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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预算审查和监督,促进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市总预算执行的监督、市本级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会)依法监督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市本级预算草案、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承担监督市总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预算草案,细化预算科目,编制部门预算,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

第六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本级预算草案及有关材料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其主要内容及有关材料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编制的各项预算收支表及说明;

(三)市本级主要部门预算收支表及说明;

(四)若干重大项目表及说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了解预算初步方案的编制情况,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者调查。|

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收到预算草案后七日内召开委员会会议,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否符合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是否确保重点支出;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并于收到意见后七日内,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的采纳情况和没有采纳的理由。

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和有关情况,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人大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入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和上缴,有无虚报收入,有无截留、挪用;

(三)预算支出是否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有无将上级专项补助的款项擅 自发迹用途,有无将不应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转算内支出,有无虚列支出;

(四)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市人大会每年第三季度举行会议,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第十四条 市人大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可以组织视察或者调查,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页审计。

市人大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视察或者调查时,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每季度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可以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市人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可能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稳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时,应当依法编制收支平稳的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预计年度市本级预算收入减少或者支出增加,但未使原批准的收支平稳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其数额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收入或者支出总额百分之三的,应当报市人大会审查批准;其数额未超过上述比例的,由市财政部门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需要将当年预算收入超收部分用于当年支出安排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于年度终了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会作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决定、决议、监督意见,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落实和办理,并将落实和办理情况向市人大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市本级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机关要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要求,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其审计情况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报市人大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由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会审查批准市本级决算,必须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会对市本级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调增、调减及平衡情况;

(三)上级专项拨款、税收返还及补助款项的执行和管理情况;

(四)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市人大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查意见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作出关于决算的决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人大会责令有关机关或者部门限期改正,并由该机关或者部门向市人大会作出说明;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机关或者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经批准的预算的;

(二)不如实按照规定编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的;

(三)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部门预算、审计工作报告、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及有关材料,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影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监督工作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损失的,市人大会可以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市人大会任命的,市人大会可以依法撤销其职务;

(二)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会可以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有前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将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向市人大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区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篇2

1.强迫计划。预算迫使管理层向前看,制定详细的计划来实现每个部门、每项业务甚至每个经理的目标并预计将会出现的问题。

2.交流思想和计划。预算是一个正式的系统,这个系统确保计划涉及的每个人意识到自己应该做的事情。沟通可能是单向的,如经理给部下布置任务,也可能是双向的对话。

3.协调活动。需要整合不同部门的活动,以确保向着共同目标一起努力。这意味着协调是很难实现的。例如,采购部应立足于生产要求编制预算,而生产预算应当基于销售预期。

4.资源分配。预算过程包括识别将来需要以及能够获得的资源。应当要求预算编制者根据期望的活动层级或者资源水平来判断他们的资源要求,以便最好地加以利用。

5.提供责任计算框架。预算要求预算中心经理对其预算控制目标负责。

6.授权。正规的预算应当作为对预算经理发生费用的授权。只要预算中包括费用支出项目,就不需在费用发生之前获得进一步的批准。

7.建立控制系统。可以通过比较现实结果和预算计划来提供对于实际业绩的控制。背离预算能够被调查,而且应将背离的原因区分为可控和不可控的因素。

8.提供绩效评估手段。它提供了可以与实际结果比较的目标,以便评估员工的绩效。

9.激励员工提高业绩。如果存在一个可以让员工了解其工作完成好坏的系统,员工就可以保持其兴趣和投入程度。管理层识别出背离预算的可控原因,为提高未来绩效提供了动力。

然而,不切实际的预算、或者经理对预算进行缓冲以保证实现目标的预算、或者仅仅关注目标的实现而没有实际行动的预算都不是好的预算。这些预算都没有关注长期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