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作文吧实用文档范文大全内容页

2023-2024年度森林防火命令

2023-2024年度森林防火命令 篇1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__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__森工林区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20__年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高火险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秋季森林高火险期。(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延后高火险期时间)

二、落实防火责任。以林长制工作体系为引领,不断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管理责任,推进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建立“权责清晰、条块结合、运转高效、防灭一体”管理机制。按照“三清单一承诺”工作机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承诺书,把各项具体工作抓到实处、落到人头。加强联防联动机制建设,实现有火同打、无火同防、联防联责。

三、强化宣传教育。突出宣传的力度,组织开展主题宣传周、宣传月活动,加强对本辖区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突出宣传的广度,推进防火宣传“五进”活动,大力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提高职工群众法律意识,开展“森工防火先锋”评选活动,树立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影响面。突出宣传的深度,不断创新宣传形式,设计制作形式多样的防火宣传品,树立扎实的第一道防线。

四、严管野外火源。按照省森防指“四个一律”要求,加强野外火源管控力度,防止人为违规用火引发火灾。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烧荒、烧秸秆、吸烟、烧纸、烧香、野炊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加大“防火码2。0”的应用推广力度,在林区要道和景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警示牌,按照规定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车辆进行检查,坚决把火种防控在山下林外。

五、推进铁军建设。按照集团党委关于锻造生态铁军有关要求,全力推进森防铁军建设。以标准化为目标,切实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锻造形象最优“森防铁军”。以科技化为目标,加强无人机技术应用,打通数字通讯“最后一厘米”,锻造智慧创新“森防铁军”。以半军事化为目标,继续加强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坚持拉动演练常态化,锻造执行过硬“森防铁军”。

六、加大督查力度。把“两书一函”作为督查工作的重要抓手,按照“防期不过,检查不止”和“四不两直”的要求,经常深入到防火一线,特别要在重要时段对管理薄弱的重点单位、重要部位进行专项督导检查,深入查找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隐患问题和薄弱环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立账登记,立查立改,确保各种隐患全部消除。

七、抓好应急管理。不断完善森林防灭火机制、制度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开展扑灭火实战演练、紧急避险演练、专项演练、业务技能大比武活动,切实做好火灾扑救各项准备工作。按照“两个至上”的原则,加大“安全官”和森林消防队员安全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紧急避险能力。按照指挥、队伍、装备“三靠前”的原则,实施靠前驻防,随时应对突发的森林火灾事故。

八、加强值班值守。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重要时期各单位主要领导必须在岗在位抓防火,严禁空岗、脱岗现象发生,一经发现严肃追责。要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坚持“有火必报”“报扑同步”,严禁瞒报、迟报现象发生,因报送不及时造成后果的严肃追责。严格执行主要领导外出报告制度,离开施业区必须向集团公司主要领导请假,同时向集团森防指备案。来源 wwW.ZUowEnbA.nET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12119或所在地林业局有限公司森林火警电话报警。

2023-2024年度森林防火命令 篇2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__省森林防火条例》《__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__市人民政府20__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因气候条件等特殊原因,需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风险期,由县政府另行确定并公布。

二、划定防火(管制)区。全县行政区划内所有林地(含荒山)及其边缘外2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城区除外),森林防火区全域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必要时,对森林高火险区实施封山管理,除封山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炭、电猫狩猎、枪械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烤火、点篝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举行庆祝、旅游、宗教、祭祀、节庆以及冬令营、夏令营等活动时野外使用火源。

(三)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擅自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

(四)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驱虫驱兽。

(五)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丢弃火种火源,严禁使用枪械狩猎。

(六)在森林防火区、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森林防火区、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在森林防火区、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进入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七)因防治病虫鼠害、焚烧疫木、冻害、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设计、开采矿藏、工程建设、施工作业、民俗活动等生产活动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野外用火的,应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防雹增雨作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按规定在林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草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必要的火源探测器。凡进入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

(九)凡违反以上规定,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野外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应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森林防火区和草原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牧区、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要加强森林草原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草员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防火检查和巡护。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要充分利用科技方式开展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做好扑火准备,火情早期处置队伍在防火期要靠前驻防、带装巡护,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强化宣传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做好防灭火宣传月和“3·30”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包乡(镇)、乡(镇)包村(社区)、村(社区)包组、组包户、护林(草)员包山头(草场)。森林草原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县公安、县林业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灾报警电话12119。

2023-2024年度森林防火命令 篇3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__省森林防火条例》《__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

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二、划定防火(管制)区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特点及危险程度,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和草原防火管制区,及时向社会公布。林地和草原接壤区域已划为森林防火区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规定。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必要时,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森林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烤火、烧蜂、烧炭、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点篝火、电猫狩猎、枪械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举行庆祝、旅游、宗教、祭祀、节庆以及冬令营、夏令营等活动时野外使用火源。

(三)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野外擅自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

(四)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驱虫驱兽。

(五)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丢弃火种火源。

(六)在森林防火区、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森林防火区、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在森林防火区、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七)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及必要的农事用火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野外用火的,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应当采取必要防火措施。防雹增雨作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按规定在林牧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草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必要的火源探测器。凡进入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野外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和草原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牧区、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要加强森林草原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护草员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防火检查和巡护。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加强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强化宣传教育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做好防火宣传月和“3·30”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市包县(区)、县(区)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包村组(社区)、村组(社区)包户、护林护草员包山、草场。林区、草原毗邻地区、单位要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县(区)对检查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问题,要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市、县(区)公安、林业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草原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火情,应立即拨打火灾报警电话12119。

2023-2024年度森林防火命令 篇4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__省森林防火条例》《__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__州人民政府20__-20__年度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全县20__年11月1日至20__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20__年1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200米内的范围为森林防火区域。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政府将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有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该严格管理。若连续高火险天气时段居高不下,县气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防火区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禁止在防火区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等野外用火;禁止在防火区吸烟、烧煮、烧烤食品等行为;禁止施工单位在防火区明火作业和爆破;禁止在防火区使用火把、点火取暖和其它野外用火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二)强化各乡镇人民政府野外用火审批责任,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相关规定。为便民利民,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合理审批,按照“承诺制+备案制”规定对防火期内确需生产性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作出安全用火书面承诺,经批准同意后,在落实严格管控措施和专人现场监管前提下,按照“四定一灭”(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火灭)方式组织实施,做到火灭人走、安全可控。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牧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森林防火警示牌和设置“防火码”,在关键时节应当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增设临时检查站,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__省森林防火条例》《__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阻挠、妨碍森林防火执法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期分区精准管控,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地草地,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责任。森林防火期内,乡镇主要负责人要深入一线检查指导;遇森林高火险期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实行县乡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户包人、护林员包山头,严格落实“五级包保”责任制。县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保护局、景区管理局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依照相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按照“三先四不打”原则,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工作,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强化宣传教育。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确保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八、迅速报告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九、加强督促检查。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乡镇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法严肃问责。

2023-2024年度森林防火命令 篇5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全区森林资源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__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

20__年全区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域

__区境内的所有林区均为森林防火区。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

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区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应当严格管理;必要时对高火险区实施封山管理,除封山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区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重点林区、景区等出入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__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分区分级精准管控

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辖区范围内森林防灭火工作,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森林防火期内,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遇森林高火险期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要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实行联系区领导包镇(街道)、镇(街道)领导包村、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制度。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要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工作,确保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六、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森林防火期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七、强化宣传教育

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火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督促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和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警。全区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区森防指办____、区农业农村局____—______、市公安局__分局____—______。

2023-2024年度森林防火命令 篇6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__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

20__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

(一)森林防火区全县森林、林木、林地及边沿30米范围内区域。

(二)森林高火险区

1、重点区域:__镇;

2、较重区域:__镇、__镇、__街乡、__镇、__镇、__镇;

3、生态敏感区域:__街道、__镇、__镇;

4、其他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林场、旅游景点、重要设施设备所在地和森林覆盖率相对较高的乡镇(街道)。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

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政府将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

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农林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民俗活动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防火码”,配备火源探测器。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禁火令的,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森林防火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天然气开采、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管控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区分级精准管控,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森林防火期内,县、乡镇(街道)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县、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做好扑火准备,火情早期处置队伍在防火期要靠前驻防、带装巡护,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强化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防灭火宣传月和“3·30”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

各乡镇(街道)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森林防火期内,实行县级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一般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