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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特许合伙协议

品牌特许合伙协议 篇1

第一条双方

特许方: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许方: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同总则

2-1特许方、受许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2-2特许双方在互利互惠、优化整合双方资源,提高特许经营效率、降低商业运营成本的基础上,以促进公平、公开、公正、有序及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环境。

2-3保护特许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规范特许经营,统一品牌形象,提高、parker品牌的商誉,使消费者得到真正满意的服务和商品。

2-4确保特许方、受许方忠实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

条:合同有效期规定

本合同有效期从二00___年___月___日至二00年月日,除非本合同提前终止。

受许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特许方提出延长特许合伙协议期限的书面请求,经特许方同意,可以续签下一期的书面合同。

第四条:特许经营注册费及特许物品费规定

本合同签订时受许方应向特许方交纳特许经营注册费人民币___________元。

本合同签订时受许方应向特许方缴付领用特许经营物品费用___________元。

以上费用须一次性交付,即使受许方不再经营本品牌终止履行本协议,本公司无须退还以上二项费用。

第五条:特许经营范围规定

5-1特许方根据派克家纺特许经营的市场规划和受许方的申请及受许方的经营能力,同意受许方在____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____市(地区)__________县(区)__________地点(商畅⒔ㄖ物)(代理、经销、专卖、零售)专属性经营派克国际家纺(集团)有限公司“、parker”品牌__________系列产品。出自 wwW.zuoWEnBA.nEt

5-2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颁发的特许经营证上所列地点经营特许方商品,跨出此区域该特许经营证无效。

5-3同一个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不得同时经营特许方的“派克”与“派克莱、paikelai”两个品牌同一类商品。

5-4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只能在所属分销区域内发展分销网点,选择有资质和能力的经销商、零售商经营及开设专卖(店、厅、柜),进行有序的分销业务。

新增分销网点,必须向特许方申请,签订《意大利派克国际家纺集团有限公司“、parker”》,颁证后方可运营。

5-5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授权的分销区域内开展特许经营业务,不得在未特许区域销售特许方商品。

如未有其他分销商、代理商经营的区域,特许方鼓励受许方开拓市场,但必须向特许方申请,签订《意大利派克国际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派克”》,颁证后方可运营。

第六条:知识产权规定

6-1“、parker”属特许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在国际分类第24类商品。

6-2所有带有“paike”及派克品牌标识,均属特许方所有。

未经特许方事先书面授权,受许方不得使用“paike”及p

arker品牌名称、商标、公司司标等涉及特许方知识产权进行工商注册、招商、广告等;不得使用特许方的标识用于本合同所规定以外的任何交易;不得擅自印刷特许方的商标、标识;不得超越本合同所规定的受许范围(受许性质、受许区域、受许产品)擅自制作恒源祥总经销、总代理、代表处等证书、文件、名片、搁牌、铜牌等进行商业或其他活动。

6-3受许方经营特许方“、parker”品牌产品的经营场所(包括展示地、专卖店、专卖厅、专卖柜)的“、parker”品牌vi形象设计由特许方统一提供,或特许方授权受许方按特许方vi形象设计制作门头招牌。

受许方不得擅自制作或改变特许方品牌vi形象及专卖店、厅、柜的门头招牌。

6-4受许方不得制造或销售假冒的特许方商品。

6-5受许方不得擅自拆换商标、标识,造成标识与产品不符。

6-6在特许经营过程中,涉及特许方的商业秘密,受许方有义务保密,受许方并有义务要求其员工保密,该保密义务至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

如受许方或其员工泄露特许方商业秘密,特许方有权追究受许方的法律责任。

6-7受许方有义务协助特许方打假,规范市场,在特许经营网络内举报、举证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物流与渠道规定

7-1受许方必须从特许方(或特许方指定的进货渠道)排他性地获得特许方的商品。

7-2受许方只能在特许方指定的进货渠道进货。

7-3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必须按特许方指定的物流渠道发货,不得将商品分销给无《“、parker”特许经营证书》的经营者。

7-4负责区域经销、代理的受许方的配货中心内,受许方必须只经营特许方“派克”品牌床品,不得经营其他品牌商品。

从事零售业务的受许方在专卖(店、厅、柜)内必须只经营特许方“、parker”品牌床品,未经特许方许可不得经营其他品牌的床品。

7-5特许方有权在同一区域按市场的需求,特许第三方设立分销或经营网点。

第八条:商品价格规定

8-1特许方根据不同区域分销的市场情况,制定该区域的价格政策,并确定建议价格和最低价格。

8-2受许方在执行特许方价格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市场情况,经特许方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商品价格,不得擅自调价。

第九条:市场营销规定

9-1特许方负责组织品牌的全国性(重点市场重点区域)的广告投入,做好品牌宣传,并协同负责区域分销的受许方开展区域性促销活动,以支持受许方的经营活动。

9-2受许方使用特许方提供的统一品牌形象及特许方提供的适当范围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

受许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月内,按特许方提供“、parker”品牌特许经营手册或其他资料中装修和要求,完成其配货中心、专卖(店、厅、柜)的布置和装修,并寄送相应效果图片至特许方,以给特许方审核及备案。

9-3特许方在为特许经营活动作出的广告及推广活动之前,须先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受许方,以使受许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及加以响应。

9-4受许方应无条件积极参与特许方所举办的宣传及推广促销活动。

9-5受许方有义务为特许方收集所需要的市场信息,或根据特许方的要求进行市场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特许方。

9-6受许方必须妥善保存其经营业务记录,以备特许方的核查。

第十条:培训管理规定

10-1特许方负责向受许方提供特许经营所需的相关培训。

10-2受许方在签订合同后,开始经营之前,必须在特许方处接受特许方相关类型的培训,包括书面的等。

10-3受许方在合同期内,必须接受特许方的各种培训指导。

第十一条履约保证金及违约规定

11-1履约保证金是受许方为保证其履行本合同规定之义务而交付给特许方的费用,如受许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特许方有权在其履约保证金中酌情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归特许方所有。

如受许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有违约行为或酌情被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的,则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二个月由特许方返还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11-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受许方应向特许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在规定期限内受许方未向特许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则本合同不能生效,特许方不予颁发特许经营证。

11-3受许方若违反本合同5-2、5-4、7-1、7-2、7-3、8-2、10-2,应视为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在特许方处的履约保证金的1/2,作为对特许方的损害赔偿。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许方违反上述条款二次,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的全部,作为对特许方的损害赔偿,特许方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11-5受许方若违反本合同5-3、6-2、6-3、6-4、6-5、6-6、7-4视为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扣除其在特许方处的履约保证金的全部,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11-6受许方违反本合同5-2、5-4、5-5、6-7、7-1、7-2、7-3、7-5、8-2、9-2、9-4、9-5、9-6、10-2、10-3条款,而被特许方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的,受许方应在特许方处理违约事件之日起一个月内补足其履约保证金____________万元,否则特许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履行。

11-7受许方违反本合同5-3、6-2、6-3、6-4、6-5、6-6、7-4条款,或违反本合同5-2、5-4、7-1、7-2、7-3、8-2、10-2条款二次,特许方除有权按本合同11-5或11-3条款处理外,受许方应偿付特许方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及善后处理的规定

12-1违约终止

12-1-1因受许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特许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终止本合同的,特许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2-1-1-1要求受许方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有关特许方品牌的灯箱、装饰用具,营业点装修、宣传品等,该软、硬件投资损失由受许方承担。

12-1-1-2依法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执法部门追究受许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12-1-1-3受许方不得继续经营特许方产品。

12-1-2受许方应结清与特许方(特许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

12-1-3受许方应承担顾客的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12-1-4受许方库存的特许方产品按如下处理:

12-1-4-1能拆除特许方商标标识、包装及反映特许方标识图案的应予拆除,无偿交还特许方销毁,该商品由受许方自行处理。

12-1-4-2不能拆除特许方商标标识及图案的,按如下处理:

受许方当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30%,交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

受许方前一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20%,交

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

受许方库存已两年的进货,按特许方供应价的10%,交特许方指定的经销商进行销售,货款结算期为一年。

12-2合同终止

12-2-1因特许方无故解除或提前提出终止本合同,受许方的一切损失由特许方赔偿。

12-2-2受许方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按本条12-1-1-1、12-1-1-3、12-1-2、12-1-3、12-1-4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12-3合同有效期满终止。

受许方未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签合同申请的或者经特许方审核不予续签者,在合同期满时受许方可提出申请,将本合同有效期延长三个月,以使受许方处理库存商品。

在延长期内受许方仍应受本合同约束。

受许方未提出延长申请或延长三个月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按本条12-1-1-1、12-1-1-3、12-1-2、12-1-3、12-1-4的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12-4受许方与特许方签订合同一个月内,经特许方核查受许方按本合同的经营行为未实施的,即视作受许方违约,特许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受许方承担。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规定

13-1如特许方或受许方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业务,本合同可以终止履行。

13-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15天内或通讯障碍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

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的一方,将不能继续从本章合同中获益。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规定

如果产生有关合同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方均应向本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通知及备案规定

16-1本合同所规定的“、parker”特许经营,受许方如有需要,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特许方应提供备案所需的有关文件。

16-2本合同所书双方的注册地或经营地、传真号、e-mail地址即为当事人的收件地址。

第十七条附则

1

7-1受许方无权以特许方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17-2合同签署地为江苏省通州市大庆路40号。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各执一份,复印件无效。

17-3特许方、受许方承认签署本合同前,已阅读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的含义,并由双方协商同意受其约束。

17-4本合同各条款在履行中和发生争议时,特许方有权按现行国家法律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17-5本合同中有关特许方产品的供给、产品流转与结算等,由特许方的子公司或特许方及其子公司指定的供货单位,在本合同规定的原则下签订合同。

特许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开户银行:

帐号:

受许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开户银行:

帐号:

品牌特许合伙协议 篇2

甲方: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现经双方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品牌顾问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职权

1、 甲方有权聘请或解聘乙方为甲方的品牌顾问;

2、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3、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职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4、甲方对乙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

二、甲方的义务

1、支持乙方依本的授权开展工作;

2、按时足额地给乙方发放顾问费,在乙方任品牌顾问期间每月顾问费为人民币两千元整。

三、乙方的工作范围

1、 负责公司的形象策划、品牌宣传,提升公司品牌知名度;

2、 论证并制订公司的营销策略;

3、 完善并实施公司的营销方案;

4、 拓展公司的经营客户;

5、 构建并维护公司的销售网络;

6、 建立并完善公司营销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7、公司总经理授权的其他工作;

四、乙方的义务

1、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的各项事务;

2、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3、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4、履职时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及时总结、调整公司的营销工作,乙方承诺确保公司年度达到年销售额 万元以上,年度达到年销售额 万元以上,年度达到年销售额万元以上。

五、聘用期限: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公司品牌顾问的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六、奖励措施

1、乙方全面开展约定的工作,切实履行约定的义务,甲方以年营业额的1%作为奖金奖励乙方,上述奖励在  支付,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

2、乙方协助甲方在年年底前达到公司年销售额:万元以上,甲方股东赠与乙方5%的公司股份;如年销售额万元以上,甲方股东赠与乙方%的公司股份;如年销售额万元以上,甲方股东赠与乙方%的公司股份;如年销售额万元以上,甲方股东赠与乙方 %的公司股份。

七、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疏于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对乙方的各项奖励措施。

2、形象策划、品牌宣传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严重损害甲方品牌知名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对乙方的各项奖励措施,并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营销计划、营销方案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取消对乙方的各项奖励措施,并要求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不论何种原因,公司未能完成乙方承诺的年度销售额,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取消对乙方的各项奖励措施。

5、甲方无故未按时足额地发放顾问费,无故未兑现本协议约定的奖励措施,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诉诸甲方所在地法院。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品牌特许合伙协议 篇3

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根据规定,为明确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范围、数量、价款(一)合同数量、型号、价款:

注:1.因设备安装需要,柜机空调需加长管道,按元/米计算。

2.具体的型号、参数及售后服务要求见《20__年度格力电器家用空调售后服务管理手册》。

(二)合同总价(大写):(小写):¥以上价款均已包括供货及运输费、安装费、风险费、以及售后服务等所有费用。

1.生产商:生产的产品(品牌),由于乙方是经销商,乙方需提供产品经销商授权书,见附件《格力空调指定经销商授权书》。

二、付款方式:

买方验收合格后,由卖方提供正式发票,买方在十个工作日支付全额价款。

三、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

(一)卖方所供产品须同时符合或高于以下标准和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有行业(部)现行最新标准(技术、安全、环保标准)。

2.设备主机及各组件国家行业标准、产品。

(二)质量保证:

1.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在卖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

保证该机组能通过本政府相关管辖部门的验收。

2.卖方保证按ISO9001系列标准或相应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的保证,对所供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检验、涂装、包装、运输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

3.卖方设备整机免费保修6年,保修期自设备调试运行正常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算。

保修期外提供终身维修和备件服务,卖方适当收取成本费。

卖方提供24小时服务,并在接到报修电话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维修故障应在4小时内排除。

4.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对于产品设计、工艺、材料、配套件等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产品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维修或更换部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5.因产品质量瑕疵致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卖方负责赔偿责任。

四、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

(一)卖方应随机提供设备相符的技术资料,例如:产品合格证明、质量、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中文使用说明书等。

如果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0天内免费另寄。

(二)卖方负责对设备的全程安装和调试。

(三)设备质保期外,卖方承诺以市场同类产品最优惠价提供终身维修服务和零件配件,响应服务时间见合同第三条款。

(四)设备质保期内,卖方每季度对系统进行一次维护保养,保修期满后为买方提供保养记录。

(五)卖方必须严格按照买方供货计划的数量及供货时间供货。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按出厂标准包装,包装物由卖方供用不回收。

六、卖方的供货数量及规格型号、参数必须与签订合同相符合。

七、标的物所有权经买方验收合格后转移,但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供方所有。

八、交货方式、地点

(一)卖方需在年月日之前安装交付所有标的物。

卖方应在货物到达现场前24个小时把到货情况通知买方。

(二)交货地点:,买方指定位置。

九、运输方式

卖方负责并承担运输费、保险费、装卸(含吊车或叉车运到安装位置的费用)、搬运等一切费用、以及承担在运输、安装过程中的安全责

十、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买方根据附表中列明的数量、型号、规格等技术参数、配置要求进行验收;卖方提供相应的检验、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十一、空调的安装与调试

所供标的物到场后,卖方负责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安装、调试。

十二、货物验收及期限

(一)货物验收:买方有权在设备生产过程或发货前到生产厂监督(但不代替验收)。

设备到货后,卖方通知买方进行装箱数量和包装外观情况验收;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在货到后两个工作日内由买方书面通知卖方,逾期验收或怠于通知卖方的视为验收合格。

(二)安装验收:安装完成后,买方组织卖方进行系统初检,不准单方独自调试。

(三)卖方出售的产品为冒牌货、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卖方应按此等产品价款双倍向买方赔偿。

十三、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参照法律规定执行。

十四、违约赔偿

除不可抗力外,如卖方发生不能按期交货或提供服务,买方发生中途退货等情况,按下列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货与逾期付款

卖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1%支付违约金;买方逾期付款,按照应付货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二)卖方不能交货或买方中途退货

1.卖方不能交货,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违约金;

2.买方中途退货(因卖方产品质量问题除外),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违约金;

3.经双方协商同意延期交货和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退货不在此

十五、权利保证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标的物的任何部分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其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的指控。

十六、风险转移

标的物自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时起,标的物灭失、毁损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运输途中标的物灭失、损毁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十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铜陵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八、投标文件关于卖方应提供货物数量及其技术参数、配置以及应履行的义务、责任、保证、承诺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九、合同的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一)本合同;

(二)附件一《20__年度格力电器家用空调售后服务管理手册》;

(三)附件二《格力空调指定经销商授权书》;

(四)投标文件。

二十、其它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经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买方(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年月日

卖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