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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类调查报告

社会类调查报告 篇1

调查时间:

20xx年6月14日

调查地点:

尚乐村

调查课题:

综合了解该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

小组成员:

xxx、xxx

目的地基本信息:地理位置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西南侧,靠近河北省。面积9、67平方公里,总人口大约2300人,其中农业人口约1800人,560户。

调查前,我们事先做好了细致的准备工作,并请当地学校的同学作为我们的向导帮助我们完成调查。

在当地,我们分别采访了村委会领导和许多当地村民。组员们用自己礼貌的态度和真挚的感情令村民对我们敞开了心扉。但令我们意想不到的是,在采访工作结束后,我们却得到了两种完全不用的信息。一方面,是代表官方的村委会领导发表的说辞,另一方面,是来自广大基层群众反馈的信息。

首先我们前往的是该村的村委会,这栋二层小楼与周边还比较落后的景象相比格外惹眼,宽敞的办公会议室和不斐的红木家具让我们不禁感叹这还只是一个村级政府。接待我们的是一位职务类似助理的工作人员,他向我们介绍到:北尚乐村从20xx年开始经济结构调整。到目前,已经发展成以矿山开采和矿石深加工为支柱产业,农作物种植为第二产业以及少量第三产业为辅的经济结构。北尚乐村背靠塔山,矿石开采以大理石,汉白玉,红砂岩为主,在就地加工后可制成各种石雕,板材,玻璃,胶水等,成品在销往北京市区、河北省等地的同时还出口到中国台湾和日本。农业作为第二产业,种植作物有玉米和小麦两种,并有少量果树。第三产业是一些企业,有月饼厂,箱包厂,福利纸箱厂,为全村提供就业岗位的同时也有一定创收。

村里有一定的基础设施,流动人口较少,并且贫富差距不大,人均年收入5600元上下,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在谈到北尚乐村未来如何发展的问题时,村为会领导告诉我们,20xx年5月市政府出资已经修好了一条贯通全村的水泥路为大家出行提供方便,今后将继续加紧基础设施的建设并除旧建新,即以村委会出面的形式,由投资商出资为村民推除旧房每户建起一座二层别墅,将村民住宅集中,空出的宅基地用于建设企业厂房,发展如物业公司的第三产业经济,以解决住房问题,增加就业机会。

在村委会采访的近30分钟的时间里,通过领导给我们的信息,最大的感觉就是这里人民的生活正在向小康迈进,这里的未来充满希望。尽管现在并不富足,但是在这样一个有能力有抱负的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实现小康只是时间的问题。

走出村委会,我们走进村子先看到的就是刚才提到的水泥路,路旁的砖房还算整齐,我们就选择从这里开始采访村民。

村民对我们很友好,我们在攀谈中提到想核实一下村委会告诉我们的信息是否属实,村民们你一言我一语给了我们这样的答复:全村几乎所有的经济来源就是农作物种植,品种有玉米和小麦。土地资源匮乏严重,人均不足4分地(4分地约为150平方米)。一年一收,但因村里的灌溉用井被村委会所有,灌溉成本高于农作物实际收益,35元/小时的价格令农民难以接受,所以农田生长只靠自然降水。这样一来每年打下来的粮食仅够自足,基本没有富余的粮食作为商品粮出售来增加收入,处于自给自足的状态。而村领导所说的矿石开采和加工厂到了群众这里则表示前几年这里的矿山和加工厂都已经不属于本村,矿石开采被一个叫天龙集团的公司买走,加工厂也已经卖给了外村。然后我们说到种田没有既然没有农业收入那生活怎么办,一位老人说农闲时村里的轻壮都会出去打工,务工的地点一般也不会太远,基本都在大石窝的石材加工厂里。农忙时回家的人也不多,这样一年下来,人均年收入4000元上下,和村领导给出的信息有一定差距。除此以外,村里的月饼厂以为经营不善已经出售,对面的福利纸箱厂也早已倒闭,所谓的第三产业只不过是两三家条件破败的小商店。其他人还告诉我们,村里的这条水泥路是今年五·一修好的,刚过一个月,路面就出现裂痕和掉渣现象,据说这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由政府拨款建设的。而我们看到应该是水泥筑成的路面里却不合比例的混进大量沙子和石头。紧接着。村民看到一个骑自行车的男子从我们面前路过后马上催促我们赶快离开,这是村委会的人。无奈之下我们继续前进,和不远处的一个的看着摊子的老奶奶了起天来,说明来意后老人家说,现在家里没有任何耕地,5个孩子全部在市区打工,每个月依靠儿女寄回来的一点生活费度日,摆这个摊子卖的都是一些很便宜的糖果,因为村里的小孩子很多,也没有什么可以让他们玩的东西,也是为了给自己无聊的生活一个精神的寄托。( WwW.ZuowenBa.Net )

调查进行了刚刚不足一个小时,我们的心情越发沉重。我们发现,在北京,还有的地方的生活水平和我们有着天壤之别。于是下一步,我们准备前往村民所说的已经被收购的矿山去看一看。

沿土路一直走,会看到地面上很多的还未雕琢的汉白玉原石,继续走,就是一个废弃的汉白玉加工厂,厂房外面有废弃的石坯和吊装设备,这些都紧邻一个沙石厂,但因为工人们似乎并不欢迎我们的到来,所以只好放弃了对这里的采访计划。在靠近山脚的地方我们看到了一些堆砌的红沙石,原来这是一个开采和初加工一体的厂。就在碎石机前,这里的老板告诉我们:红沙石的主要部分是表面的红沙,可制成胶水,玻璃等,中间白色石头部分主要用做雕刻。这个的几个工人和老板并不是本地人,靠把原石粉碎后出售红沙的初加工来赚取利润。几年前从村委会手中买来了这里红沙石的开采权,每年只向村里缴纳少量的费用。在正常使用炸药开山炸石的情况下,两台碎石机年产量约为16000吨,可是炸药的使用越来越受到限制,并且工人工资,运输费用也不断上涨,进而影响了产量,现在的收入也只能勉强支撑。负责深加工的厂子都设在周遍的村子,在北尚乐目前还没有。

走出采石厂,在来时的路上我们遇到一位放羊的大爷,听口气估计是位老红军。因为没有土地,所以只好以放羊糊口,他向我们感叹:哪个农民不想老老实实种地,但是共产党把我们活命的根子都拿走了,本来就不多的土地都拿去建厂,最后落得工厂没建起来耕地也没了。我的这些羊有二十多只,连填饱肚子还是困难呢,拿什么去提高生活水平。想想毛主席时候的领导们都是怎么为群众服务的,现在的干部,老人也只能摇摇头。再我们即将离开的时候。老人的一句话至今让我记忆深刻:“谁要是占了共产党的便宜,算谁厉害”。从话语中,透出对当前一些领导的强烈的不满。

至此,调查已经基本结束,在返回学校的路上我们的小向导对我说,尽管大家说的都带有一定情绪,有些偏激,但是基本上都是事实。

所以,我们根据一路上看到的,听到的,对该地区的经济情况做一个总结:该地区基础设施落后;群众住房一砖瓦房土房结合居多;耕地面积少,灌溉困难,农业果实仅够自给自足,经济来源靠外出务工支撑;矿石开采加工作为当地的的优势项目已经被别人占领;第二第三产业几乎崩溃;人均收入约4000元/年。

从整个调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来看,农民的观点虽然有些偏激,但仔细想来不无道理。政策的扶植是一方面,最主要的一方面,从农民对村委会的不满就可以看出,问题出在领导班子自身,作为人民的公仆,是为自己牟取利益还真正为人民服务,这就需要各位领导扪心自问了。

社会类调查报告 篇2

一、实践单位和岗位简介

在大四的这最后一个学期里,我迎来了最后一门课程---毕业实践。本次实践被安排在了开学后的六周,其主要目的是让我们把在学校所学到的专业知识与具体实践相结合,通过对司法实践的了解进一步深化对所学法律知识的深层次1理解和掌握。

我此次在攸县人民法院实践。攸县人民法院是基层法院,共有三个民事审判庭、两个刑事审判庭、一个行政审判庭以及六个派出法庭(分别是西黄村镇派出法庭、南石门镇派出法庭、将军墓镇派出法庭、路罗镇派出法庭、东旺镇派出法庭及黄寺镇派出法庭),还有立案庭、高审庭、审监庭、执行局等。我被分到民一审判庭,民一审判庭主要负责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后我又到执行局呆了一段时间。我在这里的工作主要是整理卷宗、旁听庭审、练习撰写判决书,还有几次与其他工作人员到当事人住所地调查。

二、实践过程概述

去实践时老师对我们说实践能否学到东西,关键不在于老师和法官,而在于自己,只有你带着一双求知的眼睛去观察、探求,才能学有所获。而且老师反复强调实践的重要性,特别要求我们认真对待实践。

实践的第一天,确定实践岗位后我到民一审判庭去报到。民一庭内正在开庭,我便坐在旁听席上旁听。这是一起比较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庭审程序进行得很快,在双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后,法庭听取了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法官宣布合议庭和议后择日宣判,庭审结束。下午我被安排在庭内整理卷宗。

从第二天开始,我每天8点15左右赶到法院,先把庭内的卫生打扫一下。我们庭基本上每天上午开庭,不开庭又没什么具体工作时我就到其他庭里旁听。中午11点40分结束工作去吃饭。下午很少开庭,只有一次因上午没有审理完毕,下午继续开庭。除此之外大部分工作是整理卷宗(主要是排序、装订、登记)。庭长还给我安排了练习撰写判决书的工作,把经过开庭审理的案卷让我每三天写一个判决书,写完后再交庭长修改。在执行局呆的几天除了和执行人员外出调查取证或送达传票、执行令外,也同样是整理卷宗。

三、实践主要情况及体会

在实践期间,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整理卷宗。

在实践期间帮助法官和书记员整理卷宗多份。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不少的典型案例,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划分等。在此过程中,通过对卷宗的翻阅和向书记员咨询,我对合同纠纷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以及各种归档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了解。

2、旁听案件。

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人们法律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再加上仲裁等非诉程序纠纷解决机构较少,导致民一庭的案件相对较多,且呈逐年递增趋势。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有充足的案件旁听。以前在学校我参加过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刑事案件很注重程序,法庭审理严肃。但在这里,旁听民事审判后感觉庭审比较随便,气氛比较缓和,有些程序性问题也省略了。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审判的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认识到民事案件的审理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的理想结果应该是让双方当事人实现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知识要渊博,更要求法官有很高的人格魅力。

3、书写法律文书。

在实践的6周中,帮助庭长草拟了7份民事判决书,在撰写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错误。判决书的基本格式是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尾部。首部写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然后是原告诉称,写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再写“被告辨称”,其内容是被告的抗辩理由和事实。然后是“经审理查明”部分,写法院对证据的采纳和不予采纳的理由及认定的事实。此后是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最后写判决结果。我写完第一个判决后交给庭长,他对我写的判决书做了很多修改。他说:“你前边写的还可以,但在‘经审理查明’一部分存在问题较多,措辞不够严谨,用语欠规范,陈述过于简单,逻辑有失严密,说服力不足。”的确。

我在写“经审理查明”部分时,写得过于概括,庭长说这部分要把案件所有的相关事实都加以分析,写出对证据采纳和不采纳的理由,因为判决要让原告、被告双方看,他们可能都不懂法律,作为一个法律文书撰写者,你要让诉讼双方看了以后,通过对判决书中认定事实的逻辑分析得出与判决书相同的判决,这样才能让判决具有说服力,才会是一个成功的判决。而我的判决只是对原告、被告存在争议的部分事实作了分析,并不能让人从我的“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想当然的得出我做的判决。法律文书写作这门课我在大二时学过,可惜当时认为只是考查课,没有认真学习。现在很后悔在学校是没能好好学习这门课,以至现在不能完成实践中法官交给给我的工作。回学校后我会努力补充文书写作方面的知识,希望下次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出色完成。

4、跟随执行人员到被执行标的物所在地去执行。

一般到了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都是很难执行的,有一部分是被执行人的确没钱无力给付赔偿款,即无财产可供执行;还有一类是有钱但还是不能顺利执行,这些被执行人大多都提前把财产转移或隐匿,因为他们通晓法律。曾经有一个案件,申请人知道被执行人把钱存进了银行,但执行人员去查询后根本没有发现被申请人的账户,这肯定是把钱存进了他人的账户。对于这类案件如果部门之间协调合力执行,会大大提高执行的效率。

实践期间,我利用这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法官求教,努力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之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了自己所学的知识,为以后真正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打下了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践过程中,我深深地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对一些工作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难过。在学校时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之甚少,需要学的很多,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真正含义。

以上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参加实践的同学都应该有所认识: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要求是有一定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需要理论的指导,但其发展和意义要在实践中才能实现,并且它的主要目的是为社会实践服务。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该与实践更紧密的结合起来,在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时,对实践加以重视,更多的增加实践所占比例。

在实践过程中,我发现法律的普及与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非常重要。我国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了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我参加旁听的好几起案件中,当事人都没有请代理律师,而是自行抗辩和辩护,而且他们所运用的法律和抗辩的理由都很到位。

虽然我国的普法工作取得了以上很大成就,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普法的深度和广度上还有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未能正确的理解它,以至于触犯了法律而不自知;有些当事人由于平时不注重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导致矛盾加深,对簿公堂,以至于本来可以避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案件占用司法资源。社会上还存在一些当事人对法律不信任的情况,他们质疑发律的公平和正义。所以我国应当而且必须加大法制贯彻、普及的力度,逐步建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能取得巨大的进步。

这一个多月的实践使我深刻的认识到,除了要有很好的业务素质外,在工作中与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也是很重要的。做事先做人,只有先处理好人际关系,才能在工作中作出更大的成绩。对于我们这样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的东西很多,周围的每个人都可能是我们的老师,只要我们注意观察和学习,工作与生活中周围的同事和朋友会教给我们很多知识和道理。

四、自我评价

在实践期间,我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法官和书记员交给的工作,得到了民一庭全体人员的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找到了以后努力的方向。

通过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践,我发现实践经验的欠缺使自己在工作中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在几位法官的帮助下,实践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自己的知识得到了巩固和发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得到了锻炼。

同时,实践开阔了自己的视野,使我对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程序有所了解,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也有了显著的提高。

此外,我还认识了几位法官和律师朋友,通过与他们的交流和相处交流,使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为我的实践提供帮助和指导的邢台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老师、及在实践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致以衷心的感谢!

社会类调查报告 篇3

一、课题的确定

我们小组成员决定找一个关于校内的更贴近我们生活的课题,同时在我们学校食堂现在浪费现象比较严重,而且卫生状况也不是很尽如人意,所以我们选择了课题“内科大学生食堂饭菜浪费情况调查分析”,希望能使浪费情况有所改善,同时能对食堂的饭菜质量和卫生状况有所影响。

二、调查方法及对象

通过发放问卷的方式对在校学生进行随机调查,了解大家平时有无浪费情况,以及对饭菜浪费情况的一下看法。发放问卷50份,收回46份。

(2)通过问卷形式对食堂的餐具回收、卫生等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了解饭菜浪费的具体情况。问卷由口头形式进行调查,共发放问卷(2)25份,有效问卷2份。

三、调查结果简述

大部分同学一天三餐都在学校食堂,很多同学承认有过倒掉剩余饭菜的情况,但大部分同学认为自己并非浪费,而是食堂的饭菜质量不好,对食堂的卫生情况也不满意,并且反应食堂饭菜价格偏高。据食堂工作人员介绍,食堂饭菜的浪费情况非常严重,且女生占到大部分。(详细结果见调查问卷数据统计表)

四、调查结果分析

(1)80%以上的学生三餐都在学校食堂,只有2.7%的学生没有浪费过饭菜,其他人都承认有过浪费情况,据食堂工作人员介绍浪费饭菜的学生中80%是女生。

(2)45.6%的学生认为自己倒掉食物的原因是饭菜质量不好,32.6%的学生认为是饭菜不合自己口味,只有4.3%的学生认为饭菜给的太多,自己吃不完。

(3)当扔掉饭菜时45.6%的学生认为不怨自己,饭菜质量问题,不得不扔,47.8%的同学认为有时是自己的原因,觉得很可惜,但7.7%的学生看到别的同学扔掉饭菜时觉得很可惜。4.3%说条件允许的话会把剩下的饭菜打包。

(4)对于限制饭菜浪费2.7%的同学认为应宣传教育,让同学们知道粮食来之不易,63%的同学认为应提高食堂厨师的烹饪技术。

(5)大部分同学愿意努力减少自己的浪费行为,47.8%的同学换着花样吃,始终保持对食物的新鲜感,45.6%的同学每天少打饭,以减少自己的浪费行为。

五、总结

人常言,浪费时间就是浪费生命,可是浪费粮食又是一个怎样性质的行为呢?我们都知道粮食是农民们辛辛苦苦劳动的结晶,浪费粮食的行为是可耻的,是不可取的!在我们学校食堂里虽然标语随处可见:粒粒皆辛苦,请珍惜粮食等。但浪费现象总是丝毫未减,这种“不可取”正不断进行着。每天在食堂吃完饭后,只要看一下餐厅的剩饭桶,总会看到桶里倒满了白花花的米饭,还有肉片、蔬菜……据工作人员说,每天这样的剩饭菜要倒掉两桶。由此可见我们学校饭菜浪费现象确实严重。一些同学是基于什么原因,倒掉这么多没有质量问题的饭菜呢?我们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调查。发现除少数是因为身体不适胃口不好造成的,多数同学是态度问题。“吃不下。”是我们得到的最多的回答。食堂定量售卖,同学们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饭量,为什么要多买呢?采访中,多数同学对我们的关注表示不解,他们认为,倒剩饭菜不只是自己的问题,我们应该去找食堂去解决饭菜质量问题,并且浪费那么一两粒米,或者一两斤蔬菜,是无所谓的,首先经济上不会造成需要估量的损失。那么,我们不妨假想每日每位同学浪费克米,全校xx0名同学来算,一个月就将近浪费600000克米,一个月如此,那么两个、三个……集结起来是一个什么数字呢?大学食堂一周被倒掉的饭相当于一亩地的产量!学校一年浪费的电量足够一个普通家庭用58年!而与此同时,学校里有相当一部分贫困生在为如何吃饱饭而奔波苦恼。我们身边的某些来自贫困地区的学生,每天要做兼职来换取自己的生活费,还要把钱寄给家里补贴家用,他们每天都要严格控制自己的生活费,从来不会浪费一粒粮食。

社会类调查报告 篇4

去年年初开始,不少地方中小学进行了部分教科书的循环使用。我在塔市驿部分中小学循环教材的使用方面作了调查,80%的师生反映,由于不能在循环使用的教科书上写字答题,给老师和学生都带来了“小麻烦”。

书本里的实验报告要重新复印

我在中心小学、邓家小学,塔市中学等学校进行了调查,涉及到400多名同学、近百位家长,以及数十名相关科目的老师。有八成的家长和九成的学生赞成循环使用教科书,没有开始循环使用的学校里,九成以上的学生和家长都希望循环使用。

参与调查的同学韩辛介绍说,同学们在循环使用教科书时,因为不能在上面写字填空了,就需要准备一个本子,抄写教科书上需要填写的内容。比如说《科学》,里面就有一些实验报告,同学们或者把报告填写部分抄下来,或者是自己复印,要不就是只听课,不做题了。

同学们反映,这样影响了教学的进度。老师们也发现,这也制约了他们在教学过程中的有效指导。调查小组的指导老师刘老师分析说,循环教材的使用确实能够培养学生爱护书籍的学习习惯,但影响了学生融入教学,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参与性。

建议重新编循环教材

我们通过调查,建议循环使用的教科书需要重新编写,认为要把书本里需要同学们填写的地方、做作业的内容从书本中分离出来。我们希望能把我们的调查和建议整理成报告,向当地教育部门和相关的教材编委会反映,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改进循环教材,以便更有利于教学。

社会类调查报告 篇5

调查人 xxx

调查时间 20xx年7月15日~7月30日

调查方式 网上调查、摘集资料

调查结果

1.大部分中学生(包括上过网的和未上过网的)喜欢上网。2.中学生上网的目的:

⑴中学生上网,查阅自己爱好的信息或玩游戏者较多,其次是聊天、娱乐、收发邮件、下在音像资料或图片,再次是查阅资料、做网页、查阅有关知识的信息、浏览新闻等等;

⑵大部分男生上网是为了玩游戏;一多半女生上网是为了聊天;

3.比较热门的网站

搜狐、新浪等;

4.中学生上网的时间:

大部分中学生上网是在节假日,还有一部分是在放学后和同学一起上网;

5.中学生上网的途径

大部分中学生在家里上网,其次是去网吧或在同学、朋友家上网;

6.(非中学生)是否支持中学生上网:

支持者居多,反对者较少,大部分支持者的前提是“要正确对待,有限制地上网”。但很多中学生的家长反对或控制孩子上网。其反对原因大多是“上网耽误学习”及“上网容易受不良信息影响”;

7.网络对中学生的好处

⑴可以开阔视野,扩大知识面;

⑵因特网信息量大,信息交流速度快,中学生可以根据学习的需要,快速的查阅相关信息,并能及时了解世界新闻信息、科技动态,不受时空限制,这给中学生的生活、学习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中学生在网上与其他人交谈时,不受时空的限制,方便的与其他人交流看法、心得,可以把平时不便于说的话说出来。从某一方面来讲,教师、学生家长可以在网上更好的了解学生的意见、建议,以及思想情况;

⑷可以促进中学生的学业。在网上查阅信息非常方便,学生可以根据学习的需要,找到合适的学习资料,甚至是合适的老师。这可以增加学生学习的动力和效率。

8.网络对中学生的坏处

⑴容易上瘾。

许多中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聊天室,不知不觉的出现了精神和身体上的病症,影响中学生的健康成长。

⑵容易受网上不良信息的影响。

许多网站(包括许多著名的大网站)的页面甚至主页上,都有一些不健康的内容,中学生很容易受它们的影响。有一些中学生受网上暴力内容的影响,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⑶容易荒废学业。

许多中学生自控能力不强,上网经常着了迷,晚上经常拖得很晚,不但影响了这一天的写作业和复习,还影响到第二天的学习。

⑷网吧问题。

现在网吧的数量日渐增多,且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非法的网吧。许多中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和同学一起去网吧上网联机打游戏、聊天等等,,且上网时间很长。这不仅浪费钱财,而且在网吧里更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在调查过程中,许多接受调查的人都表示,很多网吧里电脑上的主页就是不良的网页。

⑸网上交友问题。

许多中学生在网上都有网友。而网络毕竟是一个虚拟世界,网上许多人说的都是谎话,很容易是中学生说谎、受骗,甚至在这些人的“引导”下误入歧途。

9.网络对中学生心理的影响

⑴许多网络游戏都含有暴力的内容。很多中学生上网就是为了玩游戏,经常接触这些游戏,就有可能使一些中学生掺入恐怖、暴力、以强凌弱等等不好的思想,给中学生的心理造成了较大危害。

⑵在调查中发现,聊天室中,许多人几乎句句不离脏话,而且经常谈论一些不良的内容。许多中学生长期沉迷于聊天室,不可能不受其影响。

⑶在网上,一切事物都是虚拟的。一些中学生长期沉迷于网络的虚幻世界里,有的人就会逐渐形成孤僻、沉默、不善于于别人沟通等性格。

分析

由调查可以看出

1. 中学生上网主要还是处于好奇心和爱玩。

2. 中学生由于上网而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影响了学习;二是受到网上不良信息的影响。

但是调查表明,受到网络影响的中学生并不太多。一般中学生上网是出于好奇和网络信息量大且速度快。绝大部分中学生上网还是非常正经的。

少数由于网络而出现问题的中学生,他们的问题一般是出在了“玩”上。网络吸引他们的不是知识,而是其他他们所看到的事物。中学生好奇心强、爱玩,自控能力又不太强,这使这些过于沉迷于网络的中学生在生活、学习,乃至思想上出了问题。而且,促成他们出现了问题的不只是在于他们本身,其根源问题是在于,现在针对中学生乃至青少年的网站实在太少。一般上网,如果不是有明确目的地搜索信息,充斥于中学生眼中的网络世界的,更多的还是过于成人化的东西。真正能让中学生感兴趣,并能牢牢吸引住他们的有益的专门网站寥寥无几。正因为如此,许多感到寂寞、无聊而上网的中学生,才会被吸引到网络游戏、聊天室中来,或是在无意的浏览中,被不良信息所影响。而且,玩游戏、聊天时都很容易上瘾,时间往往在不知不觉中过去,这样就使一些中学生的身体受到影响,还影响到学习的效率和质量。

3. 一些中学生迷恋网吧的原因

⑴假期缺少能使中学生感兴趣的活动。

⑵缺少可以供中学生们娱乐、活动、放松的有益的免费活动场所。

许多中学生的学习压力大,因此在节假日,都很想去外面放松一下。但现在正是缺少能真正让他们放松而且能在玩中学到知识的场所。而像科技馆等场所,虽然比较好,可是门票往往很贵,而且展品也很少更新,中学生不可能经常去。所以,正是这种“真空”使网吧得到了机会。而且网吧为了增加顾客,上网的价格不贵,还增加了许多能满足学生们“爱玩”性格的游戏,这更使中学生经常“光顾”网吧。

⑶对非法网吧的打击力度不够。许多非法网吧已转到了“地下”,这更使执法人员无法清除它们。

针对问题的解决办法

1. 中学生自己要加强自控能力,上网避免浏览不良信息,并要少玩游戏,安排好上网的时间,不要太长。

2. 老师和家长应该引导学生上网,不能盲目的“堵网”,而应该通过各种培训教育,积极引导学生主动接触、了解并使用网络,并通过教育,提高学生的素质,重点培养他们的判别是非的能力,增强道德判断能力,使中学生能自动远离网上的不良信息,并能熟练的使用网络来为自己服务。

3. 应多多建立一些针对中学生的网站。

这些网站不应该是说教式的,而应该是非常有趣味,能吸引住中学生,并能使中学生在“玩”中学到知识,受到教育。应该调查中学生更喜欢什么样的网站,更喜欢什么内容的网站,并将这些有益的内容加到这些针对中学生的网站中,使它们能真正贴近中学生,把他们从网络游戏、聊天室中吸引过来。

可以在这些网站中加入一些论坛,是中学生能在其中畅所欲言,发表对网站,对老师、家长、学校的看法和建议,倾诉自己的想法和苦恼,这样就能用许多中学生都喜欢的方式,不但是中学生远离不良网站,还能更实际的解决他们的心理问题,改进老师、家长的教育方法,改进网站的内容、效果。这样做往往是事半功倍。

4. 应该努力监督网络中网站的内容,净化网上环境,如果发现对中学生思想、行为有误导作用的网站,应该把它们清除。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5. 针对网吧的问题,应该加强对非法网吧的监管力度,一发现非法的网吧,就要坚决清除。可以发动中学生“举报”非法网吧,给监察网吧提供便利。

其实,只要全社会的人都来关注中学生上网,不久以后,网络必将成为中学生学习生活的一个必要工具。

社会类调查报告 篇6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法律实践报告-社会调查报告。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年4月29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0*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0*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0*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a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0*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0*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