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的总结陈词 篇1
大一年级的暑假,我来到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近一个月的实习生活。
我来到的是本院的刑事三庭。
法院的工作并不是像我认为的轻松,繁琐的东西都不是我曾经想象得到的。
德州中级人民法院自20xx年提出一个比较新颖的圆桌审判的提议,将有关少年的民事以及刑事案件都在禁止旁观的少年庭中进行审判,这个创新得到了重视,在山东省乃至全国的法院学书本们也引发一些探讨。包括是否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一份由山东省高级法院制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的杂志《少年审判》也是针对青少年犯罪的专门杂志,对圆桌审判这种模式连续几期都进行了深入的报道与分析。
少年审判庭的独特之处就是一改一贯的庭审座次安排设计,而采用圆桌来代替,从物理距离上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座次距离,从而尽量拉近当事人对法官的心理距离。因为我们很多人,尤其是未成年人,一般都是初次与法院打交道,这样他们可能会从心理上对法院有一种畏惧感,可能会使一些未成年人无法正确认知自己的行为,感觉进入法院就是受人歧视或是犯了不可饶恕之罪,从而不利于未成年人今后的改造,或是形成自卑感,甚至自暴自弃,毁之一生。但采用圆桌的形式,当事人与法官有了近距离接触,且圆桌给人一种平等公平的感觉,易于青少年平息心态,真确解决自己的困惑,使正义得到更好的伸张。并且有利于法官摆正好自己的心态,认真调查案情。无论是对原告被告,法院当事人都是大有裨益的。
据了解,少年审判庭在德州中院已经实行了将近两年多,好像口碑也是一直不错的,我有看一些针对少年审判庭制度的采访以及调查分析。其中绝大部分的未成年犯罪当事人认可圆桌审判的模式,认为有利于保护其隐私,有利于案件的公平审判。也有极少部分不同意非公开审判模式,因为害怕自己会受到不公正对待,希望有人民作证庭审现场。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足取的,因为我们的法院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坚持正义,公平审判时每一个法官的职责也是神圣的使命。对一个于己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来说,更没有理由进行偏执的审判。但这种想法也应当为法官敲响警钟,因为凡事没有空穴来风,法官这个群体更应该以身作则,谨慎运用手中的权力,法官裁量权,因为这顶天平的两边,不仅牵连着两个家庭,更牵连着整个社会正义。如果法院这并天平都摇摇欲坠,那我们即使可以看到太阳,也未必会感受到阳光的滋润。作文吧 WWW.zuOwEnBa.Net
另外,还有一个很令人感兴趣的话题就是是否要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前科消灭制度。这项制度其实在国际上并不新鲜了,许多国家都已经对此有所规定。
圆桌审判对我这个实习生来说其实还是不太了解的。但从微观上我最深刻的感受就是我们的刑事庭不仅仅接受刑事案件的审判,还包括涉及青少年的民事案件。我所在的这将进一个月时间中,我旁听了大约7个案件,全部都是有关青少年的民事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有4件是关于家庭财产纠纷,两件关于保险公司赔偿案件都是针对在外工作的农村户口人员是否应按照城市人口标准来计算赔偿问题。还有一个有关孩子抚养权的争夺问题。
我发现现实生活中的真实审判与我们的模拟法庭相差很多。我们的模拟法庭虽然也是取材于真实的案例,但我们真正去做的时候,有时为了突出争议焦点,或是有利于增加现场戏剧性,往往进行一些篡改,舍弃细枝末节的一些东西,总体来说,表演的成分占绝大部分。我原以为对一个案件来说,最重要的是庭审的阶段,并且我一直以来认为中国的律师很多时候并没有什么用武之地,因为以前在电视上看过很多庭审现场的电视节目,感觉了是在法庭上可以发挥的余地并不大,如何能在短短的几分钟内就左右法官的看法呢?真的是很不思议。
但发现庭审固然重要,却是功夫在诗外。
对于法官来说,合议庭在庭审之前对案件的深入探讨,也是很费脑筋的。法官之间对案件的认识或是由于其社会经验、知识储备等各方面原因导致一件不够一致,也是比较头疼的一件事吧。
也许一个案件事实是比较简单的,但是围绕其中主线索的,却也是有很多需要认真考虑的情节。比如说有一个案件是未成年人甲乙二人,甲父得知其犯罪,劝其归案自首。于是甲又对乙转述此意思,乙表示同意,于是甲乙二人共同乘坐甲父的汽车来到公安局自首。在庭审之前的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时候,法官们一致认定甲行为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但是在对乙行为的判定上却产生分歧,对于甲辩护律师的说辞来看,乙投案的行为不属于自首,而是属于甲同学的立功行为,是属于甲协助公安机关逮捕同案人员。对于我这样一个刚接触刑法不过半年时间的人来说,这毋庸置疑是乙的自首行为,又如何会有甲立功之说?这也许正是我们这些只是啃课本的同学与司法实务人员的差距吧。看似简单的条文,其背后蕴涵了深刻的道理,每一个决定都是事出有因,每一法律条文的适用也都是错综复杂的,不经要考虑犯罪事实、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还要考虑许多看似法律之外的事情,也许这些是中国特殊的司法环境决定的。每一个基层法官在判案的时候,还要考虑当事人的满意度,是否会提起上诉,是否会走上访之路;上级法院的判案风格,对事实认定的特点。因为中国司法体系似乎还是很有些层级制度的遗风,法官的个人利益口碑,法院的口碑都是与上诉率和重审率等密切挂钩的。我不知道法官在判案的时候,会不会有种带着枷锁跳舞的感觉呢?
在庭审中听律师进行法庭陈述、法庭辩论,律师在庭外的工作还是很繁琐的吧。比如说是要进行证据的获取,辨别当事人的说辞,避免自己协助当事人作伪证假证。还要来法院翻阅卷宗等等吧。也许是外国电影看多了的缘故,大律师们在法庭上的慷慨陈词、语惊四座,与现实中的庭审现场好像有点大相径庭。
在庭里实习闲谈的时候,有一个学长是中南财经政法出身的,读完本科就自己考到了这里,他很认真的说,不要做法官,这个职务跟你想象的很不一样。他也在高中的时候就立志从事法官的职业,可是他说,对他现在来说,也算是已经实现了自己的理想,可是并不是很快活,正所谓 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很多事情不是自己可以左右的。仿若 人在江湖飘啊,哪能不挨刀啊 ,可当我们伤痕上身的时候,还能这么淡定自如,谈笑风生吗?法官也是一个需要不断妥协的身份
但我心中理想的职业就是做一名法官,因为我从心底里觉得做法官更易体现一个法律人的价值。我们利用自己的学识,可以使得当事人的利益可以得到真正的实现,当当事人可以满载笑容而去,使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正义,那舒展的眉头难道不是对我们最大的肯定吗?我们的司法最大的目标不就是让每个当事人可以得到公平的对待,让整个社会在司法的维护下,充满幸福与希望。因为当他们遇到困难的时候,可以不会走投无路不顾一切,只要有法律作为一个最后的保护伞,我们又何必瞻前顾后彷徨无策呢。也对于社会的维稳也是大有裨益的。
也许,这个学长的看法,也是很多抱着梦想而来的法律人的苦恼所在。也许这也是当前司法大环境下的一个矛盾缩影,这个苦恼的解决,应该不会太远,希望不会太远,如果一个基层法官都对法律抱有怀疑,我们的百姓又如何坚定信仰呢。
法庭辩论的总结陈词 篇2
最重要的心得确实能冷翻一片,因为它是——选手是人,评委,也是人。
也许你很无语,但是如果你有智商,再细细咀嚼,你发现如果这不是心得那就没天理了。。。。。。
辩论赛的目的姑且不论,当然能赢最好,那么决定赢家的评委自然是重中之重。但问题是,他们只是人。不管是老师也好,学生也罢,是人,就有自己的偏好。
做了很多场评委,和许多其他评委也交流过,发现有些评委很在乎礼仪,比如说发言的时候椅子拖地又或者是发言的时候手里拿着笔,摇摇晃晃肯定是不行的,甚至发言人眼神是否看评委对某些人来说也是很重要的。
还有些评委很注重团队配合。特别是在自由辩的时候,如果某个人发言次数太多或太少,在配合上会被减很多分。
一般来说,3个评委投票多数决定赢者。分数什么的其实不重要,因为评委几乎不可能一边听着内容一边看着表现一边心理分析还要顾及到分数。所谓细节决定成败,评委由于多重事物需要注意,所以很可能评判的时候角度是比较狭小的,那么选手在比赛时就需要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
评委除了关注角度不一样,想法更是常常不一样。比如对某个选手,我觉得反应很快,不错,但是也有评委觉得她太独,又或者是没答到点上觉得不行。又比如某个观点某个评委点评如何如何,但我和另一个觉得他说的完全不对,因为他忽略了另一种可能,但说却说的头头是道。
评委的个性化差异使得大学生的一般层面的辩论赛胜负有相当的偶然性,所以输了也别气馁,重在参与。我觉得那种思辨的氛围感觉到智力的延伸非常爽。但是无论如何,事后找评委要说法是绝对不行的。我是有遇到过的,我觉得我们三个首先没有偏袒的问题,就好像足球,哪怕球进了裁判说没进,那也是没进。我自己还好,别的评委当时就开始BS人品了。
大学辩论赛水平不够的话,常见的两种可能:一种是很羞涩,很沉闷,另一种是慷慨激昂,但是评委仍然觉得索然无味。索然无味的原因就是双方一直自说自话,全然不顾对方。
我对辩论的理解就是道理与形式。形式是指礼仪与技巧,道理则是如攻城拔寨一般,每一个立论点都是一个攻防据点,双方应该围绕这个据点进行激烈交锋。当然,有些据点是没战略价值的,而有一些则是兵家必争。
攻防也有区别,大多数人是浅尝辄止,哪怕是己方有道理,敌方已经退却了,却缺乏追击的能力,只能鸣金收兵。一方面是自己缺乏思辨的能力,对某一论点进行深入分析,另一方面是不够坚持,很容易被对方牵入另外一个话题甚至最后不败而败。
除了据点,还有基地,一辩稿就是基地。很多评委只要在一辩稿中没写而攻辩自由辩出现的其他的观点,一概一撸到底。一辩稿应该是整个团队整场比赛核心中的核心,应该是整个团队思想的结晶。
我觉得深层分析能力是辩论的灵魂。比如大学生成才是外部机遇更多还是自身努力更多?一个说是成才是指符合职位,给社会做贡献,另一个是说成才是指人才加机遇。我的看法是,我原来是个平庸的人,然后我逐渐的提高了我的能力,哪怕我没有给社会做贡献,或者是没有遇到机遇,但我仍然算是成才了。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双方思考都出现了方向性的偏差,但人才加机遇那方更大一些。
我看到这个辩题,首先我不会去管什么外部机遇还是自身努力,这些全部都是次要的,因为重点在于:成才的标准是什么?我的理解是具有能力,但为社会做贡献也算是成才,因为从古至今,中国评价人才的标准便是才能和道德。
然后是怎样才能成才?内部自己如何,外部机遇、或者说环境如何。换句话说,就是有哪些因素影响了人的成才。有这么一个例子,比如我很懒,我觉得我克服不了我的惰性,于是我找了一个相对严苛的环境,通过这个环境反过来来改变我,提高我,使我成才。不过这很难说,因为如果说是重点大学之类的更好的环境,离不开自身的努力。但是同样的,要进去除了自己的努力,还需要一定的机遇,具体就看双方怎么辩论了,这就是中立据点需要双方各自争夺。如果提到机遇,这里会有个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问题,我个人看法是用环境这个词来规避它,因为机遇的某种特性便是往往不可求,求之而不可得。但是要说既然不知道,那就完全无法获得,那又是不对的。可以肯定的,机遇是不可控的,努力是可控的,在概率上来说我个人认为努力更普遍些,但这只是我的个人感觉,缺乏数据、事实佐证。这种想当然是在辩论中需要克服的。
我发现那个辩题有点忘,究竟重点是概率上数量上谁更多还是程度上谁更重要。不过这不要紧,因为我觉得首先不要狭隘的抱着某一观点,最好能对辩题有一个全面、深入的分析,正反两方都思考一下,然后再归类。
对个人来说,思维流畅和逻辑严谨是金科玉律。但是辩论是团体合作,特别是怎样群策群力完善一辩稿并使一辩稿深入人心将是每个辩论队的重中之重。至于临场反应什么的,我觉得这个不是靠教,更多的是自己的一种天赋也好,经验也好。从这个角度看,内部因素除了努力,还有天赋之类的,但是也可以说成是机遇。不过这种思维跳跃体现了两种能力:一种是建立在逻辑分析基础上的关联能力,一种是时刻反思的变态关注。
法庭辩论的总结陈词 篇3
尊敬的审判长和各位审判员
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本案的事实已基本明晰:被告长期在公共通道定点投喂流浪猫以及未实施相关的防范措施,增加了流浪猫在公共通道出没的可能性,从而也提高了流浪猫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性。本案中,被告主观上存在过失,其长期定点投喂流浪猫的行为与我方当事人被流浪猫抓伤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在被告的答辩状中所提到的我方当事人被流浪猫抓伤系出于我方当事人的故意,且违反相关规定遛狗,再次我方必须申明的是,我方遛狗没有栓狗绳的行为与我方当时人被流浪猫抓伤的结果之间并没有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故不应将此作为被告推卸责任的理由。其次,从视频等证据中可显示,我方当时人只是试图用脚驱赶流浪猫,并非被告所辩称的出于踢猫的故意,故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应定义通过私力救济保护私有财产,因此不应为自己受伤承担责任。
此外,我方当事人虽已接种狂犬病疫苗,但鉴于狂犬病的潜伏期长,我方当事人难免会存在心理阴影,终日担心受怕,很可能犯狂犬病恐惧症,故所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亦是合情合理的,望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在这里必须提醒各位不能被被告的爱心喂养所绑架。爱心喂养的行为若没有进行规范处理,只会加重社会负担,扰乱公共秩序。爱心喂养行为理应在法律的支持下实行,若以爱心之名作为挑战法律
的借口,则应予以及时的制止和纠正。
恳请审判长接受我方当事人之诉请,公正审判,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庭辩论的总结陈词 篇4
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全面阐述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并对对方的观点、理由进行反驳的过程,是庭审的重要环节。要将法庭辩论操作好,不但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要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法庭辩论的总结陈词 篇5
我们生活在一个不断完善依法治国的国家,所有民事行为的调整,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让正义得以伸张,让事实得以澄清,是每一个公民的期望。
大润发优先公司创立于1997年,在中国连锁零售界名列前茅。多年来遵纪守法,可以说在国内外拥有良好口碑,经受住了品质和时间的考验,在管理方面也尽职尽责,深受广大消费者信赖。
对于李杏英女士于上海大润发超市购物过程中丢失财物所提起的诉讼,被告实则难以信服。李杏英女士无法用直接证据来证明其丢失款额甚至其是否丢失财物也难以证实;其次,超市为方便消费者购物而无偿提供自动寄存柜,为构成法律保管关系,并且超市已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明确告知给消费者,因此对李杏英女士所遗失财物无需承担责任。
并非我们将人心想的太过险恶,只是世事无常欺诈事件屡见不鲜,我们必须学会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商场也已尽到告知义务提供便利并无过错。我们对李杏英女士的经历便是同情和遗憾,也不追究其对我公司造成的名誉和舆论的不良影响,谨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让正义和公平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