入研究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并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调研样本的选取

事实上,具备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条件的一般是城市规划区、农村劳动力绝大多数已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的发达地区,且202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不提倡、不鼓励在城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因此,在实践中,地理上远离城市规划区、农民就业和收入以传统农业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农村大规模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中的问题尤为突出,应成为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调研研究的主要对象。因此,我们选择具有代表性的h省进行实地调研。h省的代表性主要体现在:第一,h省是典型的农业大省、人口大省和粮食主产区。第二,h省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力度较大,尤其是欠发达农村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数量较多,其所表现出的问题更全面和具体。具体到h省,我们将其划分为东、西、南、北、中五大区域,每个区域按以下标准选取6个样本社区:一是社区至少部分建成且有人口入住。二是社区地理位置上不在县城规划区内,无明确规划区的需远离当前县城5公里以上(含5公里)。三是社区所在乡镇经济以传统农业为主。四是社区规划搬迁范围内的农民收入以农业为主。按以上标准选取的30个样本的概况见表1所示。

二、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政府债务风险不容忽视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资金来源问题。资金已成为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关键制约因素。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资金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共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投资,简称公共投资,政府是其主要投资主体。二是社区住宅投资。由于社区住宅属于私人物品,因此,从法理上说,社区住宅投资主要应由农民负担。理论上看,各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只需考虑公共投资的承受能力。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包括社区住宅在内的一切社区设施,事实上大多都由基层政府委托企业“统规统建”,且普遍采取bt模式进行建设。企业担当的是垫资者兼建设者的角色,在债务关系中,企业面向基层政府追索建设成本和合理利润,结果导致基层政府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中的债务风险问题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

1.基层政府直接面临公共投资债务风险。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公共投资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投资规模大。据h省省级部门测算,一个5000人规模的农村社区,其公共投资规模在2500万元左右。30个样本社区中,有10%的社区的公共投资规模在1800万元到2023万元之间,有80%的社区在2023万元到2500万元之间,有10%的社区在2600万元到3300万元之间。30个社区的实际投资状况与h省省级部门测算的数字基本吻合,反映了h省的普遍状况。二是公益性强。如h省的“五通六有两集中”建设标准中,只有幼儿园、连锁超市能够通过投资形成直接利润回报,所以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即使有社会资本参与,一般也以企业或个人捐赠、赞助的方式出现。30个社区中,非政府资金在公共投资中所占比例最高仅为27%,很多社区根本没有社会资本参与。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公共投资的两大特点决定了各级政府必然是投资的主体。但由于h省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规模较大,导致各级政府层层下沉投资压力,普遍形成“乡镇自建,省市县财政奖补,各级支农资金整合支持”的投资格局。在30个社区里,公共投资中乡镇投资超过50%的达到25个,说明乡镇政府是主要投资主体,但与主要投资主体地位不对应的是乡镇微薄的财政收入。30个社区所在的30个乡镇,2023年财政收入最低的仅为350万元,最高的仅为1800万元,有87%的乡镇2023年财政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30个乡镇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方面的投资与财政收入比率最低的是0.27:1,最高的达到4:1,其余28个社区两者比率均超过了0.3:1。公共投资数额巨大而自身财政收入微薄是h省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突出问题,但30个乡镇的社区化建设不仅没有停滞,反而在持续进行。其原因在于公共投资的bt模式容易使人忽视潜在的债务风险。这种“借来的发展”只是带来了表面的繁荣,但埋下了巨大的债务风险,导致并不具备偿债能力的地方政府只能通过不断借债,来掩盖债务责任和风险,并通过利息计入本金而不断放大负债规模。 2.社区住宅垫资风险日益凸显。基层政府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住宅投资方面的垫资风险,在对30个样本社区的实际调研中得到了充分的印证。截至2023年底,只有2个社区的住宅售出率达到100%,5个社区的住宅售出率超过30%,其余23个社区均在30%以下。也就是说,样本社区住宅普遍处于零星购买状态,而因此形成的沉淀投资规模和债务隐患,较公共投资数额更为巨大。调研表明,截至2023年底,30个社区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投资最高达1.3亿元,最低为0.8亿元,平均为1.05亿元。使基层政府难以回收社区住宅投资成本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政府住房供给与农民住房需求相差较大。从表2可以看出,30个社区主导的住房形式是多层楼房,但大多数农民喜好的住房形式是单门独院楼房。农民喜好单门独院楼房的原因在于,与农户旧宅相比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居住地点发生转移、公共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并没有改变农民的住房观念和习惯,且便于农业机械存放和家畜养殖。事实上,基层政府并非不了解农民的住宅偏好,但h省在2023年出台的相关政策影响了基层政府的住宅供给决策。2023年,h省出台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提出,“新型农村社区多层和高层住宅占总住宅的比例宜结合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给予适当考虑。”这虽然是为了实现节约用地的目标,但在实际执行中推动了“原则上不建三层以下低层住宅”局面的形成,结果严重影响了农民购房和入住社区的积极性,给基层政府带来的投资浪费和债务隐患问题日益凸显。

第二,相对于农民购买力水平来说社区住宅价格偏高。30个乡镇全部宣称,以“成本价”面向农民出售住宅。但普遍的事实是,多数乡镇出于缓和自身财政压力的需要,将公共投资成本和开发商的合理利润都摊入了住宅成本中,使其实质上成为商品房开发,导致住宅价格相对于农民购买力偏高的局面。在30个社区中,住宅均价最低的社区是900元/平方米,住宅均价最高的社区是1700元/平方米,30个社区的住宅整体均价是1250元/平方米。按四口之家购买120平方米的小三房、均价1250元/平方米测算,毛坯房的总价基本在15万元左右。而h省202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7524,94元,农村家庭平均人口4.08人,社区房价是农村家庭年均收入的5倍以上。且需要说明的是,30个样本社区均属欠发达农村,其农民人均纯收入在h省平均水平以下,所以社区房价与农户的购买力差距更大。同时,30个社区中能够贷款的社区仅为6个,且这6个社区的贷款额度每户均未超过3万元;其余24个社区都规定在特定时问内分次缴清,时限一般为1年。这导致不仅大多数农民无力购买社区住宅,而且也无法借助金融杠杆来提高购买力。在购买力和购买意愿均不足的状况下,社区住宅出售率低便是必然的结果,而这将给基层政府带来巨大的债务风险。

(二)缺乏农民的有效参与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最大也是最终受益者应是农民,但不少地方却呈现“政府热、农民冷”的现象,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现象。有媒体报道,个别地方甚至通过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手段,强制进行“株连式拆迁”和“突击式拆迁”。这种不征求农民意见、不尊重农民意愿的强制行为,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2023年国土资源部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查处借增减挂钩试点强迫农民“上楼”等行为。202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中央和相关部门的政策与行动一方面说明国家对于“农民被上楼”问题非常关注,另一方面也说明该问题已较为严重。对于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缺乏农民的有效参与问题,结合对30个样本社区的调研,可从两个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第一,旧宅补偿偏低引发农民不满。在30个样本社区中,仅有1个社区允许农民购买社区住房不需上缴旧有宅基地,该政策具体规定是“政府免费拆迁复垦旧宅;旧宅复耕后归原有农户永久使用”;其余29个社区均要求“买新缴旧”,即购买社区住房“需无条件上缴旧有宅基地并自行拆除旧房”,其中24个社区要求上缴给原有村集体,5个社区要求上缴给乡镇政府。在要求无偿上缴旧宅基地的29个社区中,有23个社区规定可以在购买社区新房时享受补贴,补贴额度在1万元到2.5万元之间,这实质是对农民退出旧宅基地与拆除旧房的有条件补偿,但其对农民旧宅补偿明显偏低且附加强制性条件,而另外6个社区甚至不予补偿。这实质上造成了对农民利益的侵害,因而导致农民对于人住社区普遍持消极甚至抵制态度。

第二,不征求农民意见,进行强制性“整村推进”。调研涉及的30个乡镇中,有29个乡镇要求“整村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这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推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在经济条件、收入来源、住房状况、思想观念、家庭发展规划等方面呈现多样化特征,对于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认知、接受程度及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也存在差异。因此,不以征求全体农民意见为前提的整体推进显然是不合理的。然而,多数地方政府不仅不正视农户的意见和个体差异,反而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设置整村搬迁时间表,这自然会引发农民普遍的不满情绪。对30个样本社区的300户农户进行的随机问卷表明,100%的农户确认乡村干部在搬迁中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其中72%的农户坦诚自已是“被动搬迁”,只有28%的农户是“自愿搬迁”。

(三)农民生存与发展遭遇困境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一般都伴随着农地的规模化流转。在30个样本社区中,有28个社区实现了农地的规模化流转。当农民集中居住、土地集中流转之后,农民的生存与发展等民生问题便更加凸显。调研表明,土地流转未能有效促进农民就业和收入增加,农民的生存与发展遭遇困境。第一,多数土地集中流转并没有增加农民收入。实施土地规模化流转的28个社区,其土地流转政策基本一致,土地流转的时间最低为2023年,最高为20年,一般为2023年;农民获取一般状况下农作物(h省普遍以小麦作为参照物)种植的固定收益,即约定的亩产小麦斤数乘以当年国家小麦保护性收购价,标准最低的社区按每年每亩600斤计算,标准最高的社区按每年每亩1000斤计算。以2023年国家小麦保护性收购价格1.12元/斤计算,这28个社区的农民每亩土地年流转收益在672元~1120元之间。但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是涉及国计民生的战略性商品,粮食价格基本保持稳定,再刨除物价上涨因素,这意味着以此计算的土地流转收益并不合理。微薄而且相对固定的土地流转收益与不断攀升的物价水平相比,农民的实际净收益往往是不增反降,说明多数土地集中流转未能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第二,多数土地集中流转并未给农民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地方政府大多宣称通过农地规模化流转可以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使农民“既拿地租又拿工资”。但这其实是地方政府有意混淆农业产业化与农地流转的区别。农地规模化流转只是作为催化剂,为农业产业化提供一个契机和可能,但并不一定就能形成农业产业化发展。事实上,这28个社区中有27个社区是把土地大量承包给种粮大户或者蔬菜、果树种植大户,而这些大户进行的农业生产虽可算作家庭农场,但并没有大量吸收农民就业,因为当前农业“从种到收”基本实现了机械化,即使存在少量的人工劳动,依靠承包户家庭成员或短期临时雇工也可完成。种粮大户或者蔬菜、果树种植大户的经营行为,只是生产规模的适当扩大,并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所以并不能带来稳定的就业岗位。调研中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并吸收大量人员就业的只有1个社区,该社区将土地规模化流转给大型面粉加工企业,依靠该企业形成了小麦种植、加工、销售一条龙的产业链条,从而带动了大量社区居民就业。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中最难解决的就是农民的就业问题即生存和发展问题。虽然农业产业化发展可以形成产业支撑,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并不能一蹴而就,所以很多地区将带动就业的主要着力点都放在吸引二、三产业投资方面。由于县城普遍设立了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依靠优越的区位和优惠政策承接了很多工业投资,所以新型农村社区依靠第二产业形成产业支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在吸引第三产业带动就业方面,由于人口规模小、消费能力弱,新型农村社区也并没有足够的优势。但30个样本社区几乎全部宣称“形成了产业支撑”。对此,我们把这些所谓的“产业支撑”归为二类:一是紧邻乡镇街区的社区宣称以“商贸物流业”为支撑,理由是乡镇街区商业相对发达。二是完全不靠乡镇街区的社区宣称以“现代农业”或“农业产业化”为支撑,理由是农地已经实现了规模化流转。但深入调研发现,这两个理由都不成立。农民搬入镇区附近的社区居住,并不代表已在镇区“商贸物流业”就业;农地规模化流转也不代表农业产业化已经实现,更何谈农民因此获得了就业岗位。30个样本社区中只有1个社区依靠现代面粉加工企业形成了农业产业化支撑,其他29个社区本质上都是基础设施发生变化的农村居住区,农民并没有实现市民化,就业机会并没有增加,甚至很多农民丧失了从事传统农业的生存手段,导致一个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市民的边缘群体的出现。如果政府不能及时解决稳定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这些农民甚至将遭遇生存危机。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在欠发达农村强制推进新农村社区化建设,是超越其经济承受能力和生产力发展阶段,以牺牲农民利益降低建设成本,以高息借债或透支未来财政等方式来换得当前发展。冒进的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不仅加剧了基层政府的债务风险,而且导致“三无”农民的产生,增加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但值得庆幸的是,这种冒进的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尚处于个别地区的试点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性风险。因此,应当对这些已出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及时纠正,避免问题的进一步扩散和激化。

由于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地方政府脱离实际强制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所以纠正的关键在于约束和控制地方政府的行为,并通过政策法规未解决。具体包括:第一,优化和严格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避免使之成为地方政府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中谋求土地利益的工具,从利益源头上斩断地方政府强制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不当激励。第二,严格落实2023年中央1号文件“不提倡、不鼓励在城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的规定。各地应及时调整不切实际的新型农村社区化规划,严格限制乃至暂时停止欠发达农村的新型社区化建设。第三,以农民自愿、资金充裕和产业支撑作为新型农村社区化试点启动的前提。第四,鼓励但不强制农地规模化流转。第五,应加强欠发达农村的新型农村社区化试点与小城镇建设的有效衔接,新型农村社区选址最好紧邻镇区,使之与小城镇形成一种相生相长的关系。

第3篇:社区工作的调研报告

××社区紧密围绕全市党建工作的重心,坚持党、团建的配套联动,不断创新工作形式,探索工作思路,开创工作局面,通过抓机制、抓组织、抓队伍、抓载体,逐步形成了“党建带团建、党团共发展”的工作格局,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一、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环境

社区历来十分重视党建带团建工作,日常工作中区委和区委组织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常过问、了解党建带团建工作的情况,定期听取共青团工作的汇报,对共青团工作要点和团的重大活动进行专题研究,积极出谋划策,解决党建带团建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目前,社区已经形成了目标共订、内容衔接、机制配套、相互促进的基层党建带团建目标管理机制,其主要特点如下:一是职责明确,对党团组织在党建带团建工作中各自承担的职责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予以明确;二是指标量化,对完成党委中心工作、团员发展、推优入党和团工作保障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内容衔接,将党内对后备干部的培养和团内的推荐优秀青年人才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衔接起来;四是共同考核,对基层党建带团建实行双轨考核,保证基层党建带团建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围绕素质提升,带好队伍建设

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把团岗作为党培养年轻干部的重要基地,积极向党组织推举青年骨干和团干部作为青年后备人才。把团干部的培养纳入全区干部培训规划,实施基层团干部专项培训计划,采取广泛参与、个别辅导、季度例会、工作研讨等形式实现培训方式的多样化、小型化、经常化,推行团(工)委书记为团员青年和村级、社区团干部上团课制度,切实提高团干部综合素质。

三、强化阵地意识,带好组织建设

团建工作认真学习借鉴党建工作经验,借助党建工作在基层形成的新格局、新成果,努力使团建与党建在工作空间、内容上紧密结合,有效整合和利用党建资源,以青年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图书室为平台,将党的宣传、活动阵地建设与团的阵地建设相结合,将新农村文化中心建设与团的阵地建设相结合,让团组织把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开展起来,切实提高了基层团组织办公自动化、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4篇:社区工作的调研报告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为了详细了解南充市xxxx区社区卫生服务现状,xxxx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人员,于今年5月分别到区卫生局和7个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采取听汇报、看现场、座谈走访、问卷调研等方式进行,其中向社会群众发出问卷调研230份,收回问卷调研230份,满意率70%,基本满意26%,不满意4%。从调研的情况看,xxxx区社区卫生服务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及时调整基础医疗机构功能和布局,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逐步推进并得到稳步发展。

一、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一)“六位一体”服务功能得到落实。近年来,xxxx区认真抓了落实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工作。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宣传预防接种和保健知识,对高血压患者和糖尿病患者进行认真筛查和统一管理,积极开展康复护理,入户产后访视和计划生育指导等工作,“六位一体”服务功能基本得到落实。

(二)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实现药品零差率销售,优惠政策普及到百姓。自xxxx年月起,全面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均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做到了三个百分之百,即:百分之百采购、百分之百使用、百分之百零差率销售。群众普遍认为,药品零差率销售是政府为群众解决“看病贵”所做的最直接的好事。

(三)卫生服务方式有所创新。社区卫生医务人员的服务由传统的坐堂行医向主动上门服务转变,推行“上门服务健康管理模式”,免费为社区居民健康体检,使老年人慢性病的防治关口前移到家庭;对社区卫生医务人员全面实行绩效考核,强化了激励机制,提升了服务水平。

(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着新农合参合居民信息的录入和校验、病人门诊报销、住院报销等工作,在降低救治费用,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方面成效明显。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策宣传不够到位。群众对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和制度知晓率还较低,有时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上门体检或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体检较为困难,有的上门医生还被拒之门外。无论是居民还是医务工作者,传统思维定式还相当浓厚,导致协调配合不力。街道、居委会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与社区居民之间的“牵线搭桥”作用发挥不够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协作和交流较少,卫生资源共享不够充分。

二是硬件建设滞后,人员配置不尽合理。xxxx区大部分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用房狭小,诊疗设备较为落后,基本辅检设备不齐,环境设施较差。服务人员素质不太高、结构不尽合理、专业分布不达标、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作量大、待遇相对偏低,付出和收入的矛盾较为突出。

三是经费投入不足。区财政在预算卫生经费时,未完全将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和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分项单列,存在打捆使用的情况,且未考虑公共卫生成本费用。

三、建议和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要以社区干部为纽带,加强社区居民和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沟通联系,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积极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扎实开展上门服务和引导居民到中心进行健康体检,进一步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二)完善网络体系建设。要加快xxxx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步伐。尽快将白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整体搬迁;对龙门、青莲、青松3个街道办(中心)卫生院更名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积极落实青莲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小龙、都京两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提请市政府将六合职工医院整体纳入xxxx管理,将其符合社区卫生服务资格人员并入财政管理。从而完善辖区内街道办事处卫生服务功能,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三)加大财政投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应按时、足额拨付;要加强建设用地协调,促使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要全额预算购买基本诊疗设备的费用,深入开展基本辅检服务,形成常见病不出社区就可以完成诊断和治疗的格局;要逐步提高职工待遇,强化职工生活保障。

(四)加强协调配合。要对街道(社区)干部进行社区卫生服务知识培训,充分发挥其纽带作用,配合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同时其他医疗机构要做好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对口支援工作,进一步完善双向转诊;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的信息交流,达到资源共享。

(五)加强管理,提升素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日常运行的监管力度,加强专业指导,保证惠民政策的落实,让社区居民切实享受到实惠;要加强人员管理,加大医护人员的培训力度,争取实现所有从事社区工作的医务人员都具备资质;要建立高水平人员“留得住”,不合格人员“流得出”的用人机制,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整体素质。

第5篇:社区工作的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行刑方式,通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罪犯进行改造,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避免了监禁改造的交叉感染,更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管理和服务,既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内在要求。

一、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一)基本情况。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开始试点,xx年在全国试行,湖北省作为全国的第二批试点省份,于xx年开始试点。孝感市作为全省第二批试点地区,于xx年在孝南区广场街进行试点,安陆市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在全市全面推行。近年来,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使全市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各级社区矫正组织按照提认识,建机制,增投入,夯基础,重创新,强队伍,勤督办,求实效的工作思路,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科学化管理、多元化教育、人性化帮扶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目前,安陆市在矫人员260人,累计接收469人,解矫209人,总体上管控得力,做到教育管理常规化,档案文书标准化,监管帮教人性化,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社区矫正工作扎实开展,为维护安陆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工作现状。当前,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总体薄弱,社区矫正组织不很健全,各乡镇虽成立了领导小组,但相应的工作职责、制度落实不到位,影响工作开展。司法所是基层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但从目前司法所的编制、人员配备现状看,工作力量与工作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司法所的设置上,按国家规定每个所应配3-5人,除社区矫正外还有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多项职责。安陆市现有16个基层司法所,其中,一人所10个,2人所6个。在工作人员紧缺的情况下,基层司法所认真执行日常监管教育工作。一是严把接收环节。所有到市局报到的矫正对象,除携带相关法律文书外,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2张照片,由市局统一设计并印制了矫正通知书、送达回执,确保了服刑人员都能按时按要求到指定司法所报到。二是逐人建立档案。通过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各所把所有矫正人员的档案信息资料全部录入管理系统。各司法所根据矫正人员提供的基础资料,逐人建立纸质档案,确保电子与纸质档案同步相符。

在实践中,从大体情况看,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基层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承担,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虽然社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整合社区力量帮教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处于构思起步阶段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单位及近亲属作为矫正小组的成员,责任心不强,成立的矫正小组大部分均没有尽到小组的职责,矫正小组人员素质也有待提高。

(三)监管情况。虽然我国制定了一些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但是关于社区矫正的执行权问题却是一片空白。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只赋予了义务,并没有给予作好此项工作的权利,社区矫正属于一种行政执法,也代表法律的严肃性,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身份没有定位,无统一着装,无执法证件。现阶段司法行政各级部门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一味的宽无边但对矫正人员的管理却严不足,造成这种被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缺乏有效衔接,直接导致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罚的部分内容形同虚设,对抗拒改造、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却很难收监执行;二是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属于刑罚执行性质,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与社区矫正所面临的发展形势极不相称。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公安由管理主体成了辅助力量,而司法行政机关自己的执法队伍却没有及时建立填补公安退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后的权力真空,造成了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缺乏有力的权力保障,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监管工作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遇到紧急情况,无法对服刑人员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现在稳定工作压倒一切,出于稳定的需要,在工作中基于管理工作考核的制约和人道主义精神,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遇到的困难不得不设法解决,虽然这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维稳目标,但是也助长了极个别社区矫正人员以此为要挟。宽而不严的工作方式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6篇:社区工作的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xx市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今年以来,在全市xx个乡(镇、街道)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矫正实施阶段。通过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情况,目前的社区矫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为三个基本,一是基本上构筑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组织,具体表现为全市xx个乡镇街道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保障;二是基本上依照中央、省、市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xx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职责、制度,部门衔接、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服务。但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在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时常会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执法与执行上分离。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则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从形式上说,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2、监督管理措施乏力。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的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缺失,导致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一是奖惩考核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能够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实际上只有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至于缓刑对象必须要“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得减刑,假释对象“一般不得减刑”,剥夺政治权利对象则没有减刑奖励。二是监督管理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违反监管规定可予以收监执行的只有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对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就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时,见档不见人的,见人不见档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无相应处置措施。三是部分矫正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虽然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