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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任职的决定

关于任职的决定 篇1

本院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由本院院长提名,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请上级法院审核,同意任命:

陈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李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高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院长:闻

二○xx年六月五日

关于任职的决定 篇2

各科室、办公室:

为加强学校正规化建设,确保教学任务保障实施,提高教学质量,增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便于其它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于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王秀辉同志任董事长职务;何明俊同志任校长职务,兼学校出纳职务;支成同志任副校长职务;陈英同志任教务主任职务;周洁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职务;尹成军同志任学校会计职务;崔寒同志任学前一班班主任职务;陈美同志任学前二班班主任职务;徐桂清同志任一年级班主任职务;龙江平同志任二年级班主任职务;陈贵同志任三年级班主任职务;贺维同志任四年级班主任职务;赵长义同志任五年级班主任职务;陈英同志任六年级班主任职务;李瑾同志任七年级班主任职务;张德琼同志任八年级班主任职务;陈仁礼同志任九年级班主任职务。

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