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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篇1

1、监控对象及外接系统

1.1、监控对象为光伏电站所属:

1.1.1、逆变器

1.1.2、箱变

1.1.3、其他辅助设备

1.1.4、升压站设备

1.2、主要外接系统 :

1.2.1、上级管理部门,如省级调度系统

1.2.2、远程监控系统

2、系统构成

2.1、逆变器主控系统

并网逆变器是光伏电站中重要的电气设备,同时也是光伏发电系统中的核心设备。逆变器将光伏方阵产生的直流电(dc)逆变为三相正弦交流电(ac),输出符合电网要求的电能。逆变器是进行能量转换的关键设备,其效率指标等电气性能参数,将直接影响电站系统发电量。逆变器监控系统是将逆变器所有数据信号通过光缆传入光伏电站后台的监控系统。

2.2、升压站监控系统

变电站要求以计算机站控系统为核心,对整个变电站系统实现遥测,遥信,遥控,遥调功能。系统可以根据电网运行方式的要求,实现各种闭环控制功能。实现对全部的一次设备进行监视、测量、控制、记录和报警功能,并与保护设备和远方控制中心通讯,实现变电站综合自动化。光伏电站通讯层采用工业光纤以太环网结构。综合自动化根据需要也可采用双网冗余结构。升压站通讯服务器负责与相关调度系统的信息交换。

2.3、箱变控制系统

光伏发电作为可再生能源的主要利用形式,所建成的光伏电站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最显著的就是发电单元布置较为分散且数量众多,距离集中升压变电所位置较远,需就地经升压变电站升压后传送至集中升压变电所。因此箱式变电站作为升压输电的重要设备,其安全可靠、节能环保、运行维护等综合性能对提升光伏电成套装备的整体技术指标尤其重要。因此,在普通箱式变电站的基础上还增加了智能化功能,对高低压设备配备相应的传感装置,利用稳定可靠的测控装置将电气一次、二次信息、逆变器控制信息纳入集中监控系统中,减少日常维护成本,提高光伏电站的自动化管理水平及运行可靠性。信号可通过光纤或plc的方式传入。

2.4、系统接入(svg)

svg是一种用于动态补偿无功的新型电力电子装置,它能对大小变化的无功进行快速和连续的补偿,其应用可克服lc补偿器等传统的无功补偿器响应速度慢、补偿效果不能精确控制、容易与电网发生并联谐振和投切震荡等缺点,显著提升光伏电站接入点的电网稳定性及安全性。其基本原理是指将自换相桥式电路通过电抗器直接并联在电网上,适当地调节桥式电路交流侧输出电压的相位和幅值或者直接控制其交流侧电流,就可以使该电路吸收或者发出满足要求的无功电流,实现动态无功补偿的目的。

2.5、气象预报系统

气象预报系统,收集到的光伏电站所属区域的气象预报信息,对于可能到来的灾害性天气,制定各种气候条件下的防灾预案,以保证光伏电站的安全运行、减少灾害损失。 同时,气象预报系统还可对制定光伏电站在未来时段的生产计划,合理地安排人员调配和设备检修计划提供支持。

2.6、安防视频监控系统

图像监控系统是一种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监视设施,使运行调度人员扩大观察视野,随时掌握光伏电站设备运行、安全防范等实时情况,并可同时对每个现场场景进行实时录像,以便进行事故预防与分析。为提高企业运行管理水平,适应电站“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运行管理方式,图像监控系统将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监视手段,为光伏电站内各项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手段。

3、远程监控系统

3.1、系统功能

远程监控系统主要实现对所属光伏电站生产设备的数据采集、监视和控制等,并满足上级调度部门通过本系统所属各光伏电站实现四遥(遥信、遥测、遥调和遥控)的功能。

3.1.1、数据采集及处理

3.1.1.1、数据采集功能

接收各光伏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上送的逆变器及其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运行数据、报警代码等信息;

接收各光伏电站升压站计算机监控系统上送的升压站设备的实时运行数据;

采集各光伏电站关口电能计量表计上送的实时电能量数据;

接收操作员手动登录的数据信息。

3.1.1.2、数据处理功能

对接收的各类数据进行可用性检查 ;

生成数据库 ;

对接收的数据进行报警处理,生成各类报警记录,并能进行声光报警以及电话或短信提示 ;

生成历史数据记录 ;

生成各类运行报表 ;

生成各类曲线图表 ;

具有数据统计能力,汇总逆变器运行时间、有功、无功、可用功率、电量累计、统计与分析,设备故障报警统计与分析等。

具有事件顺序记录的处理能力 。

3.1.1.3、安全监视功能

安全监视是远程监控系统的重要功能之一。正常运行时,值班人员可通过系统的人机联系手段,对所属光伏电站各类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参数进行监视管理。安全监视对象包括:

3.1.1.3.1、逆变器及其辅助设备、升压站设备等的运行状态和参数、运行操作的实时监视。包括系统电压监视、发电监视、负荷监视、输电线潮流监视、设备运行状态监视等。

3.1.1.3.2、各光伏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运行状态、运行方式及系统软、硬件运行状况监视。

3.1.1.3.3、光伏电站其它运行信息的监视

3.1.1.4、画面显示来自作文吧 zUOwENbA.net

通过远程监控系统主机显示光伏电站各种信息画面,显示内容主要包括全部逆变器的运行状态,发电量,设备的温度等参数,各测量值的实时数据,各种报警信息,计算机监控系统,网络系统的状态信息。

3.1.1.5、报警及记录

当设备运行状态发生变更或参数超越设定值等情况发生时,对发生的异常情况进行记录,并发出声光及语音报警,及时报告运行人员,并可通过电话向场外人员报警。

3.1.1.5.1、事件顺序记录

事件顺序记录量包括断路器状态、重要继电保护信号等。

当远程监控系统收到各光伏电站的soe记录时(主要是升压站断路器及重要的保护动作信号),系统立即按事件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秒/毫秒)顺序予以记录。自动显示报警语句,指明事件名称及性质,启动语音报警。远程监控系统能将各光伏电站主要设备的动作情况按其发生的先后顺序分别记录下来,以便查询与分析。

3.1.1.5.2、故障及状态记录

远程监控系统采集各光伏电站的各种重要的故障及状态信号,一旦发生状态改变将记录并显示故障名称及其发生时间。

3.1.1.5.3、参数越限报警与记录

远程监控系统对运行设备的某些重要参数及计算数据进行范围监视,当这些参数量值超过预先设定的限制范围时,产生越限报警,并进行自动显示和记录。

3.1.1.5.4、语音报警、电话自动报警及查询

光伏电站及远程监控自动化系统值班人员可对系统数据库进行设置、定义发生哪些事故时,监控系统需要进行语音报警和电话自动报警,若需要电话自动报警时可顺序设置若干个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当发生事故时,系统能根据设置情况发出声光、语音报警信息,并自动启动电话和传呼系统进行报警;系统还提供电话查询功能,可通过电话查询当前电站设备运行情况。

3.1.1.5.5、电气主设备动作及运行记录

远程监控系统可以对各光伏电站主要电气设备的动作次数和运行时数等加以统计和记录,以便考核并合理安排运行和检修计划,包括逆变器运行时数、断路器的合闸次数、正常跳闸次数、事故跳闸次数等。

3.1.1.5.6、操作记录

远程监控系统可对各种操作进行记录,其中包括逆变器状态变化,断路器和隔离刀闸的合、跳闸,主变中性点刀闸的分、合等操作的记录。

3.1.1.5.7、运行日志及报表

远程监控系统能按照值班人员的管理和要求生成和打印运行日志和报表,包括电气量参数报表,非电气量参数报表,发电量统计报表,综合统计表等。报表打印方式有定时自动打印、随机召唤打印等。

3.1.1.6控制功能

3.1.1.6.1、光伏电站控制系统层次

光伏电站控制系统采用分层分布式体系结构,整个控制系统分为三层:

现地控制层:布置在逆变器控制箱/柜/室内,就地控制和了解器件的运行和操作,并将有关数据传送到中央控制室。

厂站监控层:在光伏电站中央控制室内设置有计算机监控系统,在光伏电站中央控制室内,能对光伏电站所有器件及送变电设备进行集中控制。

远方监控层:根据需要布置在远方的监控中心,远方监控中心可以通过广域通讯网络与各光伏电站中央控制室主机进行通信,对光伏电站设备进行监控。

3.1.1.6.2、控制方式设置

远程监控系统的控制方式适用于对光伏电站设备的控制与操作,包括自动和操作员手动控制,分为“远程监控”和“光伏电站监控”两种方式,该控制方式的切换按各光伏电站分别进行。

当某个光伏电站处于“远程监控”方式时,由光伏电站及远程监控自动化系统操作员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对光伏电站设备进行远方实时控制和安全监视,光伏电站操作员只能监视本光伏电站设备的运行状况,不能进行控制操作;当某光伏电站处于“光伏电站监控”方式时,该光伏电站设备仅受本光伏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控制,不接受远程监控系统的控制命令。

控制方式的切换由光伏电站操作员或光伏电站及远程监控自动化系统操作员进行,切换权限按光伏电站、光伏电站及远程监控自动化系统的顺序由高到低排列。

3.1.1.6.3、控制操作

当光伏电站处于“远程监控”控制方式时,光伏电站及远程监控自动化系统操作员可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对光伏电站升压站设备进行远方控制,控制操作包括:断路器的投、切,隔离刀闸的合、分等。

3.1.1.7、电能计量管理

设置电能计量数据服务器,采集各光伏电站关口计量表计上送的电能量数据,并对采集的电能量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及综合分析,对电能量数据进行远程抄表及存储,以便为相关部门提供运营、电力市场交易及公司考核管理提供所需的信息。

3.1.1.8操作权限管理

具有操作权限等级管理功能,当输入正确操作口令和监护口令才有权限进行操作控制,参数修改,并将信息给予记录。并具有记录操作修改人,操作内容的功能。

3.2、系统通信

远程监控系统具有与光伏电站光伏发电机计算机监控系统通信功能,采集光伏电站逆变器的运行信息,并对其进行监视。

采集升压站设备的运行信息及保护装置动作信息,并可对开关设备进行远方控制操作。

远程监控系统通过正向物理隔离装置与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接口,以便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传送光伏电站生产运行信息。

远程监控系统具有与gps时钟同步装置的通信功能,接收gps时钟同步装置的对时信号,实现系统内部的时钟同步。

3.3、系统诊断

为提高系统的可利用率和可维护性,远程监控系统提供完备的诊断功能。对于计算机及外围设备、人机接口、通信接口及网络设备的状态,诊断软件能进行周期性诊断、请求诊断和离线诊断。系统在线诊断时,不影响系统的监控功能。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篇2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省、市运管部门“关于营运车辆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GPS)”的有关规定。提高对运行车辆现代化管理水平,有效掌握车辆运行状态,促进公司道路运输安全,规范道路运输汽车行驶记录仪(GPS)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公司GPS监控平台工作职责

1、负责与主管部门GPS管理系统联系,对所属营运车辆的运行速度。时间进行设定,指导和监督车辆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

2、完善落实GPS同安全生产各项,建立健全GPS 道路运输监控基础台帐,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上报工作。

3、将每月的GPS安全监控处理情况上报公司客运部,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召开相应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并负责检查落实、整改到位。

4、对车载终端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确保车载GPS系统设备完好。

5、及时处理GPS道路运输安全监控中所出现的各种违章现象和各种突发事件,做好信息登记。反馈、上报工作。

6、做好GPS道路日常监控工作,合理安排值班时间。

7、将当月GPS监控情况(统计表)及处理情况在每月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

8、负责GPS监控人员的日常管理,经常检查督促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操作。

二、GPS监控人员工作职责

1、监控人员必须保证GPS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随时掌握所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包括车辆的饿准确位置、行驶速度和方向。

2、做好车辆监控的日常记录,上、下班的交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领导。

3、监控人员严守岗位和职业道德,不得拘私舞弊、瞒报和弄虚作假,平台发送信息应用语规范、简单、明确。不得发送与监控管理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监控和发送的信息,严禁利用平台进行短信聊天,严禁发送黄色、反动信息和从事反党宣传。

4、当车辆发送求助的盗、抢等手动报警信息时,监控人员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科,并根据报警信息对当事车辆实施跟踪监控,及时向事发当地110报警中心报警。

5、监控人员严禁将平台使用权交与无关人员操作、查阅和修改。

6、监控人员在没有特别的批示不得私自向车辆发送调度指令。

7、监控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各类型车辆在不同等级路段的时速规定对车辆进行时速设置,不得随意更改或不按规定设置车辆时速。

8、监控人员接到车辆违章超速报警时,及时向驾驶员发送提醒或警告信息,要求驾驶人员降低车辆以保证车辆行驶安全,同时每月底将车辆违章报表送公司安全科和运管部门。

9、监控人员根据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连续行驶时间和中途停车休息时间以及超长线路营运车辆中途更换驾驶员的规定,及时给驾驶人员以提示,对不按相关规定执行的车辆,做好监控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

10、监控人员应将需要的监控信息如:定位次数、违章车辆处理情况、值班情况、数据统计分析情况、数据分析情况等上报公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控管理平台。

11、做到平台软件及时升级,认真学习软件的各项功能。

三、驾驶GPS车载终端使用职责

1、确保GPS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并按有关说明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不得擅自拆卸或破坏GPS终端系统,不得用水直接清洗。车载终端系统若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向公司反映,以便及时进行维护。

2、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随时关注终端系统信息。

3、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载终端是否良好进行检查,确保车辆行驶过程中车载终端正常运行。

4、营运车辆出车前向车辆所属公司监控管理平台发送车辆和驾驶确认信息,确保监控管理中心掌握出车时的真实情况。在车辆到达终点或停止营运时,驾驶员应逐条阅读完车辆终端的未读信息以便及时获取相关指令和提示。

5、营运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得私自关闭车载系统,不得向监控管理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信息和虚假的紧急报警信息。

6、营运车辆驾驶员收到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须立即纠正违章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7、为保证安全,只能在车辆停驶时操作使用终端,阅读相关信息或接听、拨打车载电话,车辆在进入加油站时。禁止接听、拨打车载电话或打开液晶屏。

8、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管理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监控平台根据情况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指示。

四、GPS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一)GPS监控平台人员奖惩制度

1、公司GPS监控平台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营运中的客运车辆实施监控的,发现一次对公司监控人员处以50-100元的罚款。

2、GPS监控中对运行中超速、紧急报警等未及时提出警告或未上报有关部门的,发现一次处以20元的罚款。

3、发送与监控管理工作无关的信息或利用平台进行短信聊天,出现一次处以50元的罚款。

4、在GPS平台上发送黄色、反动宣传信息的,发现一次立即下岗。

5、在没有特别批示下私自向车辆发送调度指令的,出现一次处以5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立即做下岗处理。

(二)营运客车驾驶员使用GPS奖惩制度

1、凡安装了GPS的车辆,营运情况下必须24小时开启,否则一次处以200元罚款,节假日加倍。

2、擅自拆卸或破坏GPS车载设备的车主自费修好方可进行营运。

3、平台发出指令后,两分钟内不执行者,每次罚款50元,一日内发生两起者,罚款100元;每月发生三次者,除罚款外,公司将取消驾驶员驾驶公司籍车辆的资格。

4、营运途中私自关闭GPS车载系统者,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重者加倍处罚,并处以驾驶员停运学习2天。

5、每月超速行驶次数达3次,罚款100元;3次以上者,除加倍罚款外,驾驶员停运学习两天,屡教不改,取消驾驶公司车辆资格。

6、假报、误报信息者,每次罚款50元,重者加倍罚款外,停运学习3天。

7、不按规定线路运行的,按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司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8、办理了出车手续,但不按规定随车携带,第1次处罚50元,第2次处罚100元,第3次处罚200-500元,并下车学习两天。

9、GPS监控发现未办理出团手续的车辆擅自出团的处罚500-20xx元,并停车整改,驾驶员扣2分的处罚,取消年底评估资格。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篇3

职责

第四条各级负责人是HSE培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培训资源,建立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培训实施计划,确保HSE培训有效实施。

第五条人事(劳资)部门作为HSE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HSE培训计划,协调培训资源,并会同HSE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培训。

2---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第六条HSE主管部门协助不同岗位HSE培训需求识别,编制HSE培训大纲,对HSE培训的实施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七条直线领导负责下属员工培训需求的识别与更新、培训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培训效果的评价与跟踪。

第八条员工接受岗位HSE培训,并提出改进建议。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篇4

为保证物业安全及延长监控摄像系统使用寿命,发挥其正常功能,特作如下规定:

一、值班保安应按照操作程序使用监控设备,不得随意调试和作其他用途。

二、图像模糊或跳跃不清时,值班保安应按正常程序重新操作,如无法消除故障,通知机电班检查修复。

三、如遇失去图像或失去报警功能等严重故障,工程部应通知厂方派员维修。

四、机电班每周检查红外线探头及摄像头一次,对报警迟钝、转动失灵、松动、生锈等故障即时维修;每月用清洗带清洗录像机一次,并填写《设备保养纪录》。

五、故障期间,巡逻保安须加强物业周边的巡查,以防不法分子乘虚而入。

六、值班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况,应对可疑点放大摄录,并通知巡逻保安前往查看核实,以防止事故发生。

七、告知客户爱护监控系统,对损坏行为追究责任。

深圳金风帆物业景洲大厦管理处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篇5

一、采掘工程设计必须对安全监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

二、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科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级控制线。

三、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通风巷道或支护完好的地点。

四、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断电控制器与被空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

五、需要安全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篇6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1条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2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在规划煤矿长远发展的同时规划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同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3条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行民主管理,采取相应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鼓励职工参加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第4条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矿每年制定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括:

(1)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2)年度安全管理目标: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杜绝重大非人身事故。

(3)保证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组织、技术和政策措施;

(4)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考核和奖惩。

第5条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

(1)不发生死亡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2)重伤事故率;

(3) 矿井安全隐患整改率;

(4)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全员培训率;

(5)矿井质量标准化达级;

(6)设备完好率;

(7)遵章守纪,制止“三违”;

(8)煤矿软件管理和安全设施投入。

各项管理目标值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没有规定的,不低于上年实际或计划水平。

第6条制定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与区队或班组以签订合同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逐级按季、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承诺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区队或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4)遵章守纪,制止“三违”情况。

第7条煤矿鼓励职工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好的区队、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1条为了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煤矿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第3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特殊情况下,由矿长授权的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

第4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各副矿长、值班矿长和安全检查人员,必要时可吸收相关工种负责人和区队或班组长参加。对应参加会议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无故旷会的,除提出批评外再给予经济处罚。

第5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的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研究分析矿井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工种和人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

(2)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

(5)研究其他相关安全生产事项。

第6条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当有准备,抓住重点,讲究实效。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与会人员。

第7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的专门会议记录。

(1)准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发言顺序如实记录发言人的姓名、职务和发言要点;

(2)会议结束,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阅签字;

(3)会议记录保存2年,不准缺页、涂改。

安全奖惩制度

第1条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以精神鼓励和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3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4条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队、班组和个人,由矿给予奖励: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

(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

(6)其他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

(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第7条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1)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

(2)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

第8条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除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经矿长批准,赔偿金额可酌减。

第9条建立违章登记记录。凡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的,必须进行登记。

第l0条区(队)长、班组长、安全检查人员和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现违章而不制止的,按违章给予处罚。

第11条依照本制度,矿另行制定职工“三违”处罚规定,与本制度一并执行。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l条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的审批。

第3条设计、措施、作业规程和临时措施依照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制、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4条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如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的设计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

第5条经批准的设计、措施、报告,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通风设计、安全措施,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报告,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6条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矿井反风演习计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规定的程序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7条其他由矿批准的,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措施、巷道贯通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停风措施等,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8条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的编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

第9条设计、规程和措施应当符合实际,内容全面、具体,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10条设计、措施和规程的编写,应条文清晰,语言精当,数据准确,表达简练。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迹清楚、图表清晰、装订整齐。

第11条经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规程,总工程师必须向参与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传达贯彻。传达贯彻结束,接受传达的人员签字。未参加传达贯彻的人员要补课。

第12条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的,要及时纠正;设计、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有严重缺陷,审批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造成后果的,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13条本制度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抵触时,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安全检查制度

第1条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煤矿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第3条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区队或班组及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4条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

第5条由矿长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

(3)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

(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第6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月至少进行1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检查人员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第7条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

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8条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1)矿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值班矿长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

(2)安全检查人员要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

(3)区队长或班组长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4)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

第9条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第10条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第11条安全检查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行为。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12条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经济处罚。

第l3条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一年以上。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

第1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边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矿井安全,导致事故的危险情况。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

第4条矿长对本矿存在的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的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领导。

第5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员的职责是:

(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3)区队长或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4)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6条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保证每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煤矿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矿长及有关部门报告;班组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并向当班调度室或值班矿长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级别、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的防范措施、治理措施、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7条对煤矿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l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他。

(2)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

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须由矿限期解决的。

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区队或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第8条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和级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第9条排查出的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治理措施,矿长落实整改、保证资金;C级隐患由区队或班组立即解决。

第10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有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矿长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11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

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12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第l3条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第14条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第1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煤矿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每两年对煤矿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将安全评估报告报送煤炭主管部门备案。评估要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或由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评估。安全评估报告要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3条煤矿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第4条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由煤矿矿长负责,总工程师和相关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监控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人员必须熟知重大危险源的危害程度、特点和预防措施。对监控工作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第5条在重大危险源的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6条监控人员必须对重大危险源实行24小时监控,并做好监控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矿长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7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8条煤矿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维护好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第9条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详尽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评价、总结、完善预案。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篇7

一、安防监控系统维护保养及巡检管理制度

1.1安防监控系统维护保养制度

1、为了做好监控设备的维护工作,门房保安负责日常对监控系统的监测、维护、管理,承担起设备的维护服务工作,以保障监控系统的长期、可靠、有效地运行。

2、在对监控系统设备进行维护过程中,应对一些情况加以防范,尽可能使设备的运行正常,对于监控系统的各种采集设备来说,由于设备直接置于有灰尘的环境中,对设备的运行会产生直接的影响,需要重点做好防潮、防尘、防腐的维护工作。

3、每季度一次设备的除尘、清理,扫净监控设备显露的尘土,对摄像机、防护罩等部件要卸下彻底吹风除尘,之后用无水酒精棉将各个镜头擦干净,调整清晰度,防止由于机器运转、静电等因素将尘土吸入监控设备机体内,确保机器正常运行。同时检查监控机房通风、散热、净尘、供电等设施。室外温度应在-20 ℃~+60℃,相对湿度应在10%~100%;室内温度应控制在+5℃~+35℃,相对湿度应控制在10%~80%,留给机房监控设备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

4、根据监控系统各部份设备的使用说明,每月检测其各项技术参数及监控系统传输线路质量,处理故障隐患,协助监控中心设定使用级别等各种数据,确保各部份设备各项功能良好,能够正常运行。

5、对容易老化的监控设备部件每月一次进行全面检查,一旦发现老化现象应及时更换、维修,如视频头等。

6、对易吸尘部份每季度定期清理一次,如监视器暴露在空气中,由于屏幕的静电作用,会有许多灰尘被吸附在监视器表面,影响画面的清晰度,要定期擦拭监视器,校对监视器的颜色及亮度。

7、对长时间工作的监控设备每月定期维护一次,如硬盘录像机长时间工作会产生较多的热量,一旦其电风扇有故障,会影响排热,以免硬盘录像机工作不正常。

8、对监控系统及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分析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如:网络设备、服务器系统、监控终端及各种终端外设。桌面系统的运行检查,网络及桌面系统的病毒防御。

9、每月定期对监控系统和设备进行优化。

10、以上工作必须形成工作记录表格备双方签字确认方为完成以上工作。

11、提供每月一次的定期信息服务: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抢修、维修、维护、保养记录表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部门负责人审核。

1.2安防监控系统检修执行标准

①控制台

a、各控制器件运行正常,能实行切换定机,扫描式监视等;

b、操作键盘灵活、可靠;

c、电源锁开关完好。

②显示屏

a、各显示屏上监视器齐全、完好、显像清晰,符合设计要求;

b、各显示器接线清楚,无随意拉接线;

c、监视器安装牢固、可靠。

③电源设备

a、交流稳压电源工作正常、稳定;

b、各输出电路熔丝配置合理,没有不规范行为;

c、电源严格分离,交、直流电源分隔明显,无随意拉接线;

d、双路电源切换可靠、正常;

e、设备接地保护,防护等安全、可靠。

④摄像机

a、各摄像机工作正常、配置数量齐全;

b、带变焦距的摄像机应调节自如、符合性能要求;

c、各摄像机防护罩应齐全(特别是户外型);

d、各摄像机镜头的光圈调定正确,确保显像清晰,符合设计要求。

⑤录像机

a、所配录像机齐全,性能良好,符合性能要求;

b、各摄像监视点的信号,均能切换到录像机上进行录制(包括切换到备用录像机)。

(2)安保防盗系统

①电梯内对讲装置能与消控中心通话;

②电子防盗门

a、闭门器开关灵活,快慢二档行程明确,自动关门时确保门锁上;

b、电子密码锁好,且密码能修改;

c、键盘无损坏,不渗漏;

d、电源正常;

e、设备接地保护符合规定。

(3)楼宇监控系统

①UPS应急电源

a、输出电压数据,符合设备规定数值;

b、电源容量适中,无过载,熔丝匹配正确;

c、备用电源正常,蓄电池容量充足,能维持规定时间,切换迅速可靠;

d、接地保护符合规定;

e、各接点,可靠、无氧化现象;

f、外表无尘。

②输入/输出控制器

a、各电接点连接可靠;

b、各电板无尘、无氧化现象;

c、输入/输出信号正确;

③各执行机构(电磁阀、风阀、转换器等)

a、动作正确可靠;

b、机械部件清洁、无尘、无氧化;

c、温度、压力、流量传感器,数据信号正确等,表面无尘、无氧化现象。

1.3安防监控系统设备维护注意事项

在对监控系统设备进行维护过程中,应对一些情况加以防范,尽可能使设备的运行正常,主要需做好防潮、防尘、防腐、防雷、防干扰的工作。

1、防潮、防尘、防腐

对于监控系统的各种采集设备来说,由于设备直接置于有灰尘的环境中,对设备的运行会产生直接的影响,需要重点做好防潮、防尘、防腐的维护工作。如摄像机长期使用,防护罩及防尘玻璃上会很快被蒙上一层灰尘、碳灰等的混合物,又脏又黑,还具有腐蚀性,严重影响收视效果,也给设备带来损坏,因此必须做好摄像机的防尘、防腐维护工作。在某些湿气较重的地方,则必须在维护过程中就安装位置、设备的防护进行调整以提高设备本身的防潮能力,同时对高湿度地带要经常采取除湿措施来解决防潮问题。

2、防雷、防干扰

监控设备在维护过程中必须对防雷问题高度重视。防雷的措施主要是要做好设备接地的防雷地网,应按等电位体方案做好独立的地阻小于1欧的综合接地网,杜绝弱电系统的防雷接地与电力防雷接地网混在一起的做法,以防止电力接地网杂波对设备产生干扰。防干扰则主要做到布线时应坚持强弱电分开原则,把电力线缆跟通讯线缆和视频线缆分开,严格按通信和电力行业的布线规范施工。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篇8

一、供电

1、监测监控系统的供电,是保证监测监控系统不间断可靠运行的必要条件。监测系统分站的电源必须取自工作面总馈电开关的电压侧。

2、监测系统分站的装设地点,综采工作面分站安装在工作面进风巷口高压开关处,掘进工作面分站安装在工作面巷口总馈电开关处。

二、断电

1、机电科在搞采掘工作面的供电设计时,要考虑到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时的断电执行,每个采煤工作面要在适宜地点设立总开关。采掘面所设立的总开关,都能够与瓦斯超限断电的输出执行信号——常闭或常开接点相配接,并保证总开关方便自动断电。

2、井下各点瓦斯超限时,断电范围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实施细则在生产作业规程中确定。

3、当发生瓦斯超限断电时,系统应立即报警,生产调度人员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

4、断电方案由机电科提出,通风科实施。断电的可靠性由通风科、机电科会同安检科定期组织试验,并认真作好记录。

三、复电

复电前必须首先向矿调度室打电话询问是否由于瓦斯超限而断电,如属瓦斯超限断电的复电必须按照规程及矿有关规定执行,由矿总工程师及通风部门指挥执行。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篇9

第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制定“矿井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条 安全监测人员(包括队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安全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技术矿长的同意。

第三条 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安装的工作面,如果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不具备断电功能,不准验收投产。

第四条 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作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技术矿长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通风科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

第五条 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

第六条 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及控制线,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七条 装备的设置标准;

1、回采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工作面应在工作面,回风流、专用排瓦斯巷和上隅角各设一个瓦斯传感器。

(2)机尾传感器安设在回风巷距机尾10米内,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

(3)回风传感器安设在距回风第一贯眼10---15米处,瓦斯报警及断电浓度为1%,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

(4)专用排瓦斯巷传感器安设在回风巷口栅栏以里10---15米处,瓦斯报警浓度为2.5%,断电浓度为3%,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安全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2.5%。

(5)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2、掘进工作面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巷掘进工作面的正副巷口以里10—15米、距煤头5m以内、双巷掘进总回风,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均为1%,断电浓度:煤头传感器为1.5%,工作面回风流传感器为1%,断电范围:正巷瓦斯超限,切断正付巷内部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1%。

(2)单巷掘进工作面应在距煤头5米以内,巷道口以里10—15m处,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1%,断电浓度:煤头传感器为1.5%,工作面回风传感器为1%,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3)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时,除按正常安设瓦斯传感器外,还需在串入回采工作面的进风巷中再增设一个传感器,位于距回采面煤壁3—5m范围,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5%,断电范围:回采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0.5%。

(4)掘进工作面使用串联通风时,在所串入的局扇入风前3—5m范围内,再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均为0.5%,断电范围: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小于0.5%。

(5)在大巷开口或某一采区口确需要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入的风流中安设瓦斯传感器,一旦瓦斯超限,能切断被串入区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报警断电点均为0.5%。

3、回风井、回风巷独立供电运行的设备(包括水泵、绞车等)应安设瓦斯传感器,当瓦斯达到1%时,自动切断该地点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4、井下各装煤点、煤仓上方应安设断电瓦斯传感器。

5、地面抽入泵站机房内,应安设瓦斯传感器,当空气中瓦斯浓度超过05%时,发出报警。

6、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小于200mm,要避开淋头水,顶板条件不好的地点,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

7、凡应安设监测设备的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采掘队根据《作业规程》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安装,否则,不许开采作业。

第八条 掘进、回采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第九条 装置必须按产品的要求,入井前通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第十条 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缆线均由该地区机电工负责,改线或移设备时,必须提前与通风科联系,与监测人员现场共同处理。

第十一条 增加井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便携式瓦斯检定器三者进行校正。调试完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第十二条 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进行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处理。

第十三条 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查、更换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

第十四条 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超出限差时,监测人员应及时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运装置,否则必须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 所属巡检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的工作和完好情况,并将核对仪器指示瓦斯浓度记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

第十六条 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时,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全部进行检修、清扫、调试、校对。

第十七条 凡与装置无关的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技术矿长批准,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第十八条 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器设备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第十九条 监测中心站必须保持24小时连续运转,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包括分站、传感器、运行状况),断电情况,及时打印监测班报表,并送通风科长,安全矿长,技术矿长,矿长审核。

第二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维修校验室,并配备标准气样、校验台等设备,维修校验必须有记录可查。

第二十一条 监测中心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终端机屏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情况,遇到报警情况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通风科、矿调度室、技术矿长。

第二十二条 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2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维护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分站、声光箱,电缆等由使用单位的电工负责日常维护,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传感器移动由巡检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 采掘队、组不按规定移动传感器、声光箱、电缆或发生解脱,破坏监控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的制度,严肃追查处理责任者。

第二十五条 凡需停运监测装置,必须经技术矿长批准,否则追究停运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测应建立报表和台帐: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3、校验记录

4、巡检记录

5、值班日志

6、安全监测班报表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条为规范油田公司HSE培训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HSE培训管理规范》(Q/SY1234-20xx)和《HSE培训管理办法》(人事〔20xx〕35号)等要求,结合油田公司加强员工HSE培训工作的要求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HSE培训须立足岗位、满足需求、全员参与、形式多样,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HSE培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