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扶梯销售合同书 篇1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雇员(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双方的职责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1、本合同的劳务期限采用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__个月。
2、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__个月。
3、乙方应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到岗。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_岗位工作,工作地点是________________,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2、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采用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2、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本单位规定休假制度。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2、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4、甲方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乙方上社保。
4、甲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的向乙方支付报酬。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按时到岗。
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安全、高效的完成甲方安排的任务。
六、劳务费
1、乙方的固定工资标准为________ 元/月,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 元,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
2、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作文 WwW.ZuOwENbA.NeT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固定工资为________ 元/月,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业绩考核情况核定。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_____日。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合同期内,甲方应视乙方的工作表现情况,给予乙方提高工资待遇的机会。
七、劳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务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务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务合同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其他根据劳动法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八、其他
1、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务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补充协议的约定。
2、乙方在签订劳务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务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务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务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3、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4、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九、违约责任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都应该承担责任,违约金根据具体的损失计算。
十、附则
1、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________份。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3、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代表人:
联系方式:
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扶梯销售合同书 篇2
甲方委托人: (艺术家本人)
乙方受理人: ( 公司)
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订以下合作协议条款,以供共同遵守。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艺术作品市场销售的合作伙伴,须双方签订本委托协议,并认真填写作品“委托销售清单”,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最优惠待遇,委托销售订单价格必须低于甲方同期向市场直接发售的成交价(否则视为甲方违约)。本协议及“委托销售清单”是甲乙双方业务往来的合法依据和结算依据。
2、甲方保证所委托乙方推广及销售的艺术作品应为书画家本人的精品、力作(合创作品须加以注明),如因甲方提供劣品伪作而影响乙方经营信誉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执行,并要求退回艺术品成交金额和赔偿损失。
3、甲方可选择艺术品自己保管或委托乙方保管,甲方自行出售作品应当天内告知乙方删除记录。
4、甲方在移交作品时须在作品认证书上签名,以确保作品为真迹。
5、甲方同意在方便时间作为乙方客座教授出席任教(或参加甲方承办的展览会),薪酬为 天。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把甲方的艺术作品信息及销售信息及时地向国内外的书画收藏界、艺术画廊及全国特许加盟店进行推介,并可根据甲方的书画作品“委托销售清单”的受理书画作品,进行直接的市场销售。乙方代理佣金:
(1)乙方收取甲方作品市场销售总额的 %作为工作佣金。
(2)乙方按甲方提供“委托销售清单”的委托发售价自行计增代理佣金。乙方作品市场销售价不得低于甲方委托价(否则视为违约)。
2、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网络宣传平台,为书画家设计、制作个人艺术作品展厅,提供能够满足书画家市场宣传、推广、销售等的艺术作品展示空间(20-100幅作品空间数据库),为书画家的宣传提供个人专用网页。负责做好个人艺术网页的修改、维护工作,并及时有效地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3、乙方负有为甲方委托销售的艺术作品的保管、销售、结算及未出售的艺术作品的完整性的义务和责任。如因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甲方艺术作品损害或损失的,应由乙方按双方的约定进行赔偿,以确保书画家的经济利益。
4、乙方发售艺术品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四个工作日内付清属于甲方的全部款项。
5、乙方协助甲方向交流会及其国际市场联盟机构推介甲方的作品。
三、甲方同意作品销售后乙方根据成交金额交纳税金和扣除约定佣金,余款按本协议约定返还甲方。
四、双方经签订委托销售协议后,甲乙双方责任义务即产生法律效力。“委托销售清单”是双方业务往来结算的合法依据。
五、双方在协议生效期内,任何一方的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都应按实际损失价值给予另一方赔偿。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方便甲乙双方异地签约,除本协议签约交换印信外,补充协议和“委托销售订单”传真件具有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以本协议签名和印信为识别)。
七、本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签约地点为乙方公司办公室。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扶梯销售合同书 篇3
采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广西安特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电梯设备销售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采购内容
甲方向乙方购买其代理经销的 生产的电梯设备 台(具体规格参数功能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 设备型号、数量及价格(单位:万元)梯号型号层/站/门(提升高度)设备单价运输单价小计数量合计备注
注:1、是否开具发票 囗是(设备发票类别: 囗增值税普通发票 囗增值税专用发票)囗否 (本条款特别备注:可选项中,选择请在该项的“□”内划“√”,未选则“□”内空白不填写)。
2、若需要开票,甲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根据所需发票种类向乙方提供开具发票所需的开户银行、帐号、税号,乙方在收到上述资料及合同的全部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发票。
第三条 设备销售总价、运输总价支付方式
3.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30 %作为定金(20%为预付款,10%为合同定金),计人民币¥ (大写): ,直接付至乙方指定帐户。甲方若不能按时支付,则发货期予以顺延。超过合同规定付款月24个月未支付,则该合同作废。期间使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3.2、甲方应在本合同发货期前35天内将合同总价的 70 %,计人民币 ¥ (大写): ,直接付至乙方指定帐户,若甲方超过此项规定的应付款日三十五天未付清款项的,则视作甲方单方废止合同,甲方已付的定金不再退回。
注:1、甲方在每次支付款项时并注明用途,否则乙方视为甲方未支付设备款可不按约定日期发货。
第四条 电梯设备的包装、运输
4.1、电梯设备包装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防腐蚀的能力且适合长途运输及合理的多次搬运,以便保证合同设备安全抵达指定的交货地。
4.2、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公路、铁路或水运等不同的运输方式。
第五条交货地址、期限、方式
5.1、交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5.2、交货期限:
梯 号发 货 期梯 号发 货 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上述发货期不得早于买方确认所有技术条款(包括土建布置图、规格参数表)之日起 45 天,且不得早于买方全额付清合同总价及运输费之日起 25 天。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第三条款支付设备和运输款项则交货期顺延。
5.3、交货方式:甲方指派人员会同乙方共同清点货物并给予书面确认。
第六条 电梯设备及相关货物的验收、保管
6.1、货到甲方指定交货点2天内,甲乙双方共同对电梯设备的数量、规格及完好程度进行查验并作记录。在验箱中如发现有缺、错、损坏的零部件,经甲乙双方代表共同确认签字后,由乙方负责补发或更换。
6.2、甲方负责提供便于搬运且面积足够大的可封闭空间存放电梯设备,并负责保管。保管期间,货物的丢失、受损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3、货到工地后3天内,若甲方不配合乙方进行设备整体清点查验则默认甲方已签收设备,并负责保管。
6.4、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对电梯整机设备及其零配件进行保管,防止损坏及丢失。
6.5、若在设备运抵现场时,需要至交通部门办理道路占用手续,则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电梯制造产品质量保证
7.1、乙方提供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要求,且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合格产品(包括零部件),所有设备技术规格应与双方确认的相关图纸及合同约定一致,乘客(载货)电梯应符合《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及第一号修改单的要求,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符合《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要求,杂物电梯应符合《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要求,家用电梯应符合《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要求,液压电梯应符合《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要求。
7.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电梯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制造单位或经电梯制造单位授权委托并取得质量监督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电/扶梯安装合同》(编号: )。
7.3、若甲方不与乙方签订《电/扶梯安装合同》或签订了《电/扶梯安装合同》,因非乙方的原因使得《电/扶梯安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终止履行的,乙方将不承担电梯设备安装验收和整机运行安全和质量的责任,且不承担电梯设备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
7.4、由乙方负责安装的电梯设备,并且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涉及到电梯种类的检验规则)规范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__)合理正常保管、使用下,电梯设备质量保修期为取得当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12个月(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监督检验判定不合格的则从监督检验当日第五天起计算保修期,为期12个月)或电梯设备运输到交货地之日起18个月,以上以先到者为准。
7.5、在电梯设备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对电梯设备的制造缺陷和质量问题负责修理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归属乙方所有,由乙方统一回收。电梯设备的制造缺陷和质量问题不包括正常消耗材料,如照明灯具、润滑油或润滑脂、橡塑磨损件及乘客使用的按钮元器件等及本合同限定范围外的电梯装潢不属于保修范围内。
7.6、在电梯设备质量保修期内,由于甲方或电梯设备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故障或零部件损坏,不属于保修范围,乙方可给予有偿维修。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委托第三方对本合同项下电梯设备进行改造或修理的,则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期责任与义务和电梯整机安全、质量责任。
7.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附件A1.4的规定(涉及到电梯种类的检验规则)、《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__)电梯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提供与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则双方另行签订《电/扶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并且双方确定包含乙方提供在《《电/扶梯销售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内日常维护保养服务。若甲方拒绝签订《电/扶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的,视为未委托乙方进行日常保养并对本合同和下双方约定的保养服务的主动放弃,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期责任与义务和电梯整机安全、质量责任。
7.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电梯设备的改造、修理、保养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经电梯制造单位授权委托并取得质量监督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则在电梯设备质量保修期结束后甲方应委托乙方对其进行修理、保养。若甲方委托其它单位进行修理、保养的由此引起电梯日常管理、政府职能监督管理、安全运行等和其他的风险与乙方无关,在必要时需乙方及电梯制造企业提供技术或其他服务的,乙方可提供有偿服务。
7.9、在电梯设备投入使用前,甲方应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__)以及乙方随机提供的随机资料(含安装调试维护),并遵照执行。
第八条 其他条款
8.1、本合同执行签定日国家现行有效的电梯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如签定后电梯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应重新协商电梯设备价的相关事宜,并出具书面确认材料。
8.2、在电梯设备发运前,乙方为甲方免费保管货物,若因甲方原因延期交货,乙方可为甲方免费提供为期10天的仓储服务期用于甲方临时存放,若甲方超过免费仓储服务期,则从乙方发出的电梯设备提货函起按电梯设备每台120.00元/天计算仓储费。仓储费在甲方实际交货或电梯设备移交使用之前结清付清。若电梯设备储存超过6个月的,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视为甲方自动退货并解除合同。如继续履行合同的,为确保电梯设备运行质量,乙方在电梯设备提货前及安装过程中须对库存电梯设备进行相应的检验,对因超期储存对某些特殊部件生产影响必须更换,则相应的费用由双方函件确定,并且在电梯发货前结算付清,发货期重新计算。甲方未支付仓储费和上述费用前,乙方有权留置相应的电梯设备。如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按实际仓储天数支付仓储费。
8.3、在甲方未付清本合同项下相对应的货款时,电梯设备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可另行转让和处置。
8.4、若合同签订设备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合同总价不包含桁架外围的装饰。
8.5、甲方自行对本合同内电梯设备进行额外装潢或增加功能、配置的,需经乙方书面确认。未经确认,擅自装潢或增加功能、配置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8.6、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商业和技术信息属于乙方专有,甲方应限定于为履行本合同目的的范围内使用并采取保密措施,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作其他用途或披露给第三方。此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梯土建布置图、报价单、部件清单、技术规格表、随机文件、样本及其他乙方提供的资料。
8.7、本合同除签名处和签约日期外,均为打印文字,对任何条款的修改应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变更书”。
8.8、电梯规格参数表(功能)、电梯土建总体布置图(图号 )、相关技术附件(如有)、“最终交货日期确认书”、“另行约定事项”和“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变更书”、“ 工作联系函件(含乙方部门签章的函件)”、“付款通知函”均为本合同附件,属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合同生效后电梯设备发货前,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则提出终止方需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若乙方已收到全部款项,电梯设备已安排生产,此时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乙方有权选择按本合同第八条款执行或视为甲方自动退货并解除合同。如视为甲方自动退货并解除合同,则甲方支付的款项一律不退货,乙方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可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交货地址、联系人发货,电梯设备运输到达交货地之日起3天内,默认甲方已接收并清单该电梯设备,电梯设备的所有权、保管义务则一并移交甲方。
9.2、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发货时,乙方应提前书面告知甲方,且乙方则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延期部分电梯设备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每天作为违约金,且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设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
9.4、乙方所提供的电梯应符合本合同相关条款及附件的要求,否则乙方负责更换。
9.5、甲乙双方均不就任何可能的间接损失或预期利润损失向对方提出主张,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责任赔偿是合同唯一救济。
第十条 不可抗力条款
10.1、甲乙双方均不需对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违约负责。
10.2、不可抗力是指任何提出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所不能合理控制其在该方没有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况,包括暴风雪、闪电、洪水、台风、飓风、地震、山崩、战争、恐怖主义事件、暴乱等破坏活动或其他类似的自然或社会事件,且在该等事件发生后,尽管提出不可抗力的一方已采取合理的措施阻止其发生或将事件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但该等事件仍导致该方延迟或中断履行其在本合同的义务。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解除及争议的解决
11.1、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在本合同约定发货日前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征得另一方的书面认可,发货期重新计算。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 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2.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需要向对方发送通知或其他文件,可当面送达,或者选择传真、邮寄送达方式。
12.2以邮寄方式送出的,自投递之日起满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的送达记录记载发送日期为送达日期。
12.3当面送达的,应当面送达至对方工作人员或接收人签收后方有效。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留的地址和联系人若有更改,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按照上述规定发送且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十三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执有 壹 份,乙方执有 壹 份,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即为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委托代理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传 真:
税务登记号:
开户银行:
账 号: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