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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篇1

第一条 员工确因事或因病需要请假时须填写请假单,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凡请假者扣除当月全勤奖。

第二条 事假:

1. 一次请假超过十天(含)者,须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2. 事假为无薪给假,(以天数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病假:

1、凡请病假经领导签字;

2、病假连续两天以上(含)请附医师诊断证明;

3、病假为无薪给假,(以天数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 产假:

1. 女性员工分娩前后给假五十六天(产妇产检可提前请产假或产假未休完者可转换为年假);

2. 妊娩三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十天;

3. 未满三个月流产者,以病假处理;

4. 入职满一年以上者,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未满者减半发给。

第五条 婚假:员工结婚者给假八天,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第六条 公假:

1. 公司派遣学习、考察、办事或特别指定任务、拜访客户者;

2. 请假期间薪资照发。

第七条 工伤假:

1. 员工因执行职务而受伤或致病者,须申请工伤假;

2. 工伤假在一年(含)的内者,基本工资照发;一年以上两年(含)以内者,薪资减半,超过两年者依劳保法申请给付。

第八条 请假时依下列规定呈报核准:

一般员工请假两天以内(含)由部门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核准。

第九条 凡请事假先申请,如因患病或特殊状况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请时,应先

以电话向所属部门经理报备并向人事部门负责人报备,但应于假后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则视为旷工。

第十条 凡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前后,不得请假。

第十一条 员工请假期间无论假别或天数,应觅妥职务代理人,来负责一切事物事宜,否则

视同旷职。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的一者,视为旷工论,旷工一律扣薪三天以示惩戒,凡一个月内旷工累计达三天者,予以解职处分:

1. 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缺席者;

2. 无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者;

3. 凡未事先请假,而逾期未补办请假手续者;

4. 凡事先请假未觅妥职务代理人者;

5. 停薪留职,未办妥手续者。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须办理停薪留职:

1. 请病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2. 请事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3. 因案被法院拘留十天以上者,但经判决不起诉或无罪确定者;

4. 因特殊事由需停薪留职者。

第十四条 停薪留职者,请办妥停薪留职手续方为生效,否则视旷工论。

第十五条 员工停薪留职期间,除停发薪资外并停止享有公司一切的福利。

第十六条 停薪留职最长以三个月为限,其原因消除后,应于三天内自请复职,否则视同自

动离职。停薪留职人员,概不保留底缺,如原服务部门无缺额或业务上已无需要时可以不批准其复职。

规章制度 篇2

第一条 员工擅自离职者,应以下列规定办理:

1、经理及会计人员于三十天前,一般职员于十五天前,书面形式呈请核准;

2、离职须填写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表、客户资源信息交接表与物品交接表;

3、未依规定办妥离职手续而离职者,除不发给当月薪资及奖金外,公司若因而蒙受损失时,将视情节予以追诉。

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不经预告,直接解雇并送有关部门处理:

1、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证据确凿者;

2、向外泄露公司机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3、偷窃或侵占公司财务或营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

4、对公司人员实行暴行胁迫或重大侮辱行为;

5、故意损毁公司物品或机器设备者;

6、携带危险禁品或防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公司或酿成以外灾害者;

7、有煽动员工怠工或罢工的具体事实者。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以不经预告,直接解雇:

1、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环境者;

2、在公司不自尊自重、使公司员工理念偏激,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3、连续旷工三天者;

4、未经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相近的业务者;

5、有其它重大过失或不检行为导致较严重后果者。

规章制度 篇3

十月起暂住证升级为居住证来源 wwW.ZUowEnbA.nET

从10月1日开始,“暂住证”将升级为“居住证”。昨日,本市正式发布《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非京籍市民,将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这也意味着北京对非京籍常住人口将从“管理”转为多方位服务。

1谁能领

在京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三条件之一

《办法》中对符合申领居住证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来京人员,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在京有稳定就业

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在京有稳定住所

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在京连续就读

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2准备啥

尚在有效期暂住证可证明居住时间

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如实提供证明其符合相关条件的有关材料。

居住时间证明

包括来京人员的暂住登记信息、尚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居住时间的材料。

就业证明

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住所证明

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读证明

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3怎么领

材料齐全当场受理15日内就发证

准备好了申请材料,就可以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进行申请了。《办法》中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区公安机关。

随后,区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其身份、居住时间、就业、住所、就读等状况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发放《北京市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办法》中还特别强调,因法定原因需要延长时限的,最长不得超过30日。

4有何用

给积分落户“打底”保障合法权益

相比之下,居住证像一个享受服务的准入门槛,而暂住证管理意味更浓。根据《办法》规定,《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更重要的是,非京籍常住人口在领取居住证以后,符合本市积分落户政策的,就可以参与积分落户。《办法》中称,本市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此外,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教育、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居住证等信息系统,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提醒

居住证每年需签注一次

《北京市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办法》中称,居住证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解读

申领居住证前应先申报暂住登记

对《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市法制办昨日进行了解读。

之前公安部废止了实施多年的暂住证制度,给实践中如何证明“来京居住半年以上”造成了一定的不便。公安部在去年12月31日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中规定,非户籍人口先行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后,符合其他申领条件的,可申领居住证。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采取了一种与公安部通知要求相衔接的写法:“来京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申报暂住登记”,以保障居住证制度的平稳实施。

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居住证申领材料审核涉及来京人员就业、住所、就读等多种信息,有必要建立各部门之间的联合审核机制,但为了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方便申请人,实施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再由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申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统一向申领人告知办理结果。

此外,实施办法对来京人员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与居住证暂行条例做出了衔接性规定(包括三项权利、六项服务和七项便利)。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相应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释疑

积分落户并非落户唯一渠道

不少人会把居住证和积分落户建立某种必然联系。《办法》中明确表示,本市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对此,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昨日明确表态,积分落户只是居住证“赋权保障”基本功能的一个衍生,并非是来京人员落户的唯一渠道;而且,基于本市超大型城市的特性,建立积分落户制度较为复杂,以配套文件的形式另行规定积分落户政策为宜。因此,实施办法对此只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现行的落户渠道主要有: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才引进、亲属投靠和工作调动等,积分落户政策实施后,其他渠道仍按原来的政策执行。

附: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北京市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来京人员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需要证明居住事实的,应当出示其《北京市居住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来京人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核验来京人员的《北京市居住证》。

第四条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暂住登记和《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北京市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和《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来京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应当为来京人员提供暂住登记服务。

第七条来京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一)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

(二)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第八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如实提供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居住时间证明包括来京人员的暂住登记信息、尚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居住时间的材料;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申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监护、委托关系存在的证明。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收到《北京市居住证》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更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经告知补正后拒绝补正的,不予受理。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区公安机关。

区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其身份、居住时间、就业、住所、就读等状况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发放《北京市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因法定原因需要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延长的,制发《北京市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北京市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遗失的,《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因证件损坏难以辨认而换领新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三条《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北京市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在申领、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信息变更、签注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不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办理程序,不予发放《北京市居住证》;已经发放的,其《北京市居住证》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持有的《北京市居住证》:

(一)死亡的;

(二)已在京登记常住户口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市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负责《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来京人员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北京市居住证》办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制度,做好对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承担办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居住证等信息系统,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逐步使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以及其他便捷手段,方便来京人员申报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北京市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首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活动中有违反《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北京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规章制度 篇4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人员征募流程的规定提出申

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征募事宜,经部门经理应试(口试、笔试或特定测试)合格。

第二条 新进人员经考试或审查合格后,经总经理核准后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特定人员可

由部门经理书面(人员聘用申请书)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方可任用。

第三条 部门经理应将核准后的新进人员资料(应征资料)及人员任用申请书一并送交人事

部门依新进人员手续办理。

第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道七天内,应缴交下列文件,否则不予任用。

1、身份证影本(需缴验正本);

2、个人人事资料及三个月内半身照片三张;

3、其它必备的证件。

第五条 新进人员交齐上述文件并经过试用期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加入社会保险手续。

第六条 经公司录用新进人员到职起3个工作天内为试岗期,考察期间薪资是以当地最低工

资水平给予;考察期满合格后进入试用期,职员试用期为1至3个月,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考察期间或试用期间经考核:

1、不适用者,公司得随时无条件予以解雇,其薪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核算;但总共在本公司服务未满十五天而自动离职者不予发放薪资。

2、新进人员任职未满十五天者,当天薪资延后至下月薪资发放天时一起发放。

3、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

4、表现特优者,得由部门经理签报总经理核准缩短试用期限(试用期最短一个月)。

第七条 试用人员的考核依据:

1. 工作能力与表现——对工作熟练、谨慎及胜任度;

2. 对公司的自信力——是否有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与策略;

3. 敬业精神——对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业业、如期完成;

4. 出勤记录——有无迟到、早退、旷职等记录;

5. 荣誉感——是否具有团对精神及意识;

6. 亲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处、坦诚真实。

第八条 试用期满人员,由直属部门经理予以考核,以书面(试用期满薪资调整表),呈报总

经理考核的,方为正式任用(薪资调整实施天从正式任用天算起)。

第九条 服务年资自到职天算起,停薪留职或服役期间不予计算;辞职或退休后复经任用者

其原有年资不予连续计算(除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核准外)。

规章制度 篇5

1、对顾客的`投诉应热情接待,并及时分析原因和解决。

2、对货物质量、数量及次销贷物及时反应,并采取解决措施。

3、各类报表认真填写准确无误。

4、要求服务员做到收集顾客提出的建议和热点,关注同行业所经营的商品价格变动情况。

5、全体员工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证明信方可上岗。

6、有全体员工二部以上的联系方式。

7、安排好宿舍、卫生间、及公共区轮流值班表,垃圾无存留。

8、店内如有货品积压过大,造成损失由店长买单负全责。

店长岗位职责

1、全面主持店面的管理工作,制定各项营销策略并上报于总部;

2、执行总部下达的各项任务100%完成;

3、做好各个部门的分工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店面人员分工,发挥员工最大价值;

4、监督商品的要货、上货、补货,做好进货验收、商品陈列、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管理等有关作业;

5、监督门店水果损耗管理,把握商品损耗尺度;

6、全面负责并履行水果店面操作流程,并提出整改意见;

7、监督门店内外的清洁卫生,负责保卫、防火等作业管理;

8、妥善处理顾客投诉和服务工作中所发生的各种矛盾;

9、商品陈列遵照二指原则;丰满、美观;

注:以上制度有违反处50-500元罚款,并加以警告事情节严重给予辞退。

服务员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

1、全体员配制的工作服,所有权归本店,不能私自整改损坏,辞职后不能带走,否则押金不退还,不满一年辞职不退押金,服务员自行处理,着装整洁合体、穿工装戴工牌,不准穿拖鞋。

2、对顾客有礼貌,语气随和婉转,热情接待,不大声喧哗。

3、对自己工作要有责任心,对顾客有耐心、信心、专心、和爱心。

4、对刁难顾客不准挖苦讽刺。

5、不准和顾客发生争吵,一旦发生争吵视其情况予解雇。

6、服务员应唱收唱付,以免发生口交,一旦发生,服务员负全责。

7、服务员要配合各店工作调度调整工作岗位及工作环境。

8、员工辞职,必须提前30天以辞职报告形式上交,否则予以无效。

9、工作时间内严紧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离岗串岗,对质量、数量、没定代码等问题及时上报反应。

10、要时时做到货物的整理和卫生清洁,排面上不准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11、代替请假、领导不批准者视为请假无效,连续三日旷工开除处理,无工资抵押金,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病假经核实后扣当天工资,事假扣二天工资。

12、旺季和节假日全体员工必须上班,不得请假,如有急事需请假,一天扣100元。

奖励和惩罚

1、每月对业绩第一名员工发奖励100元,第二名50元。

2、每月对最佳服务态度优秀员工奖励100元。

3、迟到10分钟内罚10元,20分钟内罚20元,依次类推。 员工工作《十戒》

1、盗窃货品及金钱

2、隐满账目、金钱、货品

3、以外人协同欺骗货品或收回扣

4、挪用销售货款

5、在店内辱骂(打架)顾客、同事、上级领导

6、故意损坏公司产品及财物

7、经领导警告重犯错误

8、不严守商业秘密,使店内秘密外泄者

9、禁语:不知道、别问我、不归我管、等会儿

10、严禁随意吃、拿排面货物

安全制度

1、营业结束后全体员工按责任应仔细查看地面烟头和安全隐患。

2、关于员工宿舍消防安全管理通知,电线必须规整,不予私接电源、。

3、卫生间保持清洁,不要乱扔杂物及头发等,每人必须值班打扫。

4、离宿舍及卖场后关闭所有电源、水源,锁好门方可离去。

注: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现象发生给予严重处罚或辞退,并追究其负责,后果自负,望全体人员高度重视。

罚 日期:201 年 月 日 单 日期:201 年 月 日

罚 单 日期:201 年 月 日

规章制度 篇6

一、 协助校长制定并实施学校的教育、;检查并总结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审查教研组和班主任工作计划。

二、 组织管理教学工作,掌握各科教师贯彻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情况,以教学质量为中心。开展各种教学、教研和第二课堂活动。

三、 协助校长与党小组和少先队大队向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定期布置,检查班主任工作,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向学生进行劳动教育,组织校外教育活动和家长会。

四、 组织安排学生的体育卫生和生活管理工作,抓好“三操、两课、两活动”(体育课、活动课、课间操、眼保健操)和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搞好卫生保健工作,关心师生的身心健康。

五、 领导并组织有关人员搞好招生、编班、学籍管理、考勤、考绩、课程表刻印以及资料室、图书室、实验室、电教室的有关工作。领导并组织课任教师进行教学研究活动,搞好档案整理、图书室阅览,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实验室实验开出单、电教室的电教课等有关工作。

六、 每学期末对教学工作、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和体育卫生工作,安全工作,勤工俭学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并组织教师总结教育和教学经验,积极开展期末或学年末的评优奖励活动。

规章制度 篇7

第一条 作息时间:

1、星期一至五:10:30——19:30;

2、中午休息时间:14:00——15:30 ;

3、本公司为每周双休制。

第二条 周日及国家法定假日均休息,但考虑到本公司业务的特殊性,将安排人员进行轮流

值班。

第三条 员工上下班一律亲自打卡(签到),经总经理核准免打卡(签到)者除外。

第四条 迟到(早退): 1、 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

2、 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3、 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

4、 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五条 因业务,须于晚间或假天加班者,应事先呈报部门经理以便列入考核。

第六条 外出洽公者,若预知会延误上、下班时间者应事先报备部门经理签字,方可免除上、

下班打卡(签到);在外恰公无法于上、下班前赶回公司者,应以电话报备部门免除上、下班打卡(签到),但次日须请部门经理在出勤卡上补签确认。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每月员工出勤的统计,作为当月工资发放的依据。

规章制度 篇8

第一条 员工必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国家法规者,一律解职。

第二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条 员工对内应善尽本份,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浪费,提升品质;对外应严守职务机密,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 员工应树立主人翁精神、增强责任感。

第五条 员工应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上进,培养荣誉感。

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和众共济,通力合作,友爱相处。不得滋生事端,扰乱秩序,不得有组织派系,搬弄是非及争吵逗殴以防碍公司士气与团结。

第七条 员工应时刻维护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条 员工对职务或公事建议或请示,应循级而上,非有紧急或特殊事件不得跃级呈报。

第九条 部门经理应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员工人格,亲切诱导,以身作则,切实执行业务,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调派职务时,若为能力所能胜任者,员工不得拒绝。第十一条 热情接待公司来访人员;

第十二条 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汇报工作进程,遇困难及时汇报,做到有始有终;

第十三条 对公司输出的邮件、传真、信息等必须及时与客户确认查询。

第十四条 员工不得携带危险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工作场所,因而发生事故者依法论处。

第十五条 在下班之后,值勤人员或最后离开公司者应将公司的门窗、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设备的电源关闭。

第十六条 员工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办公用品,所有从公司申领的用品均为公司财物,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能占为己有,离职时须交还。

第十七条 员工上班时间内不得兼差或从事其它危害公司业务的行为

第十八条 员工承办事务不得收受馈赠或回扣,亦不得借机为自己或他人图利。

第十九条 员工应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职权贪污舞弊,亦不得假籍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第二十条 公司员工在职务上,应注意下列事情:

确实掌握及了解本身职务与工作内容范围;

处理事物应明确、负责、重时效,凡事应今天事今天毕;

交办事情完成后,应主动报告经理或交办部门知晓;

服从组织体制及规定,团结谐和,排除本位主义,以公司为重;

工作如有疑难,应即请示上级,不得借故拖延,积压或擅做主张。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应注意下列事情:

深切了解公司决策及经营方针以及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1. 交办部署事项,应合情合理,酌量酌时;

2.对于部署言行举止、品德、技能,应随时予以注意,纠正并重视教育训练及考核;

4.如因监督不周,以至发生渎职情事时,直接领导应负连带责任。

规章制度 篇9

为了保证美容院或美容医院或美容科(室)的各种工作顺利进行,美容院或美容医院或美容科(室)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对服务项目、员工的岗位责任、日常管理制度作一套完整的规定,以文字形式公布。这是对员工行为规范及准则作出规定,也是检查工作的依据。

一、规章制度制定

(一)美容院规章制度

美容院规章制度可根据不同地区、开展的不同美容项目以及规模来制定。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严格执行美容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分配调动。

2、员工应该关心美容院的经营情况和管理情况。

3、爱护美容院各种设备。

4、员工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忙,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监督。

5、顾客至上,服务第一;热情待客,举止大方。

6、员工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得代他人签到;遵守美容院的考勤制度。

7、工作时间不得打私人电话,不得吃零食、吸烟、喝酒、大声喧哗。

8、工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服饰须整洁。

9、不准向顾客索要小费或假公济私。

10、节约用电用水;节约美容化妆品材料,不得浪费。

(二)美容医院或美容科(室)规章制度

在经营和管理美容医院或美容科(室)过程中,其实是涉及到多方面的规章制度,它的规章制度比美容院更严格、更细致,主要包括领导体制、医疗、教学科研、技术管理、经济管理、总务、财务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但作为美容医院或美容科(室),毕竟具有其特殊性,其规章管理制度主要可以从下面几方面考虑:

1、职能科(室)的日常工作制度:包括领导带班、各级会议、请示报告、值班、病案管理、会诊转科、隔离消毒、仪器使用等多方面的工作制度。

2、对服务对象的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等医疗保健时必须遵守的各种规章制度。

3、有关工作人员职责的规定:主要是以工作人员的种类和职称为主纲,对不同职位、不同技术人员、不同职称的主要责任,依据具体的美容医院或美容科(室)进行细致的规定。

4、其他应该完善的规章制度:美容医院或美容科(室)与其他医院相比有其特殊性,应该制定一些有自己特点的规章制度,以完善对它的管理。

二、日常管理

1、定期培训制度:包括定期业务培训、定期新技术讲座等制度。

2、化妆品与仪器设备使用制度:包括领用化妆品制度、设备使用与维护制度等。

3、定期开会制度;美容院或美容科都要养成定期开会制度,一方面可互相切磋美容新技术以及互相遇上的具体事情,另一方面也可以将美容院或美容科的事务与员工进行沟通。

4、岗位责任制度:美容院、美容医院或美容科(室)所定的各个岗位责任都必须让员工自觉遵守。

5、考勤制度:包括上下班时间、轮班制度、请假(事假、病假)手续制度,还有包括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罚制度以及辞退等制度。

6、财务制度:美容医院或美容科(室)可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执行,美容院则按自己企业规定的财务制度执行,做到有收款、登记、结账、收据与发票管理以及财务监督等。

7、奖勤罚懒制度:美容院管理应该看清特殊性,讲究艺术性,突破传统性,强调灵活性,做到量化基准,奖勤罚懒,超额加薪,多劳多得等制度。优秀员工实行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要批评教育、处分或经济上处罚,严重的要接受法律制裁。同样美容医院或美容科(室)也应当做到这点。

8、财物保管制度:不管是美容院还是美容医院或美容科(室)都应当对财物货品保管定个制度。做到分类保管,有出入库记录,有保管员、领用人、复核人等签字。

规章制度 篇10

为加强对我镇干部、职工的管理,严肃党纪、政纪,切实改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望全体干部、职工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一、考勤制度

1、考勤对象为镇属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干部和职工。

2、实行双休日制度。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双休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为上班时间,每天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凡在双休日镇党委、政府有中心工作安排或双休日逢赶场天,双休日自然取消,按正常时间规定上、下班。上班时间内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更不能擅自离岗。每旷工一天,扣其本人当月工作的日平均工资,以此类推。中心工作期间,每旷工一天,按扣罚三天工资处理。

3、坚持每月考勤制。每天上午8:00—8:30为干部、职工签到时间。干部、职工下村、出差必须到党政办说明事由和去向,党政办不清楚去向不能说明情况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会议制度

1、实行例会制度,每逢星期五的上午8:30—12:00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各工作组汇报一个星期来的工作开展情况,并安排下一周的工作。

2、除例会外,其他会议由党政办电话、书面或口头通知相关的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带笔记本参加会议,并认真作好会议记录。

3、因事、因病不能参会者,必须向单位负责人请假,说明原因。

4、会议实行签到制。迟到、早退三次,算旷工一天,无故不参加会议者,按旷一罚三处理,并计入年终考核。

三、学习制度

1、每月的10号、20号、30号三天为全体干部职工的理论、政策学习时间,学习的考勤按制度执行。

2、学习内容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业务知识。

3、学习期间,每位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年底进行检查,作为本人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

4、镇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综合测试,以检查学习成果。

四、请假制度

1、请假方式。一般干部、职工请假一天,由站、所长、办公室主任或工作组长审批;请假两天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三天以上,由镇主要领导审批。站、所长请假两天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镇主要领导签字审批。

2、请假必须先写假条,注明请假原因,经领导签字后方能准假。遇特殊情况者,事后补假,必须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方可计假,否则,按旷工处理。请病假必须持医院证明或领导核实后才能准假,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奖惩制度

干部、职工的考勤由党政办记载,并与当月工资挂钩。上班时间内、办公场所和下村一律不准赌博,一经发现罚款100元,并计入年终考核。

六、财务管理制度

1、镇机关的各项经费拨款,预算内、预算外收入集中统一由镇财政所进行管理,各村的财务收支实行镇管村用,各村只设一名报帐员。

2、安排的经费,由财政所按照确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筹集资金,凭正式发票报销,专款专用。

3、大额支出(超过1500元以上的)必须报镇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财政所才能予以开支。

4、镇机关的各项支出,必须由镇长签字报销,会计审核监督使用。未经镇长签字同意,财政所不准支出或报销。各项支出,一定要坚持量入为出、精简节约的原则。

5、镇财政所必须严肃财经纪律,必须定期向镇党委书记、镇长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做到帐目清楚,日清月结,定期公布,并将结果送党政办。

6、镇财税所工作接受镇人大主席团和镇纪委的监督。

七、后勤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制度

1、车辆主要服务于镇党委、镇政府的正常业务需要。

2、车辆驾驶必须是持有驾驶证的专职人员。驾驶员必须服从镇领导的安排用车,并保证车辆性能良好,外观整洁,平常作好检测,保证随时出车。未经领导批准,驾驶员不能私自开车外出。

3、车辆因公外出时,驾驶员必须随时注意安全,严禁酒后开车,不能违章驾驶,车辆证件随人同行。

4、一般情况下不准公车私用,如遇特殊情况私人需要用车时,必须书面请示镇党政主要领导批准,车辆往返费用由申请人开支。同时,必须在批准时间返镇待用。

5、未经批准,驾驶员开车从事非公务活动,除承担运行费用外,造成责任事故由驾驶员自负,并给予通报批评及处罚。

7、各工作组或站、所因公用车,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用车。

8、镇领导成员因公出差,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能用车。

9、车辆的保养、维修,由驾驶员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在镇领导或财务人员的监管下进行保养、维修,并由财务人员结帐。

10、外单位用车,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借车使用。

(二)食堂管理制度

1、政府食堂主要服务于干部职工的工作用餐和接待上级领导以及会议用餐。

2、食堂由专人负责,服务员必须服从分管领导和办公室的安排,并保证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和餐具的清洁。

3、食堂服务员请假须由分管领导审批,准假后方才可离开,但必须自己找人代班,保证接待工作正常进行。否则,按矿工论处。

4、食堂服务员必须保证管好食堂内的餐具、电器和桌凳,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和丢失,照价赔偿。食堂所需物资又办公室安排人员采购。

(三)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每个干部必须自觉维护办公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爱护花草树木,不得随意丢垃圾和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

2、政府办公大楼的一至四楼过道、二楼小会议室、党委书记办公室、镇长办公室及政府门前院坝和屋后水沟以及厨房的环境卫生由聘用的服务员负责打扫(按平湖镇后勤管理制度执行);各副职领导和一般干部的办公室自己打扫;财税所办公楼及周围的环境卫生由财税所的干部职工负责打扫,具体安排由的财税所负责人负责。