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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

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 篇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_________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 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 就诊

第七条 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 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

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 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一)乙方在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医疗保险卡并根据甲方提供的名单审查该证件是否有效,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出处 wWW.zuOWeNBa.nEt

第十二条 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

第十三条 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 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造成参保人员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过危险期,经甲方及参保人员同意,转入级别较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除外);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十七条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15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行自付。

第十八条 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 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如该项目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二)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甲方审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为甲方进行实地考察提供方便;对于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有保密的义务;(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24天量的原则给药。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不得干涉参保人员的购药行为,外购药品的处方应书写规范,使用汉字,字迹工整,并加盖乙方门诊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乙方提供的药品应有小包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剂量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乙方使用本院生产的、并列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其费用甲方按照规定给予支付;乙方新生产的医院制剂如申请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可参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 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时,药品费及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给付,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非法收取药品回扣的,一经查实,甲方应扣除该种药品的全部费用。

第五章 费用给付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统筹地区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在每月_________日前,将参保人员上月费用及清单报甲方,由甲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甲方定期对门诊及外购药品处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处方总量的5%,对违反规定的费用按比例放大后在给付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 参保人员投诉乙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三十六条 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虚报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应在偿付时扣除违约金额,并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甲方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七条 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并使用专用收据。

第三十八条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按统筹地区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给付。

第三十九条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费用申报_________天内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根据年终考核审定结果最迟于次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结清。

第六章 争议处理第

四十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1年)。

第四十二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_________日通知对方。

第四十四条 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鉴于:

1、甲方为经金融办批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从事投融资信息提供的中介服务平台,致力于建立、健全规范的、安全的交易机制和体系,以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为自愿遵守甲方各项管理规定,并申请成为甲方交易平台保证机构会员的企业法人,其自愿接受交易平台特定融资人会员的委托,为其向特定投资人会员提供保证担保。

基于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互利共赢、诚实守信之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就乙方成为甲方交易平台保证机构会员之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资各方信守谨遵。

定义:

除本协议及/或甲方公布的其他文件明文规定外,本协议对下列名词定义如下:

1、会员,是指经甲方审批,同意并允许其在甲方交易平台,接受特定融资人委托,向特定投资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机构会员。

2、融资人,是指经甲方审核,同意其以融资人的身份通过甲方交易平台进行融资的自然人或法人。

3、投资人,是指经甲方审核,同意其以投资人的身份通过甲方交易平台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或法人。

4、债权人,是指通过甲方交易平台进行投资,并签订相关投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等)的投资人会员。

5、挂单,是指甲方根据风险控制流程及管理制度,对融资人会员的融资请求进行审核后,同意其在交易平台就融资额、融资利率等信息进行公告的过程。

6、电子交易平台,是指甲方进行维护和运营的,供投资人、融资人达成投融资合同的电子服务平台。

第一条会员承诺及保证

经乙方审慎评估,向平台作出如下承诺:

1、持有合法、有效、齐全的营业执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

2、公司全体股东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了认缴或认购股本,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且已完成相关验资手续;

3、公司拥有完整的风险控制团队,并具备专业的风险控制能力,且已建立并将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及体系,足以实现对风险的防范和及时预警,同时,保证将不断提高自身之风险防范及担保能力;

4、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融资担保业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否则,由此导致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保证其向平台提交之所有融资项目及融资人信息及相关资料,为其经过严格、妥善的尽职调查和核实后提交,承诺对所提交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同时,乙方保证,其在与债权人、平台签署《保证合同》之前,已按照平台管理制度及要求,落实全部的反担保措施,并确保该反担保措施足以防范可能导致的违约损失;

6、若乙方在甲方交易平台担保的融资项目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责任时,乙方承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及时代偿责任。

第二条账户管理

1、账户设立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料或信息,由甲方对乙方的担保能力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和判断。经甲方审核同意,同时乙方在按照本协议之约定缴纳相应的席位费后,甲方将为乙方开通保证机构会员账户,并拥有唯一的会员编号。

乙方应本着诚实守信之原则,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其必要的资料及信息,并对上述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经甲方审核同意乙方加入的,甲方将根据其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等,以《保证机构会员指标评定》(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乙方的可担保金额上限、单个融资项目担保金额上限、保证金等相关事宜。此通知书为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该通知书应当作为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开展相关担保业务的准则或依据,否则,甲方有权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甲方将基于乙方所担保项目实际发生的逾期、担保代偿等其他相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调整相关指标并向乙方送达新的通知书。新通知书送达之日,相关指标即按新通知书所载之标准执行;新的通知到达之日为甲方将书面通知送达乙方办公场所之日或甲方以邮寄方式寄交时交付快递人员之日。

2、该账户用于按照甲方交易规则,向甲方交易平台提交融资项目信息等操作。

3、乙方应妥善、安全的保管账户密码及信息,非因平台原因造成的密码泄露、信息泄露等损失,乙方应自行承担。

乙方可以登陆账户对密码及信息等进行设置、保存和修改,但应当遵守平台相关管理规则或规定。

4、乙方同意:基于保证投融资人合法权益及保护交易安全之需要,平台有权暂停服务或限制交易平台部分功能,或提供新的功能,在任何功能减少、增加或变更时,乙方仍应当按照本协议及改变后的协议执行。

5、若乙方账户信息需要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平台提出申请,经平台审核确认后,平台将按照申请之内容,对乙方账户信息进行对应的更改。

6、基于下列原因,平台有权注销乙方账户:

6.1乙方主动申请注销;

6.2乙方违反相关保证合同之约定,导致平台取消乙方保证机构会员资格的;

6.3乙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导致平台取消乙方保证机构会员资格的;

6.4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的;

6.5其他因乙方严重影响平台及平台投融资人会员合法权益,导致平台终止乙方会员资格的情事。

7、乙方保证机构会员账户的注销或资格的取消,不影响乙方按照相关保证合同承担的保证责任,亦不影响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五条约定应承担的相关义务。

第三条乙方工作及职责

1、乙方应负责向甲方推荐其经过审核的融资项目,并为融资人提供担保。对于甲方向乙方推荐之融资项目,乙方经审核同意承保的,应提交甲方复审。

2、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为其担保项目的融资人办理相关融资人入会手续,并按照甲方要求,协助融资人签署相关会员协议,缴纳相关费用等。

3、经乙方同意承保的融资项目,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相关融资项目的资料及信息等提交甲方复审;同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复审,给予甲方进行复审所必要的一切协助或便利,并不得干涉甲方进行独立复审。

4、经甲方复审同意的,乙方在接到甲方同意通知后日内,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相关的反担保手续,签订反担保相关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乙方应对上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设定的权利证明文件等)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同时,乙方应按照甲方流程,配合甲方签署连带保证合同等;乙方在甲方交易平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融资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依法应支付的费用,具体内容以针对具体融资项目所签署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经甲方复审拒绝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融资人,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5、乙方应根据甲方交易规则等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等,对其担保项目的融资人会员进行培训,确保该融资人会员明确知晓甲方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则、流程及管理规定,掌握甲方交易平台的相关操作及使用说明。

6、乙方承包项目融资成功后,乙方应负责按照保证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融资项目及融资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贷后监督,并将监督结果定时或不定时的向甲方提交。

7、为维护交易平台之投融资人合法权益,规范乙方在甲方交易平台的担保活动,禁止乙方从事如下任一行为或发生如下任一状况:

7.1以甲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非法经营等非法活动。

7.2鼓动、暗示、促成投融资人会员或者代理上述会员在甲方的电子平台之外,避开甲方,进行投融资交易。

7.3另立与甲方的电子平台相同或者类似的平台,发展投融资会员,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或者类似的经营活动。

7.4损害甲方、甲方投融资会员的形象或者利益。

7.5以任何形式泄漏、买卖投融资会员的隐私、个人信息或者篡改、隐瞒交易信息、交易记录或者交易事实;利用会员信息牟利;以债务人名义利用甲方交易平台骗取资金。

7.6伪造、隐瞒担保项目、融资人的真实信息、材料,误导甲方及其投融资会员。

7.7违反甲方的交易规则、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7.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向融资会员收取除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

7.9利用向甲方提交的融资项目之反担保措施,向任何第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融资。

7.10违规向他人介绍或推荐甲方交易平台及其产品,如承诺收益、保证收益等。

7.11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式,出具失真或不完整的项目分析报告,致使甲方对融资人的资信、财务、经营等状况作出非客观的评价,从而导致甲方及/或投资人损失的。

7.12其它损害甲方或者甲方投融资会员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收费

1、经甲方审核同意乙方入围的,甲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向甲方支付席位费:

1.1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或其他甲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年度席位费:人民币(大写)(¥元);(大小写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1.2乙方应当按照其在甲方交易平台承保(即指乙方以保证人的身份,为甲方交易平台之融资人,向其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债权债务本金%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席位费;且乙方应当在其向甲方交易平台就单个或几个项目出具担保函之日起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席位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布乙方提交之融资信息,由此导致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所可能承担的违约、侵权责任等)由乙方承担,甲方先行垫付的,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2、甲方指定收取席位费的银行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户号码:。

若本协议有效期超过一年的,则乙方应于上年度届满前日内,与甲方协商下年度席位费的支付标准并完成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不应低于本条第1项约定之费用标准。

3、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针对融资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备案,但甲方不对乙方与融资人之间基于收费项目和标准产生的任何纠纷和争议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对乙方自行制订的收费项目或标准进行否决或提出调整意见,并有权向会员进行调查,以确定乙方的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

4、乙方可自行向融资人收取已经甲方备案同意的相关费用,或委托甲方代为收取后转付乙方。若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收取的,双方应签署相应的委托协议或书面授权文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取。甲方受托收取相关费用后,应及时返还乙方,乙方应出具相应的书面证明文件或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返还,并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同时,鉴于甲方无权亦无义务就代为收取的费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相关税费,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并交纳相关税费;否则,由此所导致的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应当由乙方承担;若因此导致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的,乙方应就上述损失进行赔偿。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以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及载体,对在甲方平台上的所有融资项目进行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

2、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愿意担保,但不符合甲方业务操作规则、风险控制或相关规定的融资项目。

3、甲方有权对乙方推荐的融资项目进行调查、审核、监督,并有权就融资事宜直接与融资人进行沟通,而无需事前或事后知照乙方。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相关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甲方平台承保的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调查、监督,并有权对乙方的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和相应处罚,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按照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包含有乙方在甲方交易平台的承保业务情况及乙方在其他金融机构承保业务的情况,该报告应当足以反映乙方承保业务的规模、期限、代偿情况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根据调查结果,若乙方存在违规、违法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之情事或行为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暂停其承保业务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融资项目承保,或直接取消乙方的会员资格。

5、甲方应及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或官方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和资料,方便乙方向融资会员提供服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本协议担保业务的开展及与甲方的对接。乙方的从业人员应接受甲方安排的相关培训,通过相应的考核后,在甲方进行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且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单方调整和决定乙方担保金额上限、单个担保项目金额上限、保证金缴存等相关事宜:

2.1变更法定代表人;

2.2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2.3变更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2.4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5发生人民币(大写:)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2.6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

2.7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受到其他交易所处罚;

2.8甲方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3、对甲方向乙方推荐的融资人、融资项目,经乙方调查、评估后,认为确实存在难以控制的较大风险的,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担保。

4、对涉及甲方及甲方经营业务的对外宣传工作,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对媒体或其他第三方发布未经甲方审核或者确认的任何有关甲方和会员以及任何与交易平台相关的信息、言论,不得进行虚假、歪曲或者夸大宣传,确保有关甲方、甲方交易平台和甲方会员的对外宣传信息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如因此给甲方、会员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和后果。

5、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不时发布的业务操作规则及相关规定,并及时将更新内容向其担保的融资人会员进行传达并组织培训。

6、乙方有权向其所担保项目的融资人收取担保费及其他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甲方进行书面报备,并符合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

第六条罚则

1、若乙方存在或发生如下任一情事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书面警告、罚款、暂停担保业务、取消保证机构会员资格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1.1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之承诺及保证;

1.2违反本协议第三条之任一约定;

1.3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3款之约定,未将收费项目及标准向甲方备案或违规向融资人收取费用;

1.4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中第2款之约定;

1.5乙方逾期支付席位费超过日的;

1.6乙方违反约定交纳保证金或补充保证金等;

1.7其他违反本协议及甲乙双方签署之相关协议的约定的。

2、若乙方因违反前款之约定,导致甲方取消乙方保证机构会员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退还其已支付的席位费,由此导致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将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注销乙方会员账户。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之乙方应承担之义务(无论本协议中是否载明“构成违约”)的任何一项,除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第六条之约定对乙方进行处罚外,乙方每次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大写:),如因此给甲方或投融资会员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前述款项甲方有权在不经事前通知并获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或返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并通知乙方。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3、免责事由

3.1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重大政策变更或其它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协议不能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3.2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八条协议提前解除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者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经协商一致解除的,双方应签署书面协议,约定解除后的相关事宜。

同时,非因本协议任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导致本协议提前解除的,原则上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已缴纳的席位费;除非乙方因经营不善导致本协议有效期内未发生担保项目或担保项目极少的,甲方可同意适当退还部分席位费,但应当扣除如下部分费用:

1、甲方已经缴纳的相关税费;

2、为促进乙方担保业务的增长,甲方已实现的付出;具体计算标准为自乙方成为保证机构会员当天始至双方就提前解除本协议而签署终止协议的当天止,每满一个月的扣除席位费的%,不满一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照一个月计算,不满15天的按照半个月的标准计算扣除。

第九条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

协议期限届满前个月内,双方愿意继续合作的,另行协商签署后续年度协议,无意继续合作的,则本协议到期自然终止。

第十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之履行所产生的所有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面商等方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未果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该补充条款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果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2、因履行本协议条款涉及的甲方规定、规则及附件(包括本协议签署时生效及之后的更新、补充、修订文件等),均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具有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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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

2.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及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

◆驻在场所变更,提供驻在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首席代表变更或代表备案,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及。

◆驻在期限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由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

3.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4.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登记证,办理备案登记提交登记证复印件。办理首席代表变更还须提交代表证。

注: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第2项涉及外国(地区)企业的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4.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