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政协提案范文 篇1
提案第20xx0002号
案 题:关于强化镇级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建议
提 出 人:姚恒尹、黄小玲、梁川、廖曙辉、龙建平、高洁、陈星、钟晓毅、倪根金(共9名)
分 类:文教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一、我省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的基本成效
近几年来,我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全覆盖工程,省财政共投入9亿元,扶持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根据省《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标准,到目前为止,基本实现了全省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全覆盖建设任务,形成了省、市、县、镇、村五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全省每万人拥有室内公共文化设施面积达到1189平方米。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
二、我省公共文化设服务施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投入不平衡。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财力基础较差,文化建设资金相对欠缺,单纯依靠财政投入难于满足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尤其是农村地区投入严重不足。
(二)设施分布不平衡。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公共文化设施仍较薄弱,与发达地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且分布不均衡,镇村公共文化设施相对简陋,内容较少。
(三)文化人才缺乏。编制束缚及待遇偏低,导致人才难进和人才流失,致使基层镇村公共文化服务队伍人员不足、素质不高,影响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四)认识有待提高。一些地方领导重经济发展轻文化建设,个别基层干部认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是上级文化部门的事,存在“等、靠”思想,工作热情不高,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重视不够、投入不足、建设滞后、标准偏低。
三、关于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建议
(一)着重强化镇级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关键在于补短板,特别是补齐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文化服务资源缺乏的短板。从当前各地实际情况看,市县一级文化设施相对条件较好,但对于广大农村基层群众来说,市县离得较远,难于享受其文化服务上的便利。而村级层面,由于经济条件较差及一些农村“空心化”现象突出,建设功能相对齐全的文化站存在一定困难也不符合现实。客观上,镇级层面是承上接下的重点环节。鉴此,宜相对集中有限资源,重点加强镇级文化设施建设。
(二)以镇带村,发挥镇级文化站带动辐射作用。通过强化镇级文化设施建设,把镇文化站建设成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依托、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的基本载体、培养村级文化人才的重要阵地。通过发挥镇一级文化站的承接和辐射带动作用,实现县、镇、村之间上下联动,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的综合利用,形成以镇带村辐射全镇的公共文化服务格局。
(三)积极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要通过社会化的手段,集聚社会资源用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在确保各级财政投入、落实公益性捐赠等各项扶持政策的同时,通过社会化手段,设立政府支持、社会募捐的公共文化发展基金,鼓励社会力量捐建公共文化设施,完善以财政投入为主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加大基层公共文化投入;通过社会化手段,培养基层公共文化人才和民间志愿者,把民间志愿者及各种能人调动利用起来;通过社会化手段组织群众,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
(四)努力培育贴近群众需求的公共文化产品。镇村文化活动应从实际出发,多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可多结合节日开展,依托镇文化站组织文艺队伍下乡活动或演出,吸引乡贤、集聚人气;镇村文化站图书阅览室藏书种类应注重常识性、普及性和实用性,配置贴近农村基层群众需求的农业种养技术、地方史资料等类图书以及音像图书,并不断更新,以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有条件的镇村文化站(室)可以通过文物收集展览方式丰富文化内涵和服务内容,增强乡土情结,传承当地文化;镇村公共文化服务要更多地贴近群众实际需求,多增加适合当下农村老少群体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鼓励镇村图书室及其他文体设施建设与当地中小学图书馆和文体设施一并规划与统筹建设,双向开放,以利充实内容,便于管理,提高使用效能。
(五)健全机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建设。通过健全教育培训、待遇保障及考核考评机制,建立一支稳定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队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落实公共文化队伍编制和待遇,并采用政府购买等方式,配置一定数量的财政支付的临聘人员,组成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加强包括农村文体协管员在内的公共文化人才队伍的教育培训考核工作,为基层打造一支稳定的文化骨干队伍;通过社会化手段培养基层文化人才和民间志愿者,把热爱本乡本土的民间“文化能人?组织起来,发挥他们的积极性,组成文艺活动队伍,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
(六)进一步加大对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及镇村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投入。省在文化资金投入、重大文体项目建设以及文化事业用地等方面进一步向粤东西北地区倾斜。加大对镇级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出台一些特殊的扶持政策,适当调增基层文化站编制,使镇级文化站发挥对上承接、对下辐射的枢纽作用;实施粤东西北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人才帮扶计划,加强粤东西北地区与珠三角地区的文化交流,推动全省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各地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要增强针对性,从当地实际出发,重在补短板,将更多资源向基层向农村向老百姓倾斜,不断扩大受益面,增强基层群众的获得感。
2024年政协提案范文 篇2
提案第20xx0018号
案 题:关于进一步健全孤儿保障社会网络体系的建议
提 出 人:民革广东省委会(共1名)
分 类:综合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36号)规定,对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内的困境儿童应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强化教育保障、落实监护责任、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等。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于20xx年3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xx〕45号),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对全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而且,省级财政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并已向各地下拨共1亿元20xx 年度补助资金,是全国在省级层面补助力度较大的省份之一。
虽然广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经建立,但救助只能让他们免于困顿,仍治标不治本。只有在积极给予他们关怀的同时,也从这一群体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才能找得到真正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途径。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产生的背景分析
(一)从调研组在河源市实地调查走访的情况来看,除多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属第二、三类以外,父母重残(主要是指精神病或聋哑残疾)的占了相当的比例,例如和平县、龙川县、紫金县54名受访儿童中有4名儿童父母均是重度聋哑人,有4名儿童的父母一人聋哑、一人有智力障碍,有1名儿童父亲有精神疾病、母亲弃养,有1名儿童父亲有精神疾病、母亲死亡。而这些儿童多数属于多子女家庭,父母重度残疾的家庭,往往有子女三个(及以上),由于他们身体的残疾,与人沟通存在障碍,生活无着,加上多子女,家庭经济更是雪上加霜。通过调研发现,父母重残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之所以产生,主要是受了传宗接代的传统思想影响,一个家族中出现聋哑、疯傻等重度残疾的男性时,即使他本身如何贫困,为了防止他老无所养,家族亲房总会积极帮他张罗成家。这样的家庭生出的子女,除本身可能因遗传带有类似残疾外,即使是健康正常的孩子,也由于父母双方无能力养家而陷入事实无人抚养的境地。
(二)跨省婚姻及事实婚姻的破裂极易产生被弃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农村年轻劳动力外出务工已成常态,在这样的大环境影响下,许多青年因打工而结识、成家。这样的婚姻一旦破裂,外省籍的配偶随即返回原籍,不再联系,而这样的单亲家庭中,父亲或母亲如果发生因病或意外死亡、犯罪服刑、重残等情况,经济来源断绝,孩子就只能交由年事已高并无劳动力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成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与此同时,即使这样的跨省婚姻或事实婚姻并未破裂,一旦配偶一方发生因病或意外死亡、重残,以及犯罪服刑、强制戒毒等情况,外省籍的配偶一方或未登记的配偶一方也往往在短时间内即离开,将孩子弃养。
二、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一)认定程序较细致
由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审批手续较为严格,一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所依附的亲属一时无法找齐相关证明文件,导致他们无法被审批通过,也就无法获得相应保障。如有些孩子存在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弃养的情况,在孩子需申报基本生活保障时,村干部虽可通过当地派出所查询到其父母之一正在服刑,但由于其实施犯罪时多在外地、判决未寄送达其户籍所在地,申报时也就因为没有相应的判决通知书复印件而无法获得审批通过;有些孩子符合受助条件,但由于孩子父母未领取结婚证、也未及时上户口,就算有弃养情况发生,也无法获得审批、取得救助。
(二)政策宣传仍未到位
不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际上并未上报,原因是村民仍不知有此政策,村干部未作广泛宣传。例如,河源市和平县受民革组织资助的10名困难学生中,除1人是孤儿、1人是困难家庭子女外,其余学生均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助条件,但在和平县上报的99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仅有5人列入受助名单,剩余3人则未被列入。
(三)法律追究难以执行
根据《婚姻法》第21、25及44条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即使是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被弃养的孩子由于年纪尚幼,并无维权能力,而他们的监护人大多是祖父母一辈,法律意识淡薄,也不知道该如何去帮助维权,特别是跨省婚姻家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大多数都不知道他们的外省籍父(母)亲的家究竟在哪里,维权难度也较大。
一、加大政策宣传
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能较大改善监护人是祖父母、劳动力欠缺的贫困家庭经济现状,使孩子们不再陷于困境。而针对目前不少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贫困家庭仍然不大清楚的实际,建议加大对这一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能享受到这一政策。一是尽快通过电视、广播等宣传这一政策,通过公益广告,使这一政策家喻户晓。二是通过驻村干部加大宣传。建议结合当前全市开展精准扶贫工作的契机,让驻村扶贫干部加大宣传,同时,使他们在开展入户调查、扶贫的过程中,对发现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时登记上报。三是利用学校这个平台进行宣传。将政策宣传扩大到村一级中小学校,使每个学生都知道有这样的政策,鼓励条件符合孩子及时申报。
二、强化资金监管
一是建议要确保保障金及时发放。对陷于困境的家庭来说,500元的救助无异于雪中送炭,特别在每年开学季,不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常因上学要交的各类费用问题而面临辍学的困境。为此,对已核准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尽快并及时发放其基本生活保障金,以保障其日常生活及学习需要。二是建议要确保保障金专款专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公示制度,使保障金流向透明化,并对各县区发放保障金实施不定期抽查,确保专款专用,对私自将保障金挪作他用的部门或个人,严格追责。
三、加大救助力度
正如河源市基层村干部所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仅“孤身”,而且“孤心”,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关爱,也应不仅仅体现在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上。一是建议扶贫驻村干部关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对父母双方均重残,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重残)一方弃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驻村干部应将其纳入重点帮扶对象行列,从生活上、感情上对其进行帮助和关爱;对父母双方一方入狱服刑一方弃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议驻村干部在其父(母)刑满释放前也关注、帮助这些孩子。二是每年各类社会团体举办的关爱儿童类慈善活动也应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帮扶范围,特别是在助学济困方面。三是建议司法机关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机关应组织相关律师协助维权,特别是跨省婚姻弃养的孩子,更要通过函件方式,帮助其找到父(母)亲。四是报纸或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开辟专栏,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存情况进行报道,让更多人关注、关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并对弃养的父母进行道义谴责。五是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心”的现象,由社区服务中心或辖区内社团组织(慈善公益机构)心理医生定期为其进行心理干预和学习辅导,引导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2024年政协提案范文 篇3
提案第20xx0007号
案 题:关于加强过期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
提 出 人:朱颖恒(共1名)
分 类:综合
办理类型:未分派
承办单位:
内 容: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近年来,我省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尤其是过期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话题。多年来,我省发生多次超市售卖过期食品、食品银行捐赠过期食品给老人、过期月饼回炉改做成糕点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诸如此类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非偶发,对行业声誉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也引起了社会伦理道德的危机,大量过期食品的不当处理将恶化环境污染,并对食品产业的良性发展造成巨大冲击。过期食品的处置问题逐渐成为食品安全管理中的难点和盲点,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思想意识有待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总体上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一些不讲诚信、不讲道德的问题在不同行业都时有发生,食品行业同样如此。有些食品生产经营者为获取非法利益,甚至故意销售过期食品,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食品安全隐患。
(二)监管执法仍需改进。过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仍相对滞后,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现行法律法规对超过保质期食品仅规定了禁止经营、退出市场、做好相关记录等,并未涉及实质性的处置,如销毁。在执法环节也存在执法不严,处罚不重,违法犯罪成本低等情况。
(三)产业发展还需规范。近年来我省食品产业发展速度过快,但由于准入门槛低等原因,食品企业大多规模小、分布散、集约化程度不高,自身质量安全管理能力较低,尤其对过期食品的处置尚未形成联动和长效机制,在食品的可溯源系统塑造、过期食品专用销毁场地建设、过期食品大数据处理等方面有进一步改进的必要。
针对上述过期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因此建议:
(一)强化治理,严厉打击过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议省内各市、区、镇以零售业和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大型超市、便利店、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等为主要对象,加大对过期食品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过期食品处置管理制度,严查过期食品退货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打击销售、赠送、随意扔弃过期食品的行为。将专项整治常态化,对过期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增加食品违法成本。同时,应进一步提高经营单位对过期食品自行销毁的证据保管,明确临近过期食品的标志说明,规范临近过期食品的促销和赠送行为。
(二)扶持企业,加强食品流通领域的信息化平台建设。针对当前食品行业鱼龙混杂、管理困难、过期食品回收困难等状况,应着力扶持一批大型食品生产、配送、零售、回收企业,尤其应大力培植有实力的食品连锁企业,以规模化及集约化来实现全产业链的资源整合。尤其要重点支持生鲜食品的电商平台发展,利用大数据平台和高效的物流系统,解决过期生鲜食品的集中处理问题。建议以食品流通领域的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鼓励食品连锁零售企业采用技术先进的采购、配送、结算、退货等系统,实现食品全流程监控和可溯源的大数据管理,令过期食品无处藏身。有大型连锁便利店便采用了国际领先的自动退货系统,及时高效地显示、回收、处理了过期食品和临近过期食品,但由于这套系统费用过高,小店难以购买。政府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扶持、推动、津贴此类信息集成系统的广泛应用。
(三)固本清源,加快过期食品集中销毁的基础设施建设。精准发现和快速收集过期食品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如何高效、低成本、无污染地集中销毁过期食品则是另一难点。对集中回收和处理过期食品的零售和物流企业实行适当的补助政策,构建有利于过期食品快速回收的物流系统,并着力兴建多个专用于销毁和掩埋过期食品的处理基地,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把过期食品转化为再生能量,如肥料、饲料、发电等,实现变废为宝。广州食品报废销毁中心就是一个集中处理过期食品的好例子,可以在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向省内各市、区、镇复制推行。
(四)加大宣传,设立过期食品有奖举报制度。在强化市场监管的同时,应广泛宣传,利用报纸、电视台、网站等宣传媒体,加强对过期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报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提高群众对过期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引导群众参与到维护食品安全的工作中来。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奖励机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现金奖励,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食品销售企业的内部人员举报,从而发动人民群众来监督,使违法者无可遁形。
2024年政协提案范文 篇4
关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建议
一、农村生态环境现状
1.生态系统污染。
为了增产增收,许多农民不能科学合理地使用化学农药和化肥。农药促使一些农业害虫变异产生抗药性,又杀死很多害虫的天敌,严重破坏了土壤结构,农药和化肥的使用导致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破坏了农村生态环境。
2.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染污,使得空气中烟尘、颗粒物和其它污染物的农度急剧增加,空气质量迅速下降,不利于人体健康。
3.畜禽粪便污染。
由于养殖业和种植业日益分离,畜禽粪便乱堆现象越来越严重,不经处理的粪便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
4.固体废弃物污染
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带来固体废物的大量堆放,有些工业垃圾含有有毒物质,导致土壤结构改变,水质改变,进而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建议
1.实行垃圾统一管理。
对农村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等垃圾分类处理,对不可降解垃圾进行填埋,可降解的归为大堆,高温发酵,成为优质农家肥,产生沼气利用起来,节能减排,一举多得。
2.加强生态科学的教育、普及工作。
大力推行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消费模式。鼓励群众绿色消费。广泛开展活动,让农民参与进来,切身感受生态环境对每个人的影响,形成“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的自觉意识。
3.政府鼓励农民发展生态产业。
注重绿色农产品认证工作,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和化肥,保护生态环境。加快乡村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生态化改造,严格控制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向农村扩散转移。推广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和生产技术,增加农民收入同时保持生态平平衡。以张强镇为例,我镇生态旅游资源丰富,文化底蕴深厚,极具发展潜力,制度出科学完整的生态旅游发展规划,努力探索新的机制,就可走出一条既保护好环境又让群众增收的生态旅游发展新路子。
4.强化激励保障。
政府加大政策性奖补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生态文明乡村建设重点园区、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信贷支持,鼓励乡镇发展生态环境产业。对节能减排、节能环保项目,实行相应的税费优惠和减免政策。
提案人:
X年XX月XX日
2024年政协提案范文 篇5
“关于建立福建省果树监督检验中心的建议”
果树是我省重要的经济作物,种植面积800多万亩,年产水果200多万吨,社会产值50多亿元。水果也是我省创汇农业的大宗产品。但是,目前阻碍果树业进一步发展的问题十分突出:(1)果品品质缺乏标准化的检测,水果质量难以衡量、控制;(2)种苗市场混乱,假、劣苗坑害果农现象时有发生;(3)农药、激素的残留量无从检测。目前果树生产上滥用农药、激素的现象十分严重,既危害人民健康,又影响市场声誉。因没有监测机构,目前无法监控。这些问题如果不引起重视和得到及时解决,将妨碍我省水果产业的持续发展,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了保证我省水果产业的持续发展,促进水果生产的规范化、果品营销的标准化,我们建议:
1、由省农业大学、省农业厅等单位联合建立一个能承担以下工作的“福建省果树监督检验测试中心”。(1)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指定的果品及其制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验,优质产品的评选或复查检验;(2)果品及其制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它委托检验;(3)受农业部门委托,对真假、优劣果苗进行检验,确保果苗的优质纯正;(4)为农业部门和农村培训有关专业人才;(5)承担和参与国家标准、行业的制定、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2、组织有关农业专家尽快对我省现有的优质水果、优质果苗的标准进一步加以完善,以便依法监控我省的水果和果苗市场。
3、组织有关农业和分析测试方面的专家,尽快研究出一套快速分析果品农药、植物激素残留量的检测方法,或引进有关的方法。
4、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出一套更易于操作的、科学的鉴定果树果苗种性及其纯度的技术方法,或引进有关方法。
2024年政协提案范文 篇6
“关于建立xx省果树监督检验中心的建议”
果树是我省重要的经济作物,种植面积800多万亩,年产水果200多万吨,社会产值50多亿元。水果也是我省创汇农业的大宗产品。但是,目前阻碍果树业进一步发展的问题十分突出:(1)果品品质缺乏标准化的检测,水果质量难以衡量、控制;(2)种苗市场混乱,假、劣苗坑害果农现象时有发生;(3)农药、激素的残留量无从检测。目前果树生产上滥用农药、激素的现象十分严重,既危害人民健康,又影响市场声誉。因没有监测机构,目前无法监控。这些问题如果不引起重视和得到及时解决,将妨碍我省水果产业的持续发展,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了保证我省水果产业的持续发展,促进水果生产的规范化、果品营销的标准化,我们建议:
1、由省农业大学、省农业厅等单位联合建立一个能承担以下工作的“xx省果树监督检验测试中心”。(1)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指定的果品及其制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验,优质产品的评选或复查检验;(2)果品及其制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它委托检验;(3)受农业部门委托,对真假、优劣果苗进行检验,确保果苗的优质纯正;(4)为农业部门和农村培训有关专业人才;(5)承担和参与国家标准、行业的制定、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2、组织有关农业专家尽快对我省现有的优质水果、优质果苗的标准进一步加以完善,以便依法监控我省的水果和果苗市场。
3、组织有关农业和分析测试方面的专家,尽快研究出一套快速分析果品农药、植物激素残留量的检测方法,或引进有关的方法。
4、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出一套更易于操作的、科学的鉴定果树果苗种性及其纯度的技术方法,或引进有关方法。
提案分析:
民革xx省委员会“关于建立xx省果树监督检验中心的建议”,是件认真献出一着实招、恳挚履行参政议政职责的提案,是件题目实在、分析有据、建议可行的提案。
首先,点题具体、明了,这是写好提案的关键。
本提案引用了必要的资料包括有关数据,向人们表明我省果树生产的现状。果树已成为出口农业的大宗产品,是一笔可观的群众收入和财富。因此,尽管比起“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高、优农业”、“保护耕地”等等“大”题目,果树监督检验确是无关宏旨。但是题目虽小,其意义却同样重大。
题点准确后,案由分析得如何,将直接影响提案的质量。所以,案由分析是写好提案的又一个关键。
在提案的案由分析中,提案者对阻碍果树业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作了分析,并说明这些问题带来的后果令人堪忧。提案直指问题的症结所在:没有监测机构,无法监控,不解决这一问题,将妨碍我省水果产业的持续发展,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据资料显示,我省36个芦柑主产区,所产果径在7厘米以上的只占40%,果品水分、糖分含量在逐年降低,肉质纤维增多,由此造成价格低下,市场占有率下降。而洋水果一个直径10厘米的红苹果卖到5元,1公斤提子卖到40元。盛产水果的我省市场倒被洋水果占了半壁河山了。市场经济是按供求规律进行的,商品数量和商品售价受制于供求规律,而商品品质恰恰能够对上市数量多少和售价贵贱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力。本提案运用这个道理,疾呼以科技手段来保证产品质量,尤从生产源头着手,挽救日渐缩小的水果市场。
在此,提案既对主题作了进一步说明,又预示监督检验机构非有不可。这样案由分析起了承上启下的效果。
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对案由进行详尽而深入的叙述和分析,顺之而下,那建议就容易达到具体而又可行了。建议是撰写提案的目的。
本提案应着“政协要多出良策,多献实招”的要求,直截了当地建议由农业大学、省农业厅建立“xx省果树监督检验中心”,并承担五项工作任务。建议不仅要建个中心,还指定农大和主管厅合办;不仅拟出中心名称,还初步拟定了五个职责。这确是一个不大不小的实招。
提案建议又强调了当前急办的三件事,使建议臻于完善。具体的建议可启人浮想,奋力而为之。如果提案不是为了实用,不是要实现效益和价值,而只是提提愿望,发表些言论,那么不论提案写得多么华丽,仍是一纸空文,达不到参政议政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